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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新蓝筹混合 (16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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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蓝筹混合1616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2-09-13     基金规模:11.36亿份     基金经理: 何龙 
基金全称: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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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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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 4
五、赎回资金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与资金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七、交易安排......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2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3
十一、信息披露......1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7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1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退任...... 17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19
十六、禁止行为......20
十七、违约责任......20
十八、争议的处理 ...... 2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1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1
二十一、其他事项 ...... 22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价格计算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定期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与《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本协议禁止行为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按时进行赎回资金的转出、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指定的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等,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即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与《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本协议禁止行为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人为基金设立
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发行期间及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发行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临时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发行期满,由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和多个基金清算专用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定三方国债回购主协议。

4、资金账户管理与使用由托管人负责。

5、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赎回资金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与资金指令的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一)赎回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

托管人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赎回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

拨付时,托管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拨到指定的清算专用账户,到账后要核对,或以约定方式获取回执,不得向其它账户汇划。

(二)发送资金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指令,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的名单,分别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以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资金指令的内容

1、资金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关于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从基金资产中转出的指令。

2、资金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拨出的时间、额度、账户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

(四)资金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资金指令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资金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送达。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传输方式。

2、资金指令的确认:资金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资金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赎回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赎回资金划拨到销售渠道指定的专用总账户,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发现资金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资金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发送回执给基金管理人。

(五)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被授权人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

(六)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托管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指令,将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给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回函确认后生效。

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现金存取指令、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与划拨时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投资指令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传输,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加密电脑传输、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

2、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
理,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一天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被授权人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被授权人的指令。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以及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向责任方索赔,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协助。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安排

(一)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3、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与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信汇、电汇、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执行指令后方能发现的,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拨指令给基金造成的损害,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单以及基金清算专用账户对账单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周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估值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3、如基金托管人未有效履行复核责任,致使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未被纠正从而给基金和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净值计算的责任人,因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用于对基金会计的复核。双方应指定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 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每个交易日终了后至下一个交易日上午 9:00 前,基金管理人将当天的清算结果通过加密电脑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周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和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管理人编制报表时间 3 个工
作日,托管人复核报表时间 2 个工作日;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其中管理人编制报表时间 40 日,托管人复核报表时间 20 日;年度报告为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其中管理人编制报表时间 60 日,托管人复核报表时间 30 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或红利再投资两种形式。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投资人可以选择对基金已分配的收益进行自动再投资,即按照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将投资人的应得收益换算成相应的基金单位,并将基金单位份额记入投资人名下。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完成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分配时间、期限,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红资金拨付到管理人指定的总账户。同时,红利再投资由管理人按照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将投资人的应得收益换算成相应的基金单位,并记入投资人名下。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取得,安全保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契约、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上述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应由托管人复核的事项,经托管人复核后生效。

2、程序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告。

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有关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席位租用合同除外)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则未变更的一方有责任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其他费用的
支付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管理费用是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基金的报酬。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每日计算并计提,累积至每月月末一次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采用固定比例费率,费率为 0.20%。每日计算,累积至每月月末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支取。

(三)基金服务费、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和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和律师费用按基金契约、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比例等依据基金契约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人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违规指令;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节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此页无正文)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 年 月日


(此页无正文)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北京市

签署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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