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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深证100指数A/B (16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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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深证100指数A/B161604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3-09-30     基金规模:34.01亿份     基金经理: 何天翔 
基金全称: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9%
  • 近一月增长率
    0.00%
  • 近一季增长率
    8.39%
  • 近半年增长率
    -0.8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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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依照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2014 年 8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称“《基金法》”)、2014 年 8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作办法》”)、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 年 9 月 1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 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同》”或“《基金合同》”)。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系列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 义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系列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 书》及其更新

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
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
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系列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基金或成分基金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系列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
格;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 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 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 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
购、赎回与转换。 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和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和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某成分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某成分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
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H 类别基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但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
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三、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
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成分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该成分基金总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成分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该成分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提前终止;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0、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1、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2、 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3、 暂停期间公告;

14、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6、其它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六、清算报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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