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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深证100指数A/B (16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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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深证100指数A/B161604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3-09-30     基金规模:34.01亿份     基金经理: 何天翔 
基金全称: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9%
  • 近一月增长率
    0.00%
  • 近一季增长率
    8.39%
  • 近半年增长率
    -0.8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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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旗下 9 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作出。修订将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的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1 159808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161631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 161629 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4 161628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 161613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6 161612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161607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8 161604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008787 融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对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本次相关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详细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
附件: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
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者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基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决。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告。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表决。

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资运作。
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表决。

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资运作。
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表决。

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资运作。
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规范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础上,特订立《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 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融通创业板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释义

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3、股票组合调整 3、股票组合调整

(7)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


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

如果创业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上公告。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规范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深证成份指数 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深证成份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 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3、股票组合调整 3、股票组合调整

(6)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


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

如果创业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上公告。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一、前言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金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 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7 月 7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销售办法》)、2019 年 7 月 26 日中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 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颁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 年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 ……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二、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义务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目标指数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 100 指数作为目标 本基金以巨潮 100 指数作为目标
指数。巨潮 100 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 指数。巨潮 100 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
公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 息公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 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 时间范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 3 个 权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
月、ST 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 不满 6 个月、ST 类、公司财务出现重
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 大问题、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 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 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 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 100 指数的基 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
期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基日指数为 术。巨潮 100 指数的基期为 2002 年 12
1000 点。 月 31 日,基日指数为 1000 点。

如果巨潮 100 指数被停止发布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四、投资策略 资运作。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四、投资策略

2、指数化投资策略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 2、指数化投资策略

……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金运作,依照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范基金运作,依照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8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2014 年 8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下简称“《运作办法》”)、2017 年 10 月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理规定》”)、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 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该指数基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

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对投资目标、范围、理 第一部分 对投资目标、范围、理
念、原则和决策的描述 念、原则和决策的描述

二、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二、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 ……

如果深证 100 指数被停止发布、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变更基金的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四)投资策略 资运作。

…… (四)投资策略

……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融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 ……

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
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
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
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决。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名称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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