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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LOF) (16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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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成长混合(LOF)163503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6-01-20     基金规模:6.22亿份     基金经理: 李申 
基金全称: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1%
  • 近一月增长率
    2.52%
  • 近一季增长率
    8.11%
  • 近半年增长率
    -5.1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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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备案......9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1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一、基金的托管......4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42
十四、基金的财产......5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二十一、违约责任......7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二十四、其他事项......74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 1 日起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 2004 年 8 月 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月 17日起
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元:指人民币元;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
并将部分资产用于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A200指数)的业绩表现,在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0 元人民币,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必须按照基金份额认购;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通过场外的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通过场内的认购:首次单笔认购份额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支付发售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五)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①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②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①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②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 3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①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②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①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③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①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②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③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③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④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⑤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①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②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③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④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

⑤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①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和在登记注册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③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④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率不超过 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①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②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①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④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1、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①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②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2、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和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的权限和职责。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下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并将部分资产用于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 A200 指数)的业绩表现,在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被动投资部分用于跟踪大型公司股票指数,主动投资部分投资于中小型成长公司股票,通过被动投资与主动投资的有效结合,以及规模和风格的均衡配置,构建适度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以降低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实现稳定与成长的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以“核心-卫星”策略作为股票投资的总体策略。“核心-卫星”策略是指将股票资产分为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核心组合通过跟踪指数进行被动投资,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市场的风险;卫星组合通过优选股票进行主动投资,追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的核心组合用于跟踪大型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 A200 指数),卫星组合用于优选中小型成长公司股票。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股票投资策略

(1)“核心-卫星”策略

本基金通过“核心-卫星”策略将被动投资策略和主动投资策略有效结合起来,融合被动投资(核心组合)长期收益稳定、低风险、低成本和主动投资(卫星组合)具有获取超额收益机会的优势。核心组合对大型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 A200 指数进行优化复制,通过低成本的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下大型公司的长期稳定收益,降低股票资产的整体风险;卫星组合将积极选股对象限定为中小型成长股,以获取优质高成长公司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的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55%-65%,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35%-4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4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指数投资

①标的指数

本基金选择覆盖沪深 A 股市场且成份股数量适中的大型公司成份指数——富时中
国 A2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该指数前身为 2001 年 7 月 26 日开始由新华富时指数公
司发布的‘新华富时中国 A200 指数’,于 2010 年 12 月更名为‘富时中国 A200 指
数’。该指数包含深沪两个市场中经过自由流通量和流动性检测合格的、总市值排名前 200 家的大型上市公司,涵盖 36 个行业。

②指数复制方法

在剔除基本面恶化、投资价值降低的成份股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有约束条件的最小跟踪误差优化算法进行指数跟踪。

③指数跟踪技术

本基金为控制由于优化复制可能带来的偏离富时中国 A200 指数的风险,核心组合
的投资主要运用跟踪误差控制技术,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跟踪误差控制技术主要运用跟踪误差分解与分级风险警戒方法,对跟踪误差进行及时预警,并根据跟踪误差归因分析的结果对核心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中小型成长股优选策略

本基金的卫星组合通过建立公司成长性评估系统,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并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型公司股票。

本基金中小型成长股组合构建流程如下:

图 1 中小型成长股组合构建流程


全部 A 股上市公司

中小型公司选择

一级股票备选库

财务健康状况评价

二级股票备选库

成长性评估

三级股票备选库

建立投资组合

中小型成长股票组合

①中小型公司选择

对于中国 A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其总市值升序排列,并计算各公司所对
应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的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0%,40%]的公司定义为中小型公司。本基金选择上述定义的中小型公司股票,建立一级股票备选库。

由于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 A股市场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时,本基金可对上
述定义的中小型公司规模进行重新界定。

②财务健康状况评价

在剔除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包括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公司、ST公司、*ST 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或财务问题以及存在股价操纵嫌疑等公司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考察上市公司利润结构、持续性利润水平等,剔除盈利质量和经营现金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选出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建立二级股票备选库。

③成长性评估


在财务健康状况评价的基础上,运用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系统,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筛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性的股票,建立三级股票备选库。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预测其未来的成长性,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包括宏观环境分析、行业前景分析、公司显在因素分析和公司潜在因素分析四个组成部分。

宏观环境分析: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宏观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判断公司主业是否具有广阔的潜在成长空间。

行业前景分析: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和是否具有稳定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公司未来成长的关键驱动因素进行考察。

公司显在因素分析:在考察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基础上预测其未来成长性。主要运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自由现金流量等指标,通过交叉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进行综合考察。其中,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均为 70%置信度下过去 3 年(包括年度与半年度)的增长率,即扣除了增长率中风险因素之后、在下期有 70%把握达到的可信增长率。在历史成长性基础上,预测公司未来两年的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G)等指标,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和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来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并根据预期的股价每股主营业务收入比(P/S)等指标确定最佳投资时机。

公司潜在因素分析:主要通过分析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成本控制力、技术领先性,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决策力、开拓性、稳定性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营销网络等定性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将未来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潜质。

图 2 天治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体系


宏观经济周期 历史成长性

宏观政策 宏观环境要素 预期成长性

公司显在因素

上市公司

公司潜在因素 主导产品

行业生命周期 管理团队

行业市场潜力 行业前景要素 研发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满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将小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品种。债券投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利差分析、套利交易等策略进行债券久期配置、类属配置,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3.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 全指×7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

富时中国 A 全指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 A 全指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法编制,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 A 股市场的整体走势。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反映交易所国债市场整体走势,是运用日渐广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具有中等风险、中高收益的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大盘平衡型基金和小盘成长型基金之间。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契约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除第 5、6 项规定外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因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7)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7、基金上市的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7、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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