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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股票(QDII-FOF) (2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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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股票(QDII-FOF)202801
基金类型:FOF、QDII     成立日期:2007-09-19     基金规模:17.79亿份     基金经理: 黄亮 
基金全称: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79%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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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半年增长率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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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8 月 30 日


重要提示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31
日证监基金字[2007]24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侧袋机制......9
§4 风险揭示......12
§5 基金的投资......19
§6 基金管理人......37
§7 境外投资顾问......47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8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10 基金的财产......59
§11 基金资产估值......61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4
§16 基金托管人......77
§17 境外托管人......81
§18 相关服务机构......83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9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9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65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67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8
§24 备查文件......169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因节假日休市的日期除外)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定媒体/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等。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为了避免币值波动而影响到基金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将利用远期合约、互换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就本基金投资的货币间汇率进行避险,以降低汇率风险。

3、政治管制风险

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本基金将尽量避免投资于政治管制过于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同时密切关注已投资地区的政治管制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之风险。但本基金主要投资基金与股票,由于是分散投资,债信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该交易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为节假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的欺骗:如资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 外部的欺骗: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3) 对员工的操作:如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产品瑕疵、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 对资产的毁损:如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 业务和系统的崩溃: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 执行、传递过程中的管理:如数据录入错误、会计入账错误、命令通报失败、资产损失被忽视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指标方面,主要是对于那些与年利润有关的指标的控制。其次是对于各个业务的年利润相关指标的监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金融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要消除模型风险并不容易。随着业界使用的模型越来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建模者、程序员与用户需要团结合作才能使模型风险降至最小。

本基金投资的大多数证券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唯少量较复杂的衍生品需通过模型定价,因此,模型风险较小。

10、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不存在现金流,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
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事先的现金支付,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1994 年 7 月 27 日发表《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把衍生品
的风险类型归为五类: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和法律风险(Law Risk)。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 基金的投资

5.1 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5.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 95%,可能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全球资产有效配置的投资理念,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和各经济体发展的深入调查研究,并配合量化配置模型,实现基金资产在资产类别以及区域中的有效配置,同时,通过科学的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以长期投资为主,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5.4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资产的配置上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配置策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一)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1.在宏观经济与地区经济分析、掌握全球经济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分析,确定资产种类 (Asset Class)与权重,并定期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

2.本基金将全球股票市场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类,在基金和股票投资部分,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为 60%、40%,可能比例为 60%±15%、40%±15%。本基金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结合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确定两类市场具体的资产配置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争取构建具备中长期发展潜力的资产组合。

(二)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对资产进行国家及区域配置,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配置比例上采用全球资产配置量化模型进行配置和调整。由于短期市场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基金经理将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的大部分资产将投资于 ETF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由于在成熟市场,市场效率比较高,投资于 ETF 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而在新兴市场中利用系统化基金筛选流程,构建主动投资组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1)ETF 的选择标准:

a)指数的代表性;

b)ETF 的跟踪误差;

c)流动性。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 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包括股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该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2,000 亿以上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i.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或者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2、在香港市场投资于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选股策略为:


在扎实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市场及行业地位(market position):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估值(intrinsic value):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盈利预期(earning surprise):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良好的趋势(investment trend):目标公司的长期成长被投资者所认同,在资产持续增值的拉动下,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资产配置阶段、交易执行阶段、业绩评价阶段和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和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定期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步骤如下:

(1)召开资产配置讨论会议,对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2)根据对各个市场的判断提出区域精选及资产配置建议;

(3)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原则,基金经理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2、交易执行阶段

投资交易指令通过选定的交易券商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3、业绩评价阶段

采用归因分析等技术手段,评价业绩贡献的构成,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4、风险管理阶段

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5.6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五)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七)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7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5.7.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8,369,420.72 28.89

其中:普通股 478,369,420.72 28.89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995,281,547.48 60.1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 -
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79,866.52 0.00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79,866.52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 - -


其中:买断式回 - -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65,306,706.34 3.94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98,542,999.58 5.95
备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8,222,914.00 1.10

9 合计 1,655,803,454.6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27,218,824.48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5%。
5.7.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78,369,420.72 28.99

合计 478,369,420.72 28.99

5.7.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0,978,528.00 1.88

材料 60,090,500.11 3.64

工业 16,932,162.70 1.03

非必需消费品 73,548,667.99 4.46

必需消费品 24,993,585.18 1.51

医疗保健 26,623,094.48 1.61

金融 85,186,342.10 5.16

科技 4,065,028.26 0.25

通讯 124,734,582.00 7.56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31,216,929.90 1.89

政府 - -


合计 478,369,420.72 28.99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5.7.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5.7.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属国 公允价 占基金
序号 称(英 称(中 证券代 所在证 家(地 数量 值(人 资产净
文) 文) 码 券市场 区) (股) 民币 值比例
元) (%)

1 Meituan 美团 3690 中国香 中国香 288,000 32,474, 1.97
HK 港联合 港 348.35

交易所

2 Zijin 紫金矿 2899 中国香 中国香 3,000,0 31,808, 1.93
Mining 业集团 HK 港联合 港 00 310.00

Group 股份有 交易所

Compa 限公司

ny

Limited

3 Cnooc 中国海 0883 中国香 中国香 3,000,0 30,978, 1.88
Limited 洋石油 HK 港联合 港 00 528.00

有限公 交易所



4 Tencent 腾讯控 0700 中国香 中国香 100,000 30,572, 1.85
Holding 股有限 HK 港联合 港 856.80

s Ltd 公司 交易所

5 Kuaisho 快手科 1024 中国香 中国香 600,000 29,623, 1.80
u 技 HK 港联合 港 217.40

Technol 交易所

ogy

6 Hong 香港交 0388 中国香 中国香 100,000 27,216, 1.65
Kong 易及结 HK 港联合 港 849.60

Exchan 算所有 交易所

ges and 限公司

Clearin

g Ltd.

7 CITIC 中国中 0267 中国香 中国香 3,000,0 25,861, 1.57
Limited 信股份 HK 港联合 港 00 539.00

有限公 交易所




8 Alibaba 阿里巴 9988 中国香 中国香 300,000 22,459, 1.36
Group 巴集团 HK 港联合 港 432.80

Holding 控股有 交易所

Limited 限公司

9 Kingsof 金山软 3888 中国香 中国香 750,000 21,332, 1.29
t 件有限 HK 港联合 港 312.25

Corpora 公司 交易所

tion

Limited

10 New 新华人 1336 中国香 中国香 1,000,0 19,038, 1.15
China 寿保险 HK 港联合 港 00 887.00

Life 股份有 交易所

Insuran 限公司

ce

Compa

ny Ltd.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7.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 占基金资产净
民币元) 值比例(%)

1 权证 4836 HK 79,866.52 0.00

5.7.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人民币 产净值比
元) 例(%)

1 T Rowe 股票型基 契约型开 T Rowe 288,237,16 17.47
Price 金 放式 Price 2.00

Funds Luxembou

SICAV - rg

Global Manageme

Focused nt Sarl

Growth

Equity

Fund

2 Wellington 股票型基 契约型开 Wellington 278,938,27 16.90
Global 金 放式 Luxembou 9.98

Quality rg Sarl

Growth

Fund

3 KraneShar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Krane 145,943,09 8.84
es CSI 放式 Funds 5.50

China Advisors

Internet LLC

ETF

4 Invesco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Invesco 119,788,44 7.26
China 放式 Capital 5.30

Technolog Manageme

y ETF nt LLC

5 Invesco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Invesco 86,969,728 5.27
WilderHill 放式 Capital .80

Clean Manageme

Energy nt LLC

ETF

6 BNY 货币市场 契约型开 BNY 65,306,706 3.96
Mellon 基金 放式 Mellon .34

U.S. Dollar Fund

Liquidity Manageme

Fund nt

Luxembou

rg SA


7 Global X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Global X 32,588,358 1.97
MSCI 放式 Manageme .00

China nt Co LLC

Consumer

Discretiona

ry ETF

8 SPDR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State Street 26,652,363 1.62
S&P China 放式 Global .30

ETF Advisors

Inc

9 iShares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BlackRock 16,164,114 0.98
MSCI 放式 Fund .60

China ETF Advisors

5.7.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7.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7.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5.7.10.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14,974.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539,342.3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8,597.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22,914.00

5.7.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8 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制定了详细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

根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以及交易流程,基金的风险管理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风险管理第一阶段——提升风险意识

全面提升风险意识是有效控制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前提条件。数年来,基金在股票、国债等方面投资的长期思维惯性使基金管理者对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意识不足,缺乏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风险防范的经验。因此,应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加大培训力度。从思想上认识、接受并始终高度重视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并逐渐养成习惯。只有建立起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才能保证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对基金而言,这是一个持续、系统和再造的过程。

2、风险管理第二阶段——设立风险控制原则

设立风险控制原则是有效控制市场交易风险的核心。投资者在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时缺乏原则,很多报着套期保值的愿望而来,却最终以投机亏损而结束,主要就是缺乏严格的风险控制原则。基金在做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方案执行,并且作好阶段性的资金管理,不能随意超越既定的交易计划,要量力而行。基金管理者在交易前就应当充分研究和考虑到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可能风险,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的预案,建立风险防范的预处理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力求防患于未然。

3、风险管理第三阶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是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的保障。一个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将涵盖交易的全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为的交易风险。流程包括:交易流程设计、预警系统、风险管理工具、应急处理系统、责任人制度等。

基金风险管理流程中最重要的是防火墙设计。防火墙设计主要包括:投资与交易从部门到人员均相互独立;交易人员与清算分属不同部门,彼此独立;监察保持较强独立,直接向最高层负责;投资与研究、财务人员与岗位分离,各部门设立分类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去衡量、控制及报告风险,而不是由交易员去完成等。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实施。例如,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明白股指期货交易的机理,制订有关使用的政策并推动落实这些政策;建立具体的工作程序手册,
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设立适当的业务运作系统,包括计价、交易以及后勤在内都要有先进完备的运作系统;建立专门的衍生品交易部门;把现货头寸与期货头寸结合起来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的比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特别是在内部要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制度,一旦期货头寸亏损超过确定的目标,必须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包括合同数量的限额、止损点的设立、VAR 值等;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经常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具体的衍生品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基金经理提出衍生品交易申请;

(2)风险管理部根据基金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包括合同数量的限额、止损点的设立、VAR 值等;

(3)基金经理在交易限额内进行衍生品投资并做动态调整;

(4)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的比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运用 VAR 模型将市场分析数据和头寸联合起来,计算每日的风险价值;一旦发现风险事件及时向公司高管汇报;

(5)交易系统内设预警装置,接近交易限额即自动预警;

(6)一旦期货头寸亏损超过确定的目标,必须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7)稽核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经常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5.9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MSCI 世界指数(MSCI World Index)+40%×MSCI 新兴
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 (MSCI) 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一系列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 2000 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 MSCI 指数作为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世界指数 (MSCI World Index):为一经市值自由浮动调整后
的指数,用以衡量全球成熟市场的股票业绩表现。目前指数涵盖 23 个成熟市场国家地区。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新兴市场指数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为一经市
值自由浮动调整后的指数,用以衡量全球新兴市场的股票业绩表现。目前指数涵盖 25 个新兴市场国家地区。

本基金采取 60%的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世界指数与 40%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新兴市场指数之和作为基金的投资基准。指标范围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包含 48 个国家地区
市场,充分反映全球股市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该基准不但涵盖了几乎整个全球市场,同时也是反映全球经济成长的良好指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前款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的风险等级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5.1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5.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13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 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7.9.19- -6.30% 1.40% 0.44% 1.19% -6.74% 0.21%
2007.12.31

2008.1.1- -43.33% 1.86% -49.38% 2.44% 6.05% -0.58%
2008.12.31

2009.1.1- 39.55% 1.56% 48.08% 1.50% -8.53% 0.06%
2009.12.31

2010.1.1- 1.89% 1.06% 10.73% 1.06% -8.84% 0.00%
2010.12.31

2011.1.1- -20.13% 1.29% -14.56% 1.24% -5.57% 0.05%
2011.12.31

2012.1.1- 15.59% 0.76% 15.53% 0.79% 0.06% -0.03%
2012.12.31

2013.1.1- 9.76% 0.69% 11.08% 0.64% -1.32% 0.05%
2013.12.31

2014.1.1- 7.84% 0.62% 4.38% 0.56% 3.46% 0.06%
2014.12.31

2015.1.1- -3.03% 1.16% -0.85% 0.91% -2.18% 0.25%
2015.12.31

2016.1.1- -1.50% 0.83% 16.61% 0.82% -18.11% 0.01%
2016.12.31

2017.1.1- 16.37% 0.61% 18.42% 0.43% -2.05% 0.18%
2017.12.31

2018.1.1- -8.83% 0.89% -8.41% 0.83% -0.42% 0.06%
2018.12.31

2019.1.1- 27.27% 0.62% 23.32% 0.62% 3.95% 0.00%
2019.12.31

2020.1.1- 17.56% 1.35% 7.89% 1.65% 9.67% -0.30%
2020.12.31

2021.1.1- -5.78% 0.85% 7.91% 0.64% -13.69% 0.21%
2021.12.31

2022.1.1- -15.46% 1.40% 9.24% 0.35% -24.70% 1.05%
2022.12.31


2023.1.1- 1.48% 0.93% 7.61% 0.54% -6.13% 0.39%
2023.6.30

自基金成 1.10% 1.11% 101.91% 1.09% -100.81% 0.02%
立起至今
5.14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6 基金管理人

6.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6.2 主要人员情况
6.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深圳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挂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2.2 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6.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谢伟鸿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9 日至 2010 年 2 月 10
日;温亮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2 月 20 日至 2009 年 6 月 25 日;李浩东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08 年 4 月 8 日至 2010 年 5 月 18 日;徐明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4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曲扬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朱富林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蔡青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叶国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黄亮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9 年 6 月 25 日至今。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国际业务部,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1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任南方中国中小盘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任国企精明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任
南方金砖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3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任南方香港成长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任美国 REIT 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沪港深优势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1
年 8 月 10 日至今,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QDII)基金经理。

6.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首席产品官吴增涛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张越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王士聪先生。
6.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6.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6.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6.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7 境外投资顾问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本公司自
2009 年 7 月 6 日起解除与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本
公司 2009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解除境外投资顾问协议的公告》),自该日起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担任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投资顾问;后续本公司与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签署海外战略顾问协议,基于基金管理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本公司决定调整与威灵顿的合作模
式并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解除该协议,威灵顿当前定期提供投资研讨、市场解读等综合性咨
询服务和产品服务等。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网站上列明。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该交易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为节假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13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是指: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最低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赎回费的 25%归
基金资产所有。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6%)=98,425.2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 元

申购份额 = 98,425.20/1.016 = 96,875.19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6×10,00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16×10,000-50.8 = 10,109.2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中有一个或两个因节假日而休市时;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中有一个或两个因节假日而休市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8.12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8.1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14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8.15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8.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08 年 7 月 25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关于南方全球精选配置
基金推出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8.1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18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8.1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两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北京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纽约银行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所有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指定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境外托管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6、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6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7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

1、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1784 年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Todd Gibbons (Interim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股东权益: 415 亿美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 37.1 万亿美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 Aa2 评级(穆迪),AA-(标普)(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
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 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 100 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7.1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1.9 万亿美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 415 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3.7%。全球员工总人数为 48,400。

信用等级: Aa2 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18 相关服务机构

18.1 销售机构
18.1.1 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8.1.2 代销机构
南方全球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闵爱勤

电话:010-63637199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西路 74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宋超

联系电话:0571-87659644

传真:0571-876599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孙烨

客服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张卓智

电话:0535-6699671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11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
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田宇

联系电话:0539-8160669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
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晓欢

联系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限公司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3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联系电话:0577-88997296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3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陈郅骁

电话:023-63367180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3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徐静

电话:0451-87792591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 599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 599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杜轩

电话:0991-4500319、0991-4563677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蒋伟

电话:020-22386433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公司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77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刘凤伟

电话:022-28405728

传真:022-28405728

客服电话:4006-95605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2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0579-821995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4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0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公司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46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80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电话:0571-87910313

传真:0571-86415596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48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4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0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
有限公司 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
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天景

联系人:胡肖雅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5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67

客服电话:4008896383

网址:www.borf.cn

52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
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
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4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5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210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电话:0731-89828182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unan-bank.com

56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7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 骆传朋

联系人:邝晓瑜

电话:18822803372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5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5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60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2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公司 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2557067

传真:0577-6255084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6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 59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刘苗

电话:18701965080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4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
有限公司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龙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175625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5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公司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6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67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林时益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68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 (全国)400-85-
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南方全球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
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
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
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
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88 号
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张宇晨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353652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
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
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
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菁菁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
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上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2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s://www.west95582.com

62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F1201-1210 、F1211B-
F1215A、 F1231-F1232 单元、 15 层 F1519-
F1521、F1523-F153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F1201-1210 、F1211B-
F1215A、 F1231-F1232 单元、 15 层 F1519-
F1521、F1523-F153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

联系人:高阳

联系电话:021-3866 896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1522103791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
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六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孙盼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7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6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7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16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
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9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电话:028-8619935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82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523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
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85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86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8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
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s://jijin.txsec.com/

8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996

传真:010-59053929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9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金
融城二期 3 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金
融城二期 A4 栋 2103 室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9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


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
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周婷

电话:15026693585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9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A 座 6 层 11 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00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10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1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公司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wm.com/

10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
公司 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0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
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1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4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1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0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公司 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公司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


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2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
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
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31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
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
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3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3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
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3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
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
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4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 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4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 080 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4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43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
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44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8.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18.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名称:美国凯威莱德国际律师事务所(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北京代表处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路 79 号,华贸中心 2 号写字楼 2301 室

联系人:Mark Roppel


电话:+86 (10) 6599-7200

传真:+86 (10) 6599-7300

2、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18.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协助履行托管职责;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管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 95%,可能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指定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 95%,可能比例为 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10)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1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购买不动产;

e)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f)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g)购买实物商品;

h)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i)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j)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k)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l)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m)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n)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o)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p)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且,基金托管人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下,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托管证券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证券的任何一部分可能被视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基金托管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要求其境外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上述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本款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管理人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对本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 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的划分,分别对基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工具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 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所有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国家外汇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外汇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九)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十)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日,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023-07-21
2 季度报告
关于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23 2023-07-18
年 7 月 17 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
公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07-17

金 2023 年 7 月 17 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023-04-22
1 季度报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 2023-03-31
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凰金信 2023-03-16
(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本
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凰金信 2023-03-13
(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本
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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