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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A (2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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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组合混合A24000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5-11-17     基金规模:5.01亿份     基金经理: 刘自强 
基金全称: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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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0.80%
  • 近一季增长率
    14.20%
  • 近半年增长率
    -3.4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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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62 号)和《关于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的函》(基金部函[2005]24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 基金的募集 ................................................................................................................... 34
七、 基金合同生效 ...............................................................................................................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2
十、 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 ................................................................................................................. 71
十六、基金税收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7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号;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 2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05 年 11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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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者申请
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
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
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元: 指人民币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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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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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 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
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
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
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
管理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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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
问。
2、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
构业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
现任法兴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
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 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2007 年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
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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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在天同证券任研究员,
200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在中原证券任行业研究部副经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3
月,在上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先后任研究员、研究总监。2006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任高级分析师、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08 年 3 月至
今任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兼任华
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起任投资副总监, 2014 年 12 月起兼
任华宝兴业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国策导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史伟先生,其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3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刘自强先生,投资副总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
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助理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范红兵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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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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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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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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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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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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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5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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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 e 网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直销 e 网金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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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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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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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db.com.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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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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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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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38637436
公司网址: http:// stock.pingan.com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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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国信证券网站:www.guosen.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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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热线:400-820-9898,021-38929908
总部总机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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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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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基金代销业务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康楠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42)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4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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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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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注册资本:16.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5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400-80-96518(全国)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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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5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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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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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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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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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君
(5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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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9777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6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曾革
业务联系人:鄢萌莎
联系电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6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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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好买基金交易网:www.ehowbuy.com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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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人名称:沈伟桦
销售网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6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表名称:徐福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41
网站: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00-0030
(7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7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 话: 021-52822063
传 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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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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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2 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5 年 9 月 27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至 2005 年
11 月 11 日止,共募集 535,410,310.2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9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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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七、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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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05 年 12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同下次
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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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交易账号内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
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五)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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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基金的申购费
(1)基金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的赎回费
(1)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两年以内(含两年) 0.5%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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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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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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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
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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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资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
银行、交通银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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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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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 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
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
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
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投证券、安信证券、中国国
际金融公司、华宝证券、 中泰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国都证券、东北证券、
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上海证券、东海证券、众禄金融控股股份、上海好买基金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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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可转债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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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国泰
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长
江证券、华福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 中泰证券、华宝证券、上海证券、招商证券、
信达证券、国都证券、华安证券、德邦证券、渤海证券、兴业证券、东海证券、江海证券、
恒泰证券、国元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华泰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
中航证券、安信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腾元基金
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本基金与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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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平安银行、渤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国泰君安证券、
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平
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华泰证券、恒泰证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投证券、华宝证券、中泰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德邦证
券、上海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东北证券、华福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江海证券、国
元证券、华安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民生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东海证券、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
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
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医药生物基金
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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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
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
万宏源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国中投
证券、华宝证券、中泰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国都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上海
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民生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兴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华
福证券、东北证券、安信证券、东兴证券、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资源优选基金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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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
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平安证券、中
信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华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中
国中投证券、华宝证券、 中泰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东北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
东海证券、中航证券、国海证券、山西证券、江海证券、上海证券、好买基金销售、众禄金
融控股、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公司、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服务优选基金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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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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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浦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
中信证券(山东)、华宝证券、长城证券、中国中投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泰证券、
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国都证券、东北证券、华安证券、上海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
新兰德证券、众禄金融控股、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同花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创新优选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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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
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江海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中国国际金融
公司、国信证券、信达证券、中航证券、长城证券、华宝证券、中泰证券、德邦证券、华安
证券、华泰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建投证券、中国中投证券、国都证券、
平安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 众禄金融控股、
同花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已开通本基金与生态中国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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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
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华泰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平
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华宝证券、长城证券、渤海
证券、中国中投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泰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国
都证券、东北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上海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山西证券、深
圳众禄金融控股、杭州数米基金销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同花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
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量化对冲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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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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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高端制造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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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品质生活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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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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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
开通本基金与稳健回报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
基金与事件驱动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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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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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国策导向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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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新价值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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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万物互联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转型升级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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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核心优势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与华宝兴业现金宝 E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及公
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
准。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
公司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
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单位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单位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
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
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从本基金、宝
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
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中证 100 指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新兴产业基金、可转债基金、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医药
生物基金、资源优选基金、服务优选基金、创新优选基金、生态中国基金、量化对冲基金、
高端制造基金、品质生活基金、 稳健回报基金、事件驱动基金、国策导向基金、新价值基金、
万物互联基金、转型升级基金、核心优势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因
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
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九)基金转换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2、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
(2) 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 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投资目标、理念、范围和策略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基金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使基金收益持续稳定超越比较基准,并追求单位风
险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最大化。
2、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预期收益由“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共同驱动,不同阶段二者
对股票预期收益的驱动作用不同,把握其变动趋势,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可以增加超额收益
(α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国股市价值驱动因子与成长驱动因子的变动趋势,调整评估个股“价值因
子”与“成长因子”的权重比例,自下而上精选个股,获取超额收益。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
债券占 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 5%以上。
(1) 股票投资策略
1)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预期收益由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共同驱动。在个股精选过程中将精选
指标分为“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个股的价值指标和成长指标都经过行业、公司规模
的调整,给予标准化评分。
2) 动态优化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中国股票市场历史数据的统计研究,发现“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在
不同阶段对股票预期收益的驱动作用不尽相同,且某一因子的驱动作用具有短期趋势特征。
通过跟踪近期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对股票预期收益驱动作用的发展趋势,确定当期个股“价
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得分的权重,从而得出当期个股综合得分并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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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本公司股票投资研究平台,对股票价格
逐一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同时考虑个股对投资组合的边际风险贡献度、个股的
流动性等因素,调整个股投资比例,实现组合优化。
3) 自下而上驱动的行业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的目标行业配置比例为由个股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组合形成的行业配置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1)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获
取债券投资的收益。
2) 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
权证策略等。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80%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与深证 100 指数收
益率的流通市值加权平均值,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本基
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范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与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的流通市值加权平均+2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价值/成长
权重配比策略的调整做出决策。
2、量化投资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量化投资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股票排名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和基金经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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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判断价值/成长权重配比策略是否符合市场特征。
3、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
研究部门,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
大技术发明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量化投资部定期提交的股票排名,以排名前 50%的股票为基准库,
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司未来 2-3 年
的经营情况,选择重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调研报告,
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4、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结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对股市做出判断, 提出投
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 同时结合数量分析模型的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
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
令,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5、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
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
况。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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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有关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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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397,761,278.95 93.91
其中:股票 1,397,761,278.95 93.91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6,791,318.11 5.83
8 其他资产 3,898,533.64 0.26
9 合计 1,488,451,130.7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39,218,593.38 2.66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1,065,323,528.78 72.37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

- -E 建筑业 28,182,432.88 1.91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8,546,500.00 1.94
J 金融业 80,944,712.71 5.50
K 房地产业 38,529,000.00 2.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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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73,167,708.22 4.9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23,502,137.76 1.6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20,346,665.22 1.38
S 综合 - -合计 1,397,761,278.95 94.9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1799
星宇
股份
1,550,000 55,273,000.00 3.75
2 002532
新界
泵业
3,448,945 44,043,027.65 2.99
3 002126
银轮
股份
2,940,000 43,717,800.00 2.97
4 002662
京威
股份
2,900,000 43,239,000.00 2.94
5 300389
艾比

1,125,192 41,947,157.76 2.85
6 002206
海利

2,750,000 41,607,500.00 2.83
7 300258
精锻
科技
2,799,917 40,318,804.80 2.74
8 600366
宁波
韵升
1,900,000 37,544,000.00 2.55
9 603308
应流
股份
1,500,000 36,960,000.00 2.51
10 002449
国星
光电
2,700,000 35,829,000.00 2.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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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
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7,160.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28,833.5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9,569.98
5 应收申购款 782,969.62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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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9 合计 3,898,533.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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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本报告中所列数
据未经审计。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2.64% 0.20% 6.19% 0.63% -3.55% -0.43%
2006/01/01-2006/12/31 117.73% 1.08% 92.16% 1.13% 25.57% -0.05%
2007/01/01-2007/12/31 129.41% 1.82% 117.16% 1.84% 12.25% -0.02%
2008/01/01-2008/12/31 -47.54% 2.14% -55.80% 2.43% 8.26% -0.29%
2009/01/01-2009/12/31 73.56% 1.55% 73.25% 1.65% 0.31% -0.10%
2010/01/01-2010/12/31 -5.46% 1.19% -10.29% 1.26% 4.83% -0.07%
2011/01/01-2011/12/31 -21.11% 0.90% -19.13% 1.05% -1.98% -0.15%
2012/01/01-2012/12/31 1.24% 1.22% 8.63% 1.02% -7.39% 0.20%
2013/01/01-2013/12/31 11.18% 1.34% -5.77% 1.13% 16.95% 0.21%
2014/01/01-2014/12/31 31.82% 1.29% 43.61% 0.99% -11.79% 0.30%
2015/01/01-2015/12/31 54.79% 2.64% 5.01% 1.98% 49.78% 0.66%
2016/01/01-2016/3/31 -15.74% 3.42% -10.73% 1.95% -5.01% 1.47%
2005/11/18-2016/03/31 573.72% 1.66% 239.25% 1.54% 334.47% 0.12%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比较基准收益率走势对比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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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成立日期的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资产组合,截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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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
人与本基金的联合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立的本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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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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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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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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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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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2、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
方式的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投资者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
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5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二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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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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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第 1 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间的转换费率、计算公式、转换程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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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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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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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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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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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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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
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
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
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
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
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
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
业绩;
(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
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 趋势判研及精选个股风险
本基金根据价值/成长权重配比策略每月改变评估个股的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的权重,
由于市场等方面因素可能导致短期内某因子驱动作用的趋势不显着或其对立因子趋势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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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基金实际投资的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本基金根据整体量化分析程序精选的排名靠前的
股票可能表现不如预期。另外,本基金也可能因为频繁调整价值/成长因子权重,导致股票
库股票变动过大,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基金的收益水平。
4、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动力组合
基金将可能投资权证,请基金持有人注意投资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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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
利及义务的;
(3)基金合并、撤消;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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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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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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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
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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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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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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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3) 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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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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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 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的代理人共同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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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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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
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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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且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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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5%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召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召集人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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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且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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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
利及义务的;
(3)基金合并、撤消;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
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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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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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
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事
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
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
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代表基金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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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
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
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
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财产与
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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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帐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分别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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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6)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结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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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名、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
且合理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
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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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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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 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
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 (免长途话费)、021-38924558,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
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
后,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 e 网金、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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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
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
华宝证券、中泰证券、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山西证券、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公司、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
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
为申购申请日(T 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
放日为实际扣款日(T 日)。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 具体最低扣款
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e 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
7、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办理;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并且该账户必须为投资
者从事基金交易时的指定账户;
(3)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将会导致相应月份扣款(申购)不成功。请投资
者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在指定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本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同时,
投资者指定的有关账户应无冻结、挂失等情况。若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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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8、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
9、交易确认
以每月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10、本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
理业务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888-301或302、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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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约束。
(三)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2015年11月19日刊登了《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6年1月4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6
年1月4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
间的公告》、2016年1月6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2016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年1月6日刊登了《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6年1月6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基金工薪宝APP转换业务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6年1月7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年1月21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2016年1月27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渤海银行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年2月24日刊登了
《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基金工薪宝APP转换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3月28日刊登
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年4月12日刊登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4月20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2016年5月3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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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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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
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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