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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LOF)A (5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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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LOF)A501029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7-01-18     基金规模:7.76亿份     基金经理: 胡洁 
基金全称: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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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投票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 17:00 止,审议《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详情请阅本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发布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审议《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
(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该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投票。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 17:
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于帅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 www.fsfund.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宝标普中国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88 或 400-820-5050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会议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6)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会议时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六、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 楼

联系人:于帅

联系电话:021-38505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88 或 400-820-5050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2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附件四:《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修改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条款、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具体变更方案请见附件二《<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变更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变更正式实施的日期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2 日
附件二:《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宜。

《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变更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调整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相关内容:

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修改如下条款:

将“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修改为“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在“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增加如下条款: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二)附条件生效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未来若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拟调整为: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1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

(三)基金赎回费率调整:

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1.5%

7≤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25%


Y≥1 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 日计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1.5%

7≤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 7 日)-30 日 0.50%

30 日以上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16】1215 号),基
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变更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符合《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因此,本次基金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流程简洁,技术简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站:www.fsfund.com

附件三: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开)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4年月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 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3、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的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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