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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A (5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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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医疗指数分级A502057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7-23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罗国庆 
基金全称: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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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5]1266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均不保本,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广发医疗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广发医疗 A 份额,则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低的特征;广发医疗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7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6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9
第九部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10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0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1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72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 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标的指数 指中证医疗指数

18、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广发中证医疗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19、广发医疗份额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20、广发医疗 A 份额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
额,即稳健收益类份额

21、广发医疗 B 份额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
额,即积极进取类份额

22、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医疗 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23、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率 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每份广发
医疗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 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

32、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


35、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
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6、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7、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中国结算 TA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1、上市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2、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44、上海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45、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8、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5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54、《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58、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广发医疗份
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9、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将其持有的每2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60、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医疗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1、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62、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6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6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65、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
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
结算 TA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68、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广发医疗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10%

69、元 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及量化研究员。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8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电话:010-66223586

传真:010-66225309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18 年来,北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第三批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3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45 亿元,成本收入比为 17.22%,不良贷款率
0.65%,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105 位,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
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最佳区域性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
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6)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7)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2)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2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5)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6)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9)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0)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3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9)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3)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4)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4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6)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7)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5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9)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1)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2)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3)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5)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6)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67)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6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69)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0)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2)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73)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5)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7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8)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9)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0)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81)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2)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3)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4)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5)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6)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7)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8)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9)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0)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9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9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9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4)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9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9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7)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9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99)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00)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1)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2)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04)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05)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6)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07)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8)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0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1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1)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2)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13)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4)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15)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17)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18)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19)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2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2)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s://fund.jhjhome.com

(12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4)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5)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126)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2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医疗份额”)、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B 份额”)。其中,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广发医疗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共用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初始份额
配比 2:4:4 分别确认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医疗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和场外申购和赎回,其中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3、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场内认购的广发医疗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投资者也可以按照 1: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广发医疗份额。

4、对于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广发医疗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广发医疗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广
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A 份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医疗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医疗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医疗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医疗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资产。广发医疗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医疗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1 份广发医疗 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存
续期内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1 + R × ?

???基础 ? 0.5 × ????

???? = 0.5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 为
T 日每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3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和交易代码:

基础份额简称:广发医疗分级;场内简称:医疗分级;场内代码 502056

A 类份额简称:广发医疗分级 A;场内简称:医疗 A;场内代码 502057

B 类份额简称:广发医疗分级 B;场内简称:医疗 B;场内代码 502058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投资人可对广发医疗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广发医疗份额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人民币;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
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

M≥50 万元 100 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

M≥50 万元 1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持有期不超过 7 天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超过 7 天的赎回费总额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医疗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内基金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退款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外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场外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医疗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5%,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 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外申购广发医疗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医疗份额 91,682.01 份。

例 2(场内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医疗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5%,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 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1,68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为:

退款金额=0.01×1.0853=0.01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广发医疗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医疗份额 91,682 份,同时收到退款 0.01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赎回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医疗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医疗份
额净值是 1.078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0,000×1.0781×0.5%= 539.0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781-539.05=107,270.95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医疗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是 1.0781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70.95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广发医疗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广发医疗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广发医疗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广发医疗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广发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广发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医疗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广发医疗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广发医疗份额,以及所有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医疗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在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经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广发医疗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赎回或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广发医疗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广发医疗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广发医疗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广发医疗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
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申请转
换成 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的开始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报数量必
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广发医疗份额的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基
金份额申报数量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
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医疗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中证医疗价格指数。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广发医疗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医疗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4)、(15)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4,106,535.54 93.97

其中:股票 114,106,535.54 93.9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6 6,720,435.64 5.53

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598,836.27 0.49

8 合计 121,425,807.4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8,632.15 0.06

C 制造业 158,304.80 0.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603.76 0.03

J 金融业 33,869.94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06.60 0.02

S 综合 - -

合计 323,517.25 0.27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992,280.09 44.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1,347.60 1.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479,441.28 7.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293,503.78 8.5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756,445.54 33.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783,018.29 94.5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015 爱尔眼科 362,995 11,241,955.15 9.34


2 300347 泰格医药 136,161 10,498,013.10 8.72

3 300003 乐普医疗 363,436 8,366,296.72 6.95

4 002044 美年健康 636,560 7,918,806.40 6.58

5 300253 卫宁健康 441,186 6,256,017.48 5.20

6 600763 通策医疗 65,489 5,801,670.51 4.82

7 002223 鱼跃医疗 205,014 5,047,444.68 4.19

8 600529 山东药玻 142,776 3,252,437.28 2.70

9 603259 药明康德 35,900 3,111,812.00 2.58

10 300676 华大基因 54,500 3,108,680.00 2.58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782 卓胜微 743 80,927.56 0.07

2 600968 海油发展 19,333 68,632.15 0.06

3 601698 中国卫通 10,103 39,603.76 0.03

4 601236 红塔证券 9,789 33,869.94 0.03

5 300594 朗进科技 721 31,803.31 0.0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540.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6,039.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68.68

5 应收申购款 32,987.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8,836.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允价值 明

(%)

1 601236 红塔证券 33,869.94 0.03 新股流通受限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5.7.2

3-2015.1 -7.49% 3.13% -11.15% 3.12% 3.66% 0.01%

2.31

2016.1.1

-2016.12 -20.88% 2.14% -23.15% 2.01% 2.27% 0.13%

.31

2017.1.1

-2017.12 -9.40% 1.04% -12.82% 1.05% 3.42% -0.01%

.31

2018.1.1

-2018.12 -10.60% 1.81% -11.18% 1.80% 0.58% 0.01%

.31

2019.1.1

-2019.6. 24.62% 1.70% 23.88% 1.72% 0.74% -0.02%

3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26.12% 1.93% -34.42% 1.89% 8.30% 0.04%

至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计算,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A份额和广发医疗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A ?1? R? t

N

NAVB ? NAV基础 ? 0.5 ? NAVA

0.5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 为
T 日每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的上市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的除外)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
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将按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
比例。

对于广发医疗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分配给广发医疗 A 份额
持有人。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将按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获得新增
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零碎
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

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部分的折算将采取现金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广发医疗 A 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NAVB ? NAV基础 ? 0.5NAVA

0.5

(1)广发医疗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基后础 NAV基前础 ? ? ?0.5 ? 前

? NAV -1.0000

A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NUM前

? NAVA前 ? 1.0000

A

NAV基后础

其中: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基础



NUM 前: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AV 前: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
A

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基础

(2)广发医疗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医疗份额

NAV 后 NAV 前 ? ? ?0.5 ? 前

? NAV -1.0000

基础 基础 A

原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0.5 ?? NUM前 ? NAVA前 ? ?1.0000

基础

NAV基后础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原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基前础: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基础

NAV 前: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
A

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 元。

1.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医疗 A 份
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医疗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NUM 后 ? NUM 前

A A

? ? 广发医疗前 ? 前

NUM NAV ?1.00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A A

1.0000

其中:

NUM 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前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AV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A

额参考净值

2)广发医疗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广
发医疗 B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医疗 B 份额与新增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

NUM 后 ? NUM 后

B A

广发医疗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 前

NUM NAV ? 1.0000

B B

1.0000

其中:


NUM 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B

NUM 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B

NAV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B

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广发医疗份额,场内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NAV基前础 ? NUM 前

NUM 后 ? 基础

基础 1.0000

其中:

NUM 后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NAV 前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础

NUM 前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2.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医
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
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医疗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前 ?NAV 前

NUM 后 ? B B

B 1.0000

其中:

NUM 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B

NUM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B

NAV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B

额参考净值

2)广发医疗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广
发医疗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医疗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

NUM 后 ? NUM 后

A B

NUM 前 ? NAVA前 ? NUM 后 ? 1.0000

NUM 场内 ? A A

基础 1.0000

其中:

NUM 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B


NUM 场内: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
基础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AV 前: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A

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前 ? NAV基前础

NUM 后 ? 基础

基础 1.0000

其中:

NUM 后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NUM 前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NAV基前础: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开始上市交
易或者广发医疗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医疗份额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广发医疗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正常情况下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
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
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广发医疗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医疗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发医疗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
幅度将大于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广发医疗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等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本
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医疗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医疗份额,因此原广发医疗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医疗份额,因此,原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广发医疗 A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设
计,使原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医疗份额,因此,原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医疗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
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将不进
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广发医疗份额和广发医疗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4)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七)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A份额、广发医疗B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终止上市;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
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
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应级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3936666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1)、14)、15)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可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2019-06-21

关于增加盈米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5-16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最

低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04-01

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外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取消旗下部分基金场内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2-21

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场外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2-21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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