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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 (6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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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62000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7-31     基金规模:0.15亿份     基金经理: 闵杭 孔祥鹏 
基金全称: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众禄费率:0.15%(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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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
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505 号)和 2012
年 6 月 14 日《关于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基金部函[2012] 486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
“管理人”或“本公司”),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由“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
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
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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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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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九、基金的投资.......................................................................................................... 56
十、基金的财产.......................................................................................................... 83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8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10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7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6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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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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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
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10、《销售办法》:指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改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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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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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
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申请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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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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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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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棏霙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惠理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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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
部、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
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6 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
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王焱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
基金从业资格。王先生于 2003 年 3 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集团高级基金经理,
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6 年的金
融行业工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
项目。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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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
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 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张津伟先生,董事,现任惠理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拓展总监,工商管理硕士。
2011 年 8 月加盟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在大中华市场的业务。曾于
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新加坡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德
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毛俊华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持有会计学学位,为执业会计师
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 年 7 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
公室董事,负责管理集团后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
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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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和风控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晏斌先生,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上海惠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基金经理等。
2012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任投资副总监。12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晏斌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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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比联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13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杰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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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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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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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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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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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
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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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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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43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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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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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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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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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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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
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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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张凯学

电话:010-85109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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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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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彭敏

电话:0755-22699061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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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联系人:姚磊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7092623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朱雅葳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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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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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0571-8660901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 www.bigsun.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黄素青

电话:021-22169130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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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021-20613638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冷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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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68167423

联系人:李灿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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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林武能

电话:0591-3828197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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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823053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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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099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盛宗龄

电话:0755-824935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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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联系电话:021-2069194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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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三层 B36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联系人:徐烨琳

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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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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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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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募集,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13 日《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05 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728,816,319.81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2,089.83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开立的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91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
的有效认购份额 728,816,319.8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12,089.83 份,两项合
计共 728,928,409.6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88,969.0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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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
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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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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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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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
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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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
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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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表 2 所示。

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50 万(含)-100 万 1.2%

100 万(含)-200 万 0.8%

200 万(含)-500 万 0.5%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3 所示: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以内 0.20%

2 年(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
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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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0%)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数= 98,522.17/ 1.200= 82,101.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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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表 4、假设条件下,不同持有期限持有人的赎回金额情况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2,000 60 11,940

1 年(含)-2 年以内 0.20% 12,000 24 11,976

2 年(含)以上 0.00% 12,000 0 12,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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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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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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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含本数)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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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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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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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
的挑战和发展契机,一批新经济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发展时期
和发展环境下,所涌现的与新经济主题相关、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
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
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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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理念


贯彻“以基本面为基础,以研究为驱动”的理念,充分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及结
构转型过程中所带来的新经济主题型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从新经济主题中受
益,具有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发掘经济发展及结构转型过程中所显现的新经济主题,并以该主
题所孕育的投资机会作为主要的投资线索,力争获取持续稳健的投资超额收益。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运行趋势等因素
确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权益资产投资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
选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中的个股进行配置。同时,结合“自下而上”
的方式,精选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方向;在债券投
资方面,选择具有票息优势的债券品种作为主要的债券投资标的;最后,在综合
考量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上,本基金完成组合构建。


图1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基金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比例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新经济主题挖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选 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择个股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新经济初级股票池→定性与定量分析→估 个券选择
值吸引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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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即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国内股
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物价指数变动趋势、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经济周期等,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
风险,确定并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参考因素
如下:

(1)宏观经济发展指标与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研究宏观经济发展指标入手,通过判断经济增长率、利率
水平、通货膨胀率、物价指数、失业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国际收支等对当期我
国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判断,同时结合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
政策对未来经济走向进行判断。

(2)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利率水平和市盈率(P/E)之间的关系、市场成交量
等指标的跟踪与分析,对当前股票、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3)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统计方法评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对在
当前市场状况下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进行纵向(与历史数据比较)与横向
(与同期国外比较)的比较。

2、“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国内外宏观经济、行
业政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区域振兴、科技进步、经济结构转型、
社会结构变迁等多个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推动的新经济主题投资机会。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首先研究其分类下的各子行业与当
下新经济主题的相关性,评估不同行业受新经济主题的影响程度和潜在的受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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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选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选出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
后,本基金将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对已选行业进行综合评估。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的评估因素为行业周期性以及竞争格局;在分析行业
的周期性时,主要根据行业的供求、价格、盈利能力以及增长等情况的变化,并
结合社会、技术等因素,对各个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做出研判;在分析行业竞争
格局时,本基金将主要对行业内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状况、行业集中度、行业产
品定价能力、行业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
等进行研判。

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的评估因素为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行业的主营业务
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当期的整体估值水平与内在价值水
平进行比较,判断已选行业的投资价值;此外,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数量
化模型对行业的财务指标(包括: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净
利润增长率、平均存货周转率以及行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进行跟踪分析和
测算,判断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在根据以上策略所选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
研相结合的方法,在所选行业中选择基本面良好、成长性较高以及估值较低的个
股。

3、“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

(1)新经济主题的定义

新经济主题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推动的新经济
现象下的主题型投资机会,其为一个跨行业、跨地区、跨板块的动态概念,会随
着新经济推动因素与主导产业的变动而变动。相应的,识别新经济主题也成为了
一个动态且复杂的过程。

目前阶段来看,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持续得到政策支持、享受制度红利的企业;

2)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新兴崛起或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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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新的行业竞争环境中,产品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产业不断升级的企业;

4)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具有较强上下游整合和扩张能力的企业;

5)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受区域崛起影响所助力发展的企业;

6)在社会形态演变和进化过程中,受益于消费升级、消费结构和行为变化
的企业。

(2)个股选择方法

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使各类
经济迎新的挑战和契机,本基金管理人重点挖掘与新经济主题相关、基本面良好、
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方向,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1)新经济主题初级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市场预期、估值水平的研究分析和判断,
以股票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将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大的上市公司为核心构建
新经济主题初级股票池。

2)新经济主题股票精选方法

对于进入新经济主题初级股票池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法,运用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筛选基本面良
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评估。

A、定性分析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部分,主要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
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主题相关性等
几方面对备选股票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分析实行打分制,根据各指标的相对重要
性,赋予各指标不同的分值,重要性越强,分值越高。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外部
报告以及研究员实地调研结果,对备选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并以此作
为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的分析结果。具体详见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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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部分

基本指标 子指标

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内竞争格局
所在行业的投资价值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市场估值

持续创新能力

核心竞争力 市场营销能力

品牌忠诚度

企业的定价能力

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主营业务成长性
盈利潜力及稳定性

产品市场前景

核心领导层能力

战略管理能力
经营管理能力
执行能力

公司考核体系

创新性

可盈利性
商业模式
可复制性

可持续性

主题相关性 主营业务(潜在)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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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定量因素主要归结为成长能力、收益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
市场地位几大类指标。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关注度与认可度对各指标赋予不同
权重进行打分判断。具体详见表 6。


表 6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部分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近三年每股收益增长率的变化

成长能力 近三年净利润率的变化

近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

投入资本回报率

净资产收益率
收益能力
净利润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

存货周转率
运营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

速动比率
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

市场地位 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内占比

本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得分加总排序,
选取综合得分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股票估值吸引力评估的对象,进入下一评
估步骤。

C、 估值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
此,精选个股最后一步为股票的估值考量,其目的在于确定股票的最终目标价格,
以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分为绝对估值法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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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法,具体详见表 7。


表 7 金元顺安估值吸引力评估方法

估值方法 释义

股利贴现模型 DDM
绝对估值法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DCF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 P/B

相对估值法 市销率法 P/S

PEG

EV/EBITDA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定期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新经济主题投资为指引,以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
型的评价结果为基础,同时参考如下因素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A、个股持仓量的政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投资,杜
绝违法、违规的现象。基金的相关文件对单一行业及单一股票的投资最高比重做
出限制。

B、分散投资和风险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
分解到各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
益-风险最优化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股票
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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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有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
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属性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债权组合投资策略包括:

1)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
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
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
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
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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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信用债选择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
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并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
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
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
同,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
套利机会。

可转换公司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
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
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资产支持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
的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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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
格高于其发行价,从而使得新股(IPO 和增发等)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
者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一级市场申购的权益类资产必须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
除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3)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工具推出的动向,适时在相应法律法规的框
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
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
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4)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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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
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
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
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投
资基准较为适当。

若今后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具有主题投资风格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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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
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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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遇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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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之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1-3 项及 5-12 项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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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949,758.46 68.72

其中:股票 75,949,758.46 68.7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363,348.54 26.57

7 其他资产 5,208,674.43 4.71

8 合计 110,521,781.43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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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888,588.00 4.8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693,149.36 20.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5,076,532.00 6.29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0,773,142.50 13.3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10,866,739.20 13.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 -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2,924,920.40 28.40

K 房地产业 5,726,687.00 7.0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 -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949,758.46 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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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1872 招商轮船 668,400 8,020,800.00 9.94

2 002586 围海股份 413,994 4,131,660.12 5.12

3 002431 棕榈园林 134,547 3,904,553.94 4.84

4 002714 牧原股份 66,200 3,888,588.00 4.82

5 000651 格力电器 52,100 3,329,190.00 4.12

6 601555 东吴证券 159,600 3,267,012.00 4.05

7 601688 华泰证券 141,080 3,263,180.40 4.04

8 601377 兴业证券 238,000 3,258,220.00 4.04

9 600109 国金证券 132,100 3,223,240.00 3.99

10 002004 华邦颖泰 245,732 3,189,601.36 3.95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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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牧原股份(代码:002714 )的处罚说明

A.2015 年 5 月 23 日,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豫证监函【2015】第 122 号),提出以下问题:一、
2012 年至 2014 年,公司生猪销售量分别为 91.76 万头、130.68 万头和 185.90 万
头,分别增长 50.48%、42.41%、42.26%;但期间公司存货分别为 5.06 亿元、10.21
亿元、10.35 亿元,分别增长 18.22%、101.78%、1.37%;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分
别为 2.03 亿元、2.00 亿元和 2.33 亿元,分别增长 61.11%、-3.29%、16.5%。请说
明存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与生猪销售量增长的匹配性。二、资产项目重大变化情
况一节,公司存货占总资产比重下降 6.45%,公司解释为“生猪存栏规模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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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以说明。三、2014 年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共有 7,258.25 万元,
请列示此类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及未办妥的原因。

B.2015 年 5 月 2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05 号),提出以
下问题:一、报告期内,你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 2,956.19 万元,占当
期净利润的 36.86%。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就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表专项
意见。二、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为 260,476.34 万元,同比增加 27.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019.81 万元,同比下滑 73.6%。请结合产品结构
及产量、价格、成本、费用等方面详细测算并说明收入大幅增长而利润大幅下滑
的原因。三、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综合毛利率为 7.73%,同比下降 12.07%。请
结合生猪产品结构、出栏量、成本、毛利情况,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毛利率高于
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四、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
45,538.45 万元,同比上升 276.78%。请结合具体现金流入流出,以及经营性应收、
应付、存货等情况,分析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大幅增加的原因。五、
截止报告期末,你公司流动比例为 0.9156,速动比率为 0.2089,存在一定短期偿
债压力。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
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已经做出合理的解释,
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
公司股票。



2.关于东吴证券(代码:601555 )的处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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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4 年 5 月 21 日,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过程中,东吴证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杨庆林、资本市场部员工池梁在
询价敏感时间段与夏嘉斌私下电话联系,夏嘉斌控制的“海富通富诚 1 号同享共
赢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与发行价相同,且最终获得配售。

B.2014 年 5 月 27 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公司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项目过程中,资本市场部的杨庆林、池梁在
询价敏感时间段与某个人投资者电话联系,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投资产品参与报
价并获得配售。

C.江苏证监局发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对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前端资金控制。二、部分业务人
员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规则不熟悉,出现异常后报告不及时。三、
内控审核把关不严格,没有及时识别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江苏证监局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
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
领域,受到监管关注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
票。



3.关于华泰证券(代码:601688)的处罚说明

A.2014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 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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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
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
行南京分行于 2014 年 6 月就此事项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

B.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 2015 年第一季度
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我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向
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
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违规情节较重。

C.2015 年 4 月 24 日安徽证监局发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
街证券营业部为 1 名在你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
账户,并与该客户签订《保证书》,承诺提供他人信用账户供其使用(未实际使
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 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表明
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因此,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
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
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
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4. 关于兴业证券(代码:601377 )的处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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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兴证期货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 [2014]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采购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以
下简称“《决定》”)。其主要内容是:“近日,我局在对你公司所属大连营业
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营业部员工陈晶使用客户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营业部负责
人孟宪伟知悉此情况后未加以制止,并参与了期货交易;营业部负责人孟宪伟未
按规定及时上报。上述行为暴露出你公司在营业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内部控
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
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及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构成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
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要求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吸取教训,
全面梳理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执业
行为管理,有效执行居间关系审核流程,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B.兴全基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全睿众”)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2015]3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认为,2014 年 7 月 23 日,兴全睿众设立“兴
全睿众特定策略 6 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 6 号),募集规模 1.2
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 1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2014 年 7 月 29 日,兴全基金设立“兴全特定策略 25
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 25 号),募集规模 1 亿元,劣后级投资
者为单一自然人。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2014
年 8 月 6 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 25 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
上市公司股票 964.5 万股,成交价格 10.16 元。2014 年 8 月 11 日,根据劣后级
投资人的建议,特定 6 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 1177
万股,成交价格 9.94 元。2014 年 10 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对于以上异常情形,兴全
基金、兴全睿众未对特定 6 号、特定 25 号的异常交易保持足够警觉,也未向监
管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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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
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
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5.关于国金证券(代码:600109 )的处罚说明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9
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2014 年 11 月,我局对你部代销金融产
品业务进行核查,发现你部存在以下问题:一、2010 年至 2013 年 2 月期间,你
部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合规管理缺失;二、2013
年、2014 年,你部未按照我局证券营业部例行检查通知的要求报告 2011 年至 2013
年信托计划等产品的代销情况。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
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
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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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3,071.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03,176.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35.38

5 应收申购款 38,091.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08,674.43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 流通受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产净值比 限情况
允价值(元)
例(%) 说明

重大事
1 002586 围海股份 4,131,660.12 5.12
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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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12-7-31 至
1.60% 0.26% 6.16% 1.02% -4.56% -0.76%
2012-12-31
2013-1-1 至
12.11% 1.22% -6.83% 1.12% 18.94% 0.10%
2013-12-31
2014-1-1 至
41.00% 1.35% 41.98% 0.97% -0.98% 0.38%
2014-12-31
2015-1-1 至
40.41% 2.44% 21.54% 1.81% 18.87% 0.63%
2015-6-30
自基金合同
125.50% 1.46% 70.68% 1.20% 54.82% 0.26%
生效起至今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7 月 31 日;
(4)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06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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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7 月 31 日;
(2)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建仓期为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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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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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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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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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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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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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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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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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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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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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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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
金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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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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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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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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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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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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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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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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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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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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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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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在投资风格上的风险暴露。

本基金投资于受益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且基本面
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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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由于如下原因而产生的特有风险:

1、基金管理人对新经济主题下行业走向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
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

2、对新经济主题下行业中股票价值的估值及对其未来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
的风险。股票的合理估值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对股票估值和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判
断。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
长率、预期中长期运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若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
准确以及对股票价格的判断失误,则会增加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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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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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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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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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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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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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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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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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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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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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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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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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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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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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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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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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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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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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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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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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
金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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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
的挑战和发展契机,一批新经济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发展时期
和发展环境下,所涌现的与新经济主题相关、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
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
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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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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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
项以及(5)-(1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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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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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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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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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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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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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基金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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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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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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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
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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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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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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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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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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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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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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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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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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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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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A)-(B)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A)-(B)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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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G、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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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G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D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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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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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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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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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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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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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财产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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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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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
子版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
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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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帐户的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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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vpfund.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vp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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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3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1 号];

2、2015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3、2015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4、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净值公告;

5、201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旗下基金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6、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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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募集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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