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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B (6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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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B620011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08-01     基金规模:116.77亿份     基金经理: 苏利华 李玮 
基金全称: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25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3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10万元
定投500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39%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27%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13%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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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原“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4 月 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7 号)2014 年 6 月 26 日《关于金
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4】628 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
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为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由“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金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
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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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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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财产............................................................................................................................. 6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六、风险揭示............................................................................................................................. 8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4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三、备查文件.......................................................................................................................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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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一、绪言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
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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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金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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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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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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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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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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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棏霙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惠理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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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专户理财部、市场营销
部、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
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6 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
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王焱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
基金从业资格。王先生于 2003 年 3 月加盟顺安集团,为顺安集团高级基金经理,
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6 年的金
融行业工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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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
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
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 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张津伟先生,董事,现任惠理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拓展总监,工商管理硕士。
2011 年 8 月加盟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在大中华市场的业务。曾于
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新加坡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德
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毛俊华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持有会计学学位,为执业会计师
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 年 7 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
公室董事,负责管理集团后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
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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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
工程师。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和风控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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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晏斌先生,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上海惠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基金经理等。
2012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任投资副总监。12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比联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13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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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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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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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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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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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
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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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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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8 人,平均年龄 30
岁,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
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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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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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基金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
监察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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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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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网址:www.jyvp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世卓

传真:0574-89103213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信息: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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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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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冷烽

电话:057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021)2061 363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张凯学
电话:010- 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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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李晔君
电话:(010)65556621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http://jijin.txsec.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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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联系电话:021-2069194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三层 B36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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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联系人:徐烨琳

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8995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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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0571-86609015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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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客服电话:010-56810789
传真:010-56810782
网址:www.chtfund.com

2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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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联系人:王旸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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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 9 日《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批复》(基金部函【2014】377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六) 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14 日至 2014 年 7 月 2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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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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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
=10,003.00 份。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 份基
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认购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300 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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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300 万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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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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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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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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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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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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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300 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300 万份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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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

4、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1-3 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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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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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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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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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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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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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
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
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
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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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
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
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
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在 120 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
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
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
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
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
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
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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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
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
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
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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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
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
宏观经济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
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数量研究小组实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的收益和风险以及
债券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定期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
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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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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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
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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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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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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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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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31,054,163.23 71.28


其中:债券 231,054,163.23 71.2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400,404.10 9.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221,507.44 17.04


4 其他资产 8,466,306.90 2.61


5 合计 324,142,381.67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
2.61
余额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21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 34,985,747.5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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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3、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
况。

4.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 各期限负债占基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36.38 12.1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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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7.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3.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4.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6.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9.32 12.12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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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29,764,491.23 10.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289,672.00 69.71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31,054,163.23 80.02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9 19,724,595.47 6.83
利率债券



6、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 041452043 14 红豆 CP002 200,000 20,266,012.57 7.02


2 041459073 14 广汇能源 CP002 200,000 20,188,138.38 6.99


3 041465006 14 北营钢铁 CP001 200,000 20,134,399.13 6.97


4 041460079 14 梅花 CP002 200,000 20,124,706.14 6.97


5 041459057 14 三星 CP001 200,000 20,123,642.69 6.97


6 041458080 14 鲁宏桥 CP003 200,000 20,119,166.99 6.97


7 041451043 14 大族 CP001 200,000 20,089,284.73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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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30234 13 国开 34 200,000 19,724,595.47 6.83


9 041462048 14 金鸿 CP002 100,000 10,069,638.98 3.49


10 041564001 15 宁钢铁 CP001 100,000 10,063,042.56 3.49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86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07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1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764%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9.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9.3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未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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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425,652.79

4 应收申购款 40,654.1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466,306.90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金元顺安金元宝A类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4-08-01 至
1.6977% 0.0049% 0.5674% 0.0000% 1.1303% 0.0049%
2014-12-31
2015-1-1 至
2.3347% 0.0136% 0.6716% 0.0000% 1.6631% 0.0136%
2015-6-3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0718% 0.0106% 1.2428% 0.0000% 2.8290% 0.0106%

(2) 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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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4-08-01 至
1.7991% 0.0049% 0.5674% 0.0000% 1.2317% 0.0049%
2014-12-31
2015-1-1 至
2.4571% 0.0136% 0.6716% 0.0000% 1.7855% 0.0136%
2015-6-30
自基金成立起
4.3002% 0.0106% 1.2428% 0.0000% 3.0574% 0.0106%
至今

重要提示:

( 1 ) 2014 年 年 底 , 系 统 优 化 升 级 , 中 间 计 算 过 程 保 留 位 数 增 加 到
0.000001%。此表中,“2014-08-01 至 2014-12-31 阶段的业绩”与上期金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同期业绩相差约 0.01%。该表仅
作业绩参考,不与实际收益挂钩;

(2)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
收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06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金元顺安金元宝 A 类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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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元顺安金元宝 B 类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重要提示:

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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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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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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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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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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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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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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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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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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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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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
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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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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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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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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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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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单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7日年化收益率(%)=[((∑ Ri / 7) × 365) / 10000] × 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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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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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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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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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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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
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主要具有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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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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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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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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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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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
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合并方基金的选择: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同一基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
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
本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2)公告: 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被合并后成为
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
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
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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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或第 2 款第(6)项的情形时,如
果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确定合并基准日: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
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若因发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而进行合并的,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
现金等)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
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后
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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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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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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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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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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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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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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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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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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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
特殊申购,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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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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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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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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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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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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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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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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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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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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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25%,具体设置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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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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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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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3)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①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
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
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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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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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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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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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基金合并方案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款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
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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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方基金的选择: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同一基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
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
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2)公告: 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 个
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
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
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
购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3款或第2款第(6)项的情形时,如果本
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确定合并基准日: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 个工作日发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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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若因发生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而进行合并的,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
金等)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
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
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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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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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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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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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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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①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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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
消。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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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
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
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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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未执行的该等投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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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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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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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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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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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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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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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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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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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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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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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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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托管协
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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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
子版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
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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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资讯信
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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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vpfund.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vp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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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1 号];

2、2015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3、2015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4、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收益公告;

5、201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旗下基金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6、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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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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