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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B (6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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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B620011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08-01     基金规模:116.77亿份     基金经理: 苏利华 李玮 
基金全称: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25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3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10万元
定投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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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7 号) 2014 年 6 月 26 日《关于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4]62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
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由“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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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
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3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4
一、绪言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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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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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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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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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47、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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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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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
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
惩权。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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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
资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专户理财部、市场营销部、北京分公
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
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市场部、资本
市场部和投资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此外,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
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副总裁; 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
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
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学士学位,冷天晴先生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
部的管理工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曾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任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
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栗旻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栗旻先生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担任
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 2012
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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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
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2 年 5 月,出任
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潘书鸿先生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任上海功茂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
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 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首席合伙人。另外,潘书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在第十届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
2016 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
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
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李春光先生
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 年至今在上海泉意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 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大专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曾
任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
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13
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
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
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
量策略分析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 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
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 2015 年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010 年 6 月加入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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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价
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5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缪玮彬先生,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
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 10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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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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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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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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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
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
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
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
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
和专业胜任能力。
(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
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
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
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
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
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
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
管理授权。
(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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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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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 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10 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 29 岁, 100%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
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
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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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
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
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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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
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
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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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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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2850
传真: 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 400-666-0666、 021-68881898
网址: 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传真: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信息: www.nbcb.com.cn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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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 www.jyzq.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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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20211847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电话: 010-85109230
传真: 010-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服电话: 95559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媛
电话: 010-8993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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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550827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bank.ecitic.com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 010-6604515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 021-20835787
传真: 010-85650806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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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 021-20691922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传真: 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何春燕
电话: 021-80133528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传真: 021-80133413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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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 010-60838995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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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 010-5775615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2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31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32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767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2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6666-18
公司网址: www.lu.com
2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5611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www.chinapnr.com
2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33
电话: 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fund.10jqka.com.cn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 021-6019514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34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3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 021-20324155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3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 021-52822063
公司网址: www.91fund.com.cn
3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晓荣
电话: 010-58170876
传真: 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公司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35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 021-20655175
客服电话: 0591-96326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3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联系电话: 010-59287105
传真: 010-5928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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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马怡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3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联系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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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60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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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 9 日《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基金部函[2014]377 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397,621,743.2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2,062.3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开
立的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455 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97,621,743.23 份,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2,062.30 份,两项合计共 397,663,805.5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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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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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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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
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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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300万份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4、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1-3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
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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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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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
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
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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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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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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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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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
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
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
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
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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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
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
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
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
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
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
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
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
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
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
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
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
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
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
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
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
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
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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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
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
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
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
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
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
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
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
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
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
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
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
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
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宏观经
济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
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 5)数量研究小组实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的收益和风险以及债券的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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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定期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
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
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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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全部减持;
(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 12)、( 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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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
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
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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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
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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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天数计算。
(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093,338,778.26 49.75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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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2,093,338,778.26 49.7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82,401,190.60 49.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84,727.47 0.45
4 其他资产 13,107,312.29 0.31
5 合计 4,207,632,008.62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7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12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1,858,519.82 7.4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99,859,047.82 2.55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3、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天)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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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4.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57.76 7.4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3.05 -
2 30 天(含)—60 天 13.6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0.76 -
3 60 天(含)—90 天 8.8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1.27 -
4 90 天(含)—180 天 22.0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5.0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7.21 7.46
5、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6、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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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8,933,384.11 6.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8,933,384.11 6.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0,048,249.29 7.9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514,357,144.86 38.70
8 其他 - -
9 合计 2,093,338,778.26 53.5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198,709,112.68 5.08
7、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610250 16 兴业 CD250 2,000,000 199,244,488.00 3.97
2 111609188 16 浦发 CD188 2,000,000 199,244,488.00 3.97
3 111610249 16 兴业 CD249 2,000,000 197,730,119.20 3.94
4 1182222 11 中煤 MTN1 1,000,000 100,662,494.13 2.01
5 011699635 16 广晟 SCP002 1,000,000 99,990,003.61 1.99
6 011599884 16 陕煤化 CP002 1,000,000 99,952,053.20 1.99
7 011699573 16 晋能 SCP003 1,000,000 99,950,712.31 1.99
8 041654029 16 鞍钢集 CP001 1,000,000 99,930,450.69 1.99
9 111610119 16 兴业 CD119 1,000,000 98,677,789.00 1.97
10 1182324 11 河钢 MTN3 700,000 70,475,977.68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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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4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4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387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9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1 2016/12/15 -0.2535% 债券市场下跌及份额赎回 2 日
2 2016/12/16 -0.2535% 债券市场下跌及份额赎回 1 日
3 2016/12/21 -0.3877% 债券市场下跌及份额赎回 2 日
4 2016/12/22 -0.2645% 债券市场下跌及份额赎回 1 日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10.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60
10.3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也未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107,312.29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107,312.29
10.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1、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金元顺安金元宝 A 类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8-1至
2014-12-31
1.6977% 0.0049% 0.5674% 0.0000% 1.1303% 0.0049%
2015-1-1至 4.1818% 0.0123% 1.3590% 0.0000% 2.8228% 0.0123%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61
2015-12-31
2016-1-1至
2016-12-31
2.8192% 0.0023% 1.3590% 0.0000% 1.4602% 0.0023%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8.9371% 0.0085% 3.3232% 0.0000% 5.6139% 0.0085%
( 2)金元顺安金元宝 B 类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8-1至
2014-12-31
1.7991% 0.0049% 0.5674% 0.0000% 1.2317% 0.0049%
2015-1-1至
2015-12-31
4.4314% 0.0123% 1.3590% 0.0000% 3.0724% 0.0123%
2016-1-1至
2016-12-31
3.0665% 0.0023% 1.3590% 0.0000% 1.7075% 0.0023%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9.5697% 0.0085% 3.3232% 0.0000% 6.2465% 0.0085%
重要提示:
( 1)该表仅作业绩参考,不与实际收益挂钩;
( 2)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收盘价
格为计算基数;
( 4)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 1)金元顺安金元宝 A 类
(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金元顺安金元宝
( 2)金元
重要提示:
投资组合中
货币市场基金
顺安金元宝
( 20
各项资产的
B 类
14 年 8 月 1
投资比例均
62
日至 2016
符合各项法
年 12 月 31
规和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日)
合同约定。
明书(2017 年 3 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63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6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
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65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66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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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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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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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分。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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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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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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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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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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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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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单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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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 (%)=[(( / 7) 365) /10000 ] 100%
7
1

i
Ri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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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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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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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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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
金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主要具有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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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
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
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
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
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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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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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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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 1)合并方基金的选择: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同一基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
金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则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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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
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 2)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
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 在本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
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
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或第 2 款第( 6)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
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 1)确定合并基准日: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 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
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 3)赎回选择:若因发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而进行合并的,发布合
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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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
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
的基金份额。
(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
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
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
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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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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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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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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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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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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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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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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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
购,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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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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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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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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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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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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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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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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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具体设置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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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
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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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
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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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 12)、 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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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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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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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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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基金合并方案
(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
他基金进行合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合并方基金的选择: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同一基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金
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则剔除
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
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2)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
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
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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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并
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或第 2 款第( 6)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
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确定合并基准日: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
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若因发生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而进行合并的,发布合
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
赎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
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
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
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回
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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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
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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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 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 1997 年 0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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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
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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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
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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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 12)、 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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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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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须承担连带责
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对未执行的该等投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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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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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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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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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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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4)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5)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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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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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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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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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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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
决, 如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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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
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
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
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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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电话、
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
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
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
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
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
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服中心电话
( 1)自助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 00-17: 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服电话: 400-666-0666、 021-68881898
客服传真: 021-68882865
2、网上客服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客服邮件地址: 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 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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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6 年 8 月 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2、2016 年 8 月 27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16 年 8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4、2016 年 9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5、2016 年 9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告;
6、2016 年 9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中秋节前两个工作日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7、2016 年 9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8、2016 年 9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摘要;
9、2016 年 9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10、 2016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11、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元旦前两个工作日基金暂停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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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2、 2017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13、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春节前两个工作日基金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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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
场所,供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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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金元宝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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