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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混合A (8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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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混合A86001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0-08-18     基金规模:0.19亿份     基金经理: 孟巍 
基金全称: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0%
  • 近一月增长率
    3.07%
  • 近一季增长率
    11.89%
  • 近半年增长率
    -9.0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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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关于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

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

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
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
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
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
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8月18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
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式运作,无锁定期、持有期或封闭运作期等限制投资者赎回的设置,
持仓资产整体流动情况较好,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本集合计划不另行设置特殊开放
期。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
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
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
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
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
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
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第四部分 集合计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

划的基本情况 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合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计划自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 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 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 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

第五部分 集合计 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划的存续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

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合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计划自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 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3年12月31日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4

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

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 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会。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二)《光大阳光启明星创新驱动主题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 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

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 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

第七部分 集合计 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划的存续 决。 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 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

合计划自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 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3年12月 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4年12月

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 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第十八部分 风险 …… ……

揭示 (5)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5)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本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本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3 年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4 年

12月31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12月31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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