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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8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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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87100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0-05-07     基金规模:3.99亿份     基金经理: 刘文靓 
基金全称: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8%
  • 近一月增长率
    3.64%
  • 近一季增长率
    9.51%
  • 近半年增长率
    -4.95%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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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广发证

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

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

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并对本集

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3年12月

31日”延长为“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广发资管价值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5月7

日。

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部分。

三、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年1月2日至

2024年1月15日)。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同时暂停特殊开放期及2023年12月25日至

2023年12月29日的申购,暂停申购及恢复申购事宜请详见管理人公告。若本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自行通过

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办理退出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

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查阅《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广发

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

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

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

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等法律文件。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3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4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同约定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其 同约定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其

规定或要求执行 规定或要求执行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3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

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 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人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人 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

大会进行表决。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2024年12月31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合同的效力

2、《集合合同》的有效期自集合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至2023 2、《集合合同》的有效期自集合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至2024
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 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二、释义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3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4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同约定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其 同约定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其

规定或要求执行 规定或要求执行

七、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进行表决。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 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

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2024年12月31日后,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一)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主要风险

的主要风险 5、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5、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

…… (8)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无 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2024年

12月31日集合合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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