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 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
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本产品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并对本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同步更新管理人简况。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产品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延长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0 年10 月 15 日。
二、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产品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本产品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对本产品设置特殊开放期(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本产品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本产品 B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限制,且各类计划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产品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臻选回报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臻选回报 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臻选回报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咨询方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48。
5、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 三 部 分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集合计划的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基本情况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 五 部 分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集合计划的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存续
第 七 部 分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
(一) 集合计划管理人简况 (一) 集合计划管理人简况
同当事人及
注册资本:1292677.60 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482054.68 万人民币
权利义务
(二)《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
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第三部分 集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概况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概况
合计划管理人 注册资本:1292677.60 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482054.68 万人民币
第六部分 集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合计划的基本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情况 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日起存续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八部分 集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合计划的存续 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日起存续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 十 九 部 分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风险揭示 12、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12、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同时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 日,同时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B类或C类计划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均
均设置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临近 设置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临近资产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日申购的本集 管理合同到期日申购的本集合计划 B
合计划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将面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将面临持有时间
临持有时间不满两年的期限内资 不满两年的期限内资产管理合同到期
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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