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21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 基金代码 970110
有债券
基金简称 B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 基金代码 B 970110
有债券 B
基金管理人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暂未上市
日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和
赎 回,A 类、C 类份额
设置一年 的最短持有期
(即锁定持有 期),份
额持有人仅可在该 份额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锁定期届满后提出赎 回
申请(即锁定持有期),
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
额 锁定期届满后提出赎
回申 请;B 类份额只开
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不设置最短持有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1 年 12 月 17 日
基金经理 华达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 年 08 月 22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2 年 08 月 23 日
基金经理 赵浩添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 年 08 月 22 日
注:本集合计划为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
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金融债、公
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投资范围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
划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
证)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的 20%;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采用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 策略 (包括信用考量策略、久期管理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跨市场 套利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
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投资策略)、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风险收益特征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7 天 1.50%
N≥7 天 0.00%
申购费 B:
B 类份额不开放申购,故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B:
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
产。B 类份额的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国联金如意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日起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A 类份额、C 类份额:0.40% ;B 类份额:
0.20%
本集合计划在投资人赎回日或集合计划进入清
算期前的最后运作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
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 B 类份额在合同变更
生效前的业绩报酬按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业绩报酬 3.8%以上部分提取 100%,对 B 类份额在合同
变更生效后的业绩报酬按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3.8%以上部分提取 20%,对 A 类和 C 类份额的
业绩报酬按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4%以上部分
提取 20%。
托管费 0.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其他费用 的信息披露费用、银行汇划费用等费用按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具体详见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
他风险及特有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集合计划是债券型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本集合计划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3、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科创板公司盈利能力巨变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
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制度与主板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关注规则变化的风险。
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本集合计
划 3 年后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计划无法实现,被动终止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6、投资者依据《国联金如意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国联金如意 7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 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 A 类、C 类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持有期)。A 类、C 类份额
在锁定持有期内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A 类、C 类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可能低于按对应的赎回份额及赎回申请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金如意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
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集合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lsc.com.cn,客服电话:95570
1、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无锡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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