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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聚利债券A (0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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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聚利债券A00073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11-13     基金规模:11.98亿份     基金经理: 郭晓晖 
基金全称: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9%
  • 近一月增长率
    0.28%
  • 近一季增长率
    1.19%
  • 近半年增长率
    2.9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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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 17:00 止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201-1202

联系人:梁亮

电话:021-68824789

邮政编码:200120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即在 2023 年 10 月 23 日
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七、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三)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2、《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经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电话:95588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咨询。

3、本基金管理人在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一:《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附件二《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后 的 文 件 届 时 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lion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二:

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数量和资产规模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案。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第五部 此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分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基金备 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案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无需召开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 从其规定。

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第八部 收取; 收取;

分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份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额持有

人大会 低赎回费率;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范围内, (6)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范围内,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7)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连续 60 个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万元及/或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外的其他情形。

不满 100 人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的;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 为准;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配;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第十六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部分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红;

基金的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收益与 红;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从其规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施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施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公告。

一、基金合并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并概述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 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根据
第十九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部分
基金合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媒介公告。
同的变 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更、终 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止与基 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其 终止:
金财产 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的清算

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金托管人承接的;

(1)基金合并公告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其他情况。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新基金申请材料。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下进行基金清算。

进行提示性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换转入业务。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使的选择权包括: 和确认;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4)制作清算报告;
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他基金份额;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权。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任意一项选择权。 四、清算费用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费等交易费用。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额。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产承担。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 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定保持不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 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 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定。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
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

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

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 ……

第二十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四部分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基金合 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

同内容
摘要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范围内, (6)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7)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连续 60 个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万元及/或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外的其他情形。
不满 100 人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的;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外的其他情形。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并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1、基金合并概述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 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根据之一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媒介公告。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终止: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 其他情况。
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1)基金合并公告 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新基金申请材料。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进行提示性公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换转入业务。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 和确认;
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4)制作清算报告;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 公告。

使的选择权包括: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四)清算费用
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他基金份额;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权。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任意一项选择权。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费等交易费用。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 指定报刊上。
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 存

额。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产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 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 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保持不变。 定。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
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
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
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


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

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
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联系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电子信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附件三: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客户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
(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相同议案重新召集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
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作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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