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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货币C (0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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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货币C000846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10-21     基金规模:4.67亿份     基金经理: 李倩 
基金全称:国联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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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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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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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28 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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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共 147 页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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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7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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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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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指《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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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共 147 页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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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共 147 页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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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共 147 页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E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特定渠道申购并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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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共 147 页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到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E 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级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E 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降级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 1.00 元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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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56517000 传真 (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 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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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共 147 页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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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共 147 页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 2016 年 4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学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11年。 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4年7月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 2014年10月起至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 2018年6月起至今)、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0月起至今)、中融融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起至今)、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7月起至今)、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月起至2018年6月)、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中融聚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18年3月起至今)、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3月起至今)、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 中融聚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 沈潼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裁杨凯先生;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孔学兵 先生、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固 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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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共 147 页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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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共 147 页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两部门保持 独立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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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共 147 页 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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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共 147 页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检查、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揭示公司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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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 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 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 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2001年、 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 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市。目 前注册资本为84.82亿元,下辖17家分行, 185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8600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2007年设立第 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杭州、 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北新区、 徐州、淮安17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 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 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 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 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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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共 147 页 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南京银行托 管产品组合数超过2500只,托管规模超16000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部、 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54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 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30人,市场营销14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托管 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 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EJB技术的B/S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 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 严格分离。 我部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 2016年10月,我行自主研发的“鑫 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 2017年5月, “鑫托 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推出了“鑫托管”托管 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产品处理进 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等。 2018年2月, “鑫托 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 2018年5月,推出
“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 管指令处理进度等。 下阶段,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营 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使鑫托管系统成为集业务处理、数据 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于一体的托管业务综合平台;二是实 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登业务系统,进一步优化交易确认 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建设“鑫托管”大数据平台,对业务 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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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共 147 页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 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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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共 147 页 (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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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共 147 页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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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 100016 电话: 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 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 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 巩京博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 95302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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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95559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 020-22389067 客服电话: 95313 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客服电话: 95186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 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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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共 147 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 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 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 95538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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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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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共 147 页 电话: 010-83574507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服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400-8888-666 1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 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 95397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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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95584/4008-888-818 2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客服电话: 95571/40088-95618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 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 95355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 021-33389888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 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 95390 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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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 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 95511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 95562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 7、 8、 17、 18、 19、 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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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共 147 页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3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3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 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 010- 65051166 3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 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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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95517 3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 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3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 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3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 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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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共 147 页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 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4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 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 95565 4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 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 400-188-3888 4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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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 0755-83007323 联系人:杨洪飞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4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 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4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 010-85127999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 95376 4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4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 0755-8319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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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4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4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 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 95322 5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7017 联系人:岑妹妹 客服电话: 95391 / 400-800-5000 5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5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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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 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5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5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 010-58170761 5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5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 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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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共 147 页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5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6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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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共 147 页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3)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 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 400-818-5585 6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6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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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6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 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6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6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7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 010-52609656 7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 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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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共 147 页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7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7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 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7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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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7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78)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 4008109580 7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8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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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33 8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 03、 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8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8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 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8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85)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 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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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 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8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 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87)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 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 0755-86575665 8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8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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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9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9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2-888 9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93)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 010-5145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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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 400-829-1218 9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 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 010-59013842 9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9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9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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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共 147 页 98)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9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100)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 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101)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 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10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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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10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 23层1号、 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 4000-027-9899 10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 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105)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 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10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 02、 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 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107)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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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10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10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110)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 0755-23946579 111)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11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 95156 113) 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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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共 147 页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电话: 0755-32981999 联系人:梁阳平 客服电话: 4006695666 114)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 400-003-5811 11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11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93 联系人:徐英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117)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 0851-85407888 联系人:黄笛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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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共 147 页 11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 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1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2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12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12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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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童筱爽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12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12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12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12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 27、 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 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27)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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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 0731-84409106、 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 4006-365-058 128)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 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 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电话: 0371-69106682 联系人:李玉磊 客服电话: 400-6197-666 129)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电话: 0755-23887950 联系人:黄韵钰 客服电话: 400-628-0888 130)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刘莎 电话: 15102193460 联系人:王诗航 客服电话: 0516-83831111/8383555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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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共 147 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 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 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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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9 日《关于准予中 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28 号)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存续期间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 C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 如下: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 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25% 首次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 元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 元 5 万元 0.0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0.01 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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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共 147 页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 C 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 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4、重要提示 ( 1)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 2)本基金 A 类、 C 类、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 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 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及转托 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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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共 147 页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 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5/1.00=100,01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8、基金的认购 ( 1)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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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共 147 页 (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 3)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 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 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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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如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通过合并方案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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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非现场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28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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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共 147 页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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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共 147 页 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若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 (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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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共 147 页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可得到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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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共 147 页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各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0.5%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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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共 147 页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10、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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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共 147 页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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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共 147 页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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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共 147 页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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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共 147 页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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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 暂时失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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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共 147 页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基金管理人对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模拟组合构建、组合优化、实际组合管理等 四个连续的步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Investment Research)。固定收益投研团队从宏观经济研究、利 率产品研究、信用产品研究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定期和 不定期研究报告。 2、模拟组合( Model Portfolio)。根据确定的久期策略,基金经理与信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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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共 147 页 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的 模拟组合。根据基金经理确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决定模拟组合中利率产品、 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模拟组合,建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组合优化( Portfolio Optimization)。通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风险管理 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对模拟组合进行完善和优化,经固定收益负责人的批 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组合管理( Portfolio Management)。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契约的 具体要求,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组合 管理。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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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共 147 页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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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共 147 页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9)、 (17)、 (18)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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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共 147 页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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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共 147 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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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共 147 页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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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共 147 页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6,749,291,955.29 34.06 其中:债券 6,749,291,955.29 34.0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33,921,900.93 21.8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07,408,499.22 42.43 4 其他资产 325,141,468.16 1.64 5 合计 19,815,763,823.6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5.1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50,436,499.24 10.9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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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共 147 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24.91 10.9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8.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41.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2.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1.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9.14 10.92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637,896,113.21 3.57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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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共 147 页 3 金融债券 361,504,805.24 2.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1,504,805.24 2.02 4 企业债券 30,424,056.17 0.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00,670,727.72 13.4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318,796,252.95 18.58 8 其他 - - 9 合计 6,749,291,955.29 37.7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011801858 18中电投SCP030 3,000,000 300,005,677.46 1.68 2 189945 18贴现国债45 3,000,000 298,525,787.88 1.67 3 111898523 18盛京银行CD211 3,000,000 298,481,872.63 1.67 4 111810455 18兴业银行CD455 3,000,000 298,082,742.57 1.67 5 111809292 18浦发银行CD292 3,000,000 297,953,036.13 1.67 6 011801669 18中铝集SCP010 2,000,000 200,000,093.38 1.12 7 071800038 18招商CP004 2,000,000 200,000,000.00 1.12 8 111822004 18邮储银行CD004 2,000,000 199,056,348.50 1.11 9 111804041 18中国银行CD041 2,000,000 199,022,405.17 1.11 10 111884721 18上海农商银行C D067 2,000,000 198,936,699.47 1.11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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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共 147 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2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68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兴业银行 CD455(证券代码 111810455)、18 浦发银行 CD292 (证券代码 111809292)、18 上海农商银行 CD067 (证券代码 111884721)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监 罚决字〔 2018〕 4 号),本基金持有的 18 浦发银行 CD292(证券代码 111809292) 的发行主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罚款 584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927 万元,罚没合计 5855.927 万元。 2018 年 5 月 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 监银罚决字〔 2018〕1 号),本基金持有的 18 兴业银行 CD455 (证券代码 111810455) 的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 管部门报告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罚款 5870 万元。 2018 年 4 月 19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本基金持有的 18 上海农商银行 CD067(证券代码 111884721)的发行主体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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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共 147 页 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资本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行政处罚,罚款 100 万元。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上述证券系银行 同业存单,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以上发行主体收到的处罚未影响主体正常业务 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5,425,989.68 4 应收申购款 259,715,478.48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25,141,468.16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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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中融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4年10月 2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0.6697% 0.0017% 0.2663% 0.0000% 0.4034% 0.0017%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 2.3232% 0.0093% 0.6695% 0.0000% 1.6537% 0.0093% 2015年7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8383% 0.0135% 0.6805 % 0.0000 % 1.1578 % 0.0135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6月30日 1.3386% 0.0081% 0.6732% 0.0000 % 0.6654% 0.0081% 2016年7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3379% 0.0081% 0.6805% 0.0000% 0.6574% 0.0081%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6月30日 1.8834% 0.0032% 0.6695% 0.0000% 1.2139% 0.0032% 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1.9187% 0.0026% 0.6805% 0.0000% 1.2382% 0.0026%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6月30日
2.0003% 0.0028% 0.6695% 0.0000% 1.3308% 0.0028% 2018年7月1日至 2018年9月30日
0.8036% 0.0020% 0.3403% 0.0000% 0.4633% 0.0020% ( 2)中融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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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共 147 页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4年10月 2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0.7188% 0.0017% 0.2663% 0.0000% 0.4525% 0.0017%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 2.4446% 0.0093% 0.6695% 0.0000% 1.7751% 0.0093% 2015年7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9592 % 0.0135 % 0.6805 % 0.0000 % 1.2787 % 0.0135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6月30日 1.4595% 0.0081% 0.6732% 0.0000% 0.7863% 0.0081% 2016年7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4604% 0.0081% 0.6805% 0.0000% 0.7799% 0.0081%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6月30日 2.0043% 0.0032% 0.6695% 0.0000% 1.3348% 0.0032% 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0427% 0.0026% 0.6805% 0.0000% 1.3622% 0.0026%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6月30日
2.1221% 0.0028% 0.6695% 0.0000% 1.4526% 0.0028% 2018年7月1日至 2018年9月30日 0.8643% 0.0020% 0.3403% 0.0000% 0.5240% 0.0020% ( 3)中融货币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6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9161% 0.0019% 0.4993% 0.0000% 0.4168% 0.0019%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8842% 0.0032% 0.6695% 0.0000 % 1.2147% 0.0032% 2017 年 7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202% 0.0026% 0.6805% 0.0000% 1.2397% 0.0026%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004% 0.0028% 0.6695% 0.0000% 1.3309% 0.0028%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8031% 0.0020% 0.3403% 0.0000% 0.4628% 0.00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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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共 147 页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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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共 147 页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其中, 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18 日增加 E 类份额, E 类份额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开始存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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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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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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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共 147 页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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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共 147 页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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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共 147 页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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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共 147 页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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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利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已实现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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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共 147 页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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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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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共 147 页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C 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 0.25%, E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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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共 147 页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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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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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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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共 147 页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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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日年化收益率= 1 100%
10000
7 1
7
365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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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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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共 147 页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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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共 147 页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形;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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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共 147 页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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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共 147 页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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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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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共 147 页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 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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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共 147 页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标的流动 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安排 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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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基金合同将 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 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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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共 147 页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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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共 147 页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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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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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共 147 页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或费率;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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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共 147 页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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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共 147 页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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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共 147 页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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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共 147 页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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