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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颐泰混合A (00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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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颐泰混合A00281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6-24     基金规模:0.20亿份     基金经理: 杨永光 孙少锋 
基金全称: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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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6] 640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
来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
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
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5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2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8
附件: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30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称“《 指导意见》” )以及《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
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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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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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
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
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均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
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进入过渡期
36、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
准,但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行为
3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具体开放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0、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

41、过渡期赎回:指在过渡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申请赎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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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
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
45、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6、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47、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2、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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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
保人签署的《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4、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5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5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 《 业务规则》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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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76、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77、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7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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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
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
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
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
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
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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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
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
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
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
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
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
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
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
(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535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7%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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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
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 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干部。
彭磊女士,分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
济学学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在不同证券和金融类公司担
任管理或行政职位,拥有相关管理和从业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历任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审计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业务部总经理、证券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 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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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灏先生, 1978 年生,学士。 2000 年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 CSFB)纽约办公室并加入企业并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责全球电讯及消费零售行业的并购项目; 2005 年,加入摩根大通( JP
Morgan)香港办公室担任副总裁,负责大中华区的企业并购项目; 2008 年,加入著名基金
公司德劭集团( DE Shaw& Co.)之大中华区私募股权投资部门担任执行董事。 2013 年至今,
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并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 ECNL)董事; 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
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
计师等职。 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
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2011.11-
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A+H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2014.9-
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 1989.09—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 1991.10—1995.12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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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 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
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01-2004.07,
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
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 2000 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 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 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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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 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少锋先生,硕士。 2004 年起先后在东方航空财务公司、华为技术公司、招商基金工
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6.6-2017.6.15)、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4.7-2018.6.16)
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9.23-至今)、博时境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12.18-至今)、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6.24-至今)的基金经理。
杨永光先生,硕士。 1993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深圳迈瑞生物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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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电子股份公司工作。 2001 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高级投
资经理、投资主办人。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
( 2014.2.13-2015.5.22)、上证企债 30ETF 基金( 2013.7.11-2016.4.25)、博时天颐债
券基金( 2012.2.29-2016.8.1)、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 2015.4.29-2016.8.1)、博时
新机遇混合基金( 2015.9.11-2016.9.29)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
监、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副总监、博时泰安债券基金( 2016.12.21-2018.3.8)、博
时优势收益信用债债券基金( 2014.9.15-2018.3.9)、博时景兴纯债债券基金
( 2016.5.20-2018.3.15)、博时富宁纯债债券基金( 2016.8.17-2018.3.15)、博时臻选
纯债债券基金( 2016.11.7-2018.3.15)、博时聚源纯债债券基金( 2017.2.9-2018.3.15)、
博时华盈纯债债券基金( 2017.3.9-2018.3.15)、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基金( 2017.3.3-
2018.4.9)、博时富益纯债债券基金( 2016.11.4-2018.5.9)、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基金
( 2017.2.16-2018.5.17)、博时广利 3 个月定开债发起式基金( 2018.5.18-2018.5.28)、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基金( 2016.4.7-2018.6.16)的基金经理。现任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
理兼博时境源保本混合基金( 2015.12.18-至今)、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基金( 2016.6.6-至
今)、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基金( 2016.6.24-至今)、博时招财二号保本基金( 2016.8.9-至
今)、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基金( 2016.11.25-至今)、博时鑫丰混合基金( 2016.12.27-至
今)、博时鑫泰混合基金( 2017.1.10-至今)、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2017.1.23-至今)、
博时富海纯债债券基金( 2017.3.6-至今)、博时新机遇混合基金( 2018.2.6-至今)、博
时新策略混合基金( 2018.2.6-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 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华
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 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 MBA 学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 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基金工作,
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2 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8.28-
2014.12.26)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博时基金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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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
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 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混合基金( 2017.1.25-2018.3.14)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基金( 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 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 2016.11.9-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 2017.6.5-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2005.8.24-
2010.8.3)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0.11.24-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2.1-
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6.24-2016.7.4)、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2.10-
2018.5.21)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金( 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2.29-至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3.29-至今)、博
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9.6-至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29-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17-至今)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10-至今)、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2.10-至今)、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13-
至今)的基金经理。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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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仲光先生,博士。 1991 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投
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现任董事总经理兼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
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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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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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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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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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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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
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
第 2;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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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 财资》 、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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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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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郁天娇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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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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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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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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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 ;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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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3)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25)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2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2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8)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3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3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3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3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3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36)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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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网址: www.chtwm.com
(5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5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6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6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7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72)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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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7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74)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7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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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79)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8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8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82)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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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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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6 ]640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基金份额共募集
2,938,042,031.27 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104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0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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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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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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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 1 年 2.0% 2.0%
1 年 ≤ Y < 2 年 1.6% 1.6%
Y ≥ 2 年 0% 0%
注: 1 年=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注: 1 个月=30 日)
首个保本周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的过渡期内
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后续保本周期中,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的过渡期内赎回,
不收取赎回费。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本基金进入过渡期,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并持有
到期但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投资人不收赎回费。此外,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本基金进
入过渡期,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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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认购或过
渡期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不收赎回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8,592.54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可得到 8,592.54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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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赎回费率为 2.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2.0% = 213.6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213.60 = 10,466.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6.4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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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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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过渡期发生暂停赎回
情形的,该赎回开放日应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的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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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 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2、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 30-15:
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3、日常转换业务
(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4. 基金销售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如需办理直
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等办理相关开户、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上述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
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06 月 02 日的《 上
海证券报》 上的《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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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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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 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
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
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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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出于担保人风险预判和风险控制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担保人提供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和资料。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一般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
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本基金在
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
目标收益率。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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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目标收益率、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三)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满足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
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 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含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的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10、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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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六)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的保本保障机制,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
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1)本基金的过渡期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
间,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在过渡期的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选择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在过渡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
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 4)比例确认
在过渡期的每个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该日净申购金额
与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
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
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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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过渡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等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
(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过渡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
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
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
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
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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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
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
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过渡期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过渡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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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
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
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
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
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
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见第 10 项“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
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
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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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
(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的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 8)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9)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含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
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
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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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
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
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
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
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
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
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
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
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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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
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
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
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2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5.39 亿元
净资产: 55.55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
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
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府资金担
保、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为中小科技企
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
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展。高新投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
族激光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沃尔核材、兴森科技、欧菲光、海能达等高科技
企业已成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扶持的 113 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
投系”。
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行工程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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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目前,高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
及各省、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
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 VC、
PE、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高新投结合融资担保业务,通过
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功开创了以“投保联动”为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
业发展的服务模式,打造了从“企业初创期到 IPO”完整的融资服务链条,被誉为“创新
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没有围墙的科技园”。高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
府、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东莞松山湖控股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当地设
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受托管理创投基金等。
四、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519.95 亿元人
民币,不超过 2015 年末净资产(人民币 55.55 亿元)的 25 倍。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保本基金在保余额 71.28 亿元,不超过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五、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
金合同附件: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下简称“认
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32 亿元人民币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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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均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
足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
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其中,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 /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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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
据本条第 1)、 2)、 3)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 基金合同》 及本条第 1)、 2)、 3)、 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
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
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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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
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
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认购并持有到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0.17%÷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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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
据、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固定
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组合保险技术,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
例,以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 CPPI 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
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
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
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二年期国债的到
期收益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
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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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
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债券(除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组合久期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匹配下的积极投资策略,通过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
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
收益。
(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
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
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
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
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
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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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
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
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
债。
(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
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
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博时可转债评级
系统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CPPI 策略,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
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股票投资从基本面分析入手,结合价格变化和市场特征进行投资,主要遵循以
下三个步骤:
( 1)对公司质地进行分析,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选择优秀的公司,而不是价格便宜
的平庸之流。在选择过程中,把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优劣的一个重要维度。
( 2)利用价值评估的方法,评估已筛选出股票的合理价值中枢,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
进一步筛选出价格接近或低于价值中枢的股票作为投资备选标的。
( 3)在最终投资前,结合当时市场特征,根据预估的投资周期,预判备选标的在特定
投资周期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投资于那些风险收益比最佳的股票,以确保在风险可控的
情况下获得良好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①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②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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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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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
产后的余额;
(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19)、( 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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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原则上为二年,以二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二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
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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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7,811,749.03 2.75
其中:股票 57,811,749.03 2.75
2 固定收益投资 1,736,510,299.50 82.47
其中:债券 1,736,510,299.50 82.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60,000,000.00 12.3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968,765.22 0.66
7 其他各项资产 37,373,153.41 1.77
8 合计 2,105,663,967.1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17,115.00 0.1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067,933.64 1.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3,925,776.00 0.19
E 建筑业 4,940,842.60 0.24
F 批发和零售业 2,508,650.00 0.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3,848,586.62 0.1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9,995,613.17 0.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6,407,232.00 0.3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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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811,749.03 2.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98 高新兴 693,888 9,950,353.92 0.47
2 002465 海格通信 922,199 9,729,199.45 0.46
3 300070 碧水源 353,600 6,407,232.00 0.31
4 600482 中国动力 250,900 6,267,482.00 0.30
5 600068 葛洲坝 563,380 4,940,842.60 0.24
6 600856 中天能源 346,800 3,925,776.00 0.19
7 600115 东方航空 528,700 3,811,927.00 0.18
8 000963 华东医药 38,300 2,508,650.00 0.12
9 000725 京东方 A 425,200 2,262,064.00 0.11
10 002008 大族激光 40,800 2,231,760.00 0.1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001,800.00 0.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9,936,000.00 6.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936,000.00 6.20
4 企业债券 166,623,600.00 7.9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0,806,000.00 6.24
6 中期票据 50,320,000.00 2.4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8,899.50 0.01
8 同业存单 1,249,694,000.00 59.60
9 其他 - -
10 合计 1,736,510,299.50 82.82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10136 18 兴业银行 CD136 1,300,000 128,635,000.00 6.13
2 011751068 17 兖州煤业
SCP004 1,000,000 100,620,000.00 4.80
3 170211 17 国开 11 1,000,000 99,990,000.00 4.77
4 111816083 18 上海银行 CD083 1,000,000 98,940,000.00 4.72
5 111815067 18 民生银行 CD067 1,000,000 98,940,000.00 4.7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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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国动力、 17 南京银行
CD077 的发行主体南京银行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1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因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2018 年 1 月 30 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该公司镇江分行违规办理票
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
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153.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76,044.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63,855.51
5 应收申购款 1,100.00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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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373,153.4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856 中天能源 3,925,776.00 0.19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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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保泰保本 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0.90% 0.07% 1.10% 0.01% -2.00% 0.06%
2017.01.01-2017.12.31 2.93% 0.10% 2.10% 0.01% 0.83% 0.09%
2018.01.01-2018.03.31 0.59% 0.12% 0.52% 0.01% 0.07% 0.11%
2016.06.24-2018.03.31 2.60% 0.09% 3.71% 0.01% -1.11% 0.08%
2、博时保泰保本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1.10% 0.06% 1.10% 0.01% -2.20% 0.05%
2017.01.01-2017.12.31 2.43% 0.10% 2.10% 0.01% 0.33% 0.09%
2018.01.01-2018.03.31 0.49% 0.12% 0.52% 0.01% -0.03% 0.11%
2016.06.24-2018.03.31 1.80% 0.09% 3.71% 0.01% -1.91%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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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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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含权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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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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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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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
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按约定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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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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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本基金在过渡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本基金在过渡期间不收取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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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过渡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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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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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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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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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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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
同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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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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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5)杠杆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衍生品以及使用回购、融资融券等杠杆策略,会放大
组合业绩波动水平,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会影响其股票价格、可转债价格,严重亏损时,还会影响企业债价格,使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
(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
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市场 ,如遇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严重
的,甚至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将给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
(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委托资产
的损失,或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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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或技术风险
(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
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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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它风险
(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期限匹配风险
本基金作为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投资运作期需考虑基金的保本周期,买入持
有个券的剩余期限需与保本周期相匹配,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无法实现期限完全匹
配,从而带来低收益或者到期变现亏损风险。
3、策略风险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力争实现保本目标。在实际
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受市场环境影响,出现极端情形,导致资产配置行为无法按策略要求
及时有效实现,从而增加策略成本,给基金资产带来收益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 1)杠杆风险
衍生品投资具有高杠杆特性,因此会放大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加大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收益的波动性。
(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
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 3)合约展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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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
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
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4)强制平仓或止损风险
使用衍生品投资工具,有可能面临投资期内,价格反向波动过大导致的强制平仓或止
损,比如结构化产品挂钩标的价格下跌超过一定程度触发止损条款,或期货保证金头寸不
足导致强制平仓,在此情况下,委托资产将被迫产生损失,且日后标的资产价格回归也可
能无法挽回全部已实现损失,对计划资产收益影响较大。
( 5)模型风险
衍生品属于虚拟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需要通过模型进行风险定价,当投资人员使用
了错误模型或者选择了不当的参数,会导致对风险或交易价格的估计错误而造成损失,损
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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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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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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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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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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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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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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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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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
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 7)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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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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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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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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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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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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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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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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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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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固定
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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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
产后的余额;
(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除上述第( 2)、( 10)、( 19)、( 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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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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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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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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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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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成立
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
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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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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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含权债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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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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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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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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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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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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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场外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场外投资者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场外投资者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
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2、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到交
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详情请咨询相关场内
销售机构。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
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
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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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
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
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
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 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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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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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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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8 年 06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二)、 2018 年 06 月 1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三)、 2018 年 05 月 0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四)、 2018 年 05 月 0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五)、 2018 年 05 月 0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六)、 2018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七)、 2018 年 03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 ;
(八)、 2018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80330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九)、 2018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十)、 2018 年 03 月 2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变更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
(十一)、 2018 年 02 月 0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摘要) 》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十二)、 2018 年 01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
(十三)、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71229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1229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行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8 日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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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对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为落实保本机制,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接受和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
证担保,在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下简称“认购保
本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32 亿元人民币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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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为非
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份额累计净
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均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
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为 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
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 /1×100%。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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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本条第 1、 2、 3 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
同》 及本条第 1、 2、 3、 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担
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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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
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认购并持有到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0.17%÷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九、送达地址
甲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 23 层。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各方,
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 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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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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