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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 (0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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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00411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1-23     基金规模:0.20亿份     基金经理: 胡尧盛 
基金全称: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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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2年10月1日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国企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

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创金合

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

《基金合同》的事项。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17:00止(以收到

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丁子涵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楼

联系电话:0755-8282-0255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30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jhx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

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

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

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

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①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
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
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②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创金合
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
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
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二: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号码
3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4 代理人姓名/名称
5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
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
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月23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终止创金合信
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

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
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
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基金的实
际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费用。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终止《基金合同》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
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方案有成熟、清晰的实施流程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将成立专项小组
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等进行
沟通。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按公告要求进入清算期,并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
否决。

如果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终止
《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
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本基
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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