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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C (00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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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C00551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1-29     基金规模:2.34亿份     基金经理: 沈致远 
基金全称: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0.30%
  • 近一季增长率
    1.12%
  • 近半年增长率
    2.1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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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8】203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的特定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赎回费率以及“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督察长介绍进行更新,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正文“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之“2、赎回费”以及“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之“3、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0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邮政编码:310008

法定代表人:张哲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哲先生:董事长,本科。2002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南华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富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2022 年 8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旭峰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8 年 8 月至 1993 年 7 月,就
职于浙江省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公司,历任办公室干事、团委书记;1993 年 8 月至 1996年 5 月,就职于浙江金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历任营业部市场部经理、营业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6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朱坚先生:董事,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7 月先后任职于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浙江远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996 年 7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2002 年 6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浙江新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 年 11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
业务管理工作,自 2008 年 7 月起任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 年 8 月加入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 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担任企业运营分析部部长,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资本管理中心助理总监。

蒋潇华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1995 年 7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
公室、省政府证管办、省政府证券办、浙江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邱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博士,2000 年 3 月起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15 年 8 月加入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风控官。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 年参加工作,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兼任上海期货交易所社会理事。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工代表连省担任。

连省先生:执行监事,大专,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营运总部担任基金
会计,2006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从事注册登
记。2016 年 12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哲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朱坚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丽娟女士: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兼投资助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风控部总监、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23 年 7 月 10 日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 8 月 14 日起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曾媛女士: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先后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2019 年 9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23 日起担任南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昱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经理。2017 年 3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5 日起担任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晓永先生:大专,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06 年 8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工程部工作,2009 年 7 月起先后任该部门副经理、经理职务。2019 年 8 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致远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5
日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先后在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海通国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职。2021 年7 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南华瑞扬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5 日起任职)、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5 日起
任职)、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16 日起任职)、南华瑞诚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16 日起任职)、南华价
值启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1 日起任职)、南华瑞盈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3 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朱坚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成员:

周昱峰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林泽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年6月28日至2020年11月9日,先后在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主办和副总经理职务;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14日在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2021年4月15日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南华瑞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起任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3日起任职)、南华瑞扬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9日起任职)、南华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8日起任职,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任职于南华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南华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转型为南华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9日起任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29日起任职)、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29日起任职)、南华瑞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5日起任职)。

黄志钢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
2004-07-05 至 2005-07-14 在美国未来之路任交易员;2005-07-15 至 2006-12-10 任海通期
货研究发展部研究员;2006-12-10 至 2008-10-21 任国元证券衍生产品部高级经理;
2008-10-21 至 2015-06-05 任国联安基金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06-08 至 2018-06-30
任金鹰基金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01-01 至 2019-08-01 南华期货研究所量化投资总监,2019 年 8 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9 日起任职)、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9 日起任职)、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5 日起任职)。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防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风险防控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5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
只,QDII 基金 5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哲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真:0571-56108133

联系人:张艳梅

电话:0571-26896595

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王琪

电话:010-665954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朱睿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琦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7)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301 室、401 室、501 室、701 室、901 室、
1001 室、1101 室、1201 室

法定代表人:罗旭峰

联系人:胡霞

电话:0574-87280438

传真:0574-879738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10

(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42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1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注: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暂停该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认购、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赎回业务正常办理。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6 层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60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徐步夷

电话:021-2315440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1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1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注:公司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暂停该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认购、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赎回业务。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代)

联系人:罗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2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2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馨宁


电话:0755-2267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5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3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6)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0411-39027861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4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4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客服电话: 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4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联系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4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50585353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郑经枢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5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联系电话:0755-82026642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5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B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宋丹萍

联系电话:010-59158000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注: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暂停该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认购、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赎回业务正常办理。

(5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史若芬

联系电话:400-080-3388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wm.com/

(5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郑雅婷

联系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57)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13918960890

传真:024-82280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谢彦虎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zzfund.com

(6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联系人:孙昊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199287540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6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网址: www.520fund.com.cn

服务热线 : 4007991888

(6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爱建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电话:021-64382660

联系人:黄子珈

网址:www.ajwm.com.cn

服务热线:400-803-2733

(6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联系人:魏小清

网址:www.5irich.com

服务热线:010-66154828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龚江江

网址:www.zlfund.cn/www.zlfund.cn

服务热线 :4006-788-887

(6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苏湘然

联系电话:13552280319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68)公司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69) 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联系电话:010-86499838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https://www.lczq.com

(70)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初阳

电话:0532-8801881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71)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高赞

联系电话:16678538152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72)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

联系人:邱明明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7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
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4)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联系电话:021-23262703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75)公司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76)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孙健

电话:15210835479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0719-95335、4008895335

网址:https://www.avicsec.com/

(7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E 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王璟

联系电话:95511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哲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 真:0571-56108133


联系人:王璐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11 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 话:0571-87901111

传 真:0571-87901501

经办律师:俞晓瑜、刘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8】
2033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A、C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19 年 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544,750,447.9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5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40%

申购费率 100 万≤M<500 万 0.20% 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0% Y≥7 天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40%)=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 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使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使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上限或该申购申请超过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确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券,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投资策略、回购放大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以增强组合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有关约定;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作为组合业绩的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
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9,691,075.81 82.74

其中:债券 69,691,075.81 82.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03,679.59 16.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9,619.51 0.61

8 其他资产 19,912.37 0.02

9 合计 84,224,287.2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309,949.20 9.8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381,126.61 73.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381,126.61 73.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691,075.81 82.98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203 21国开03 200,000 20,698,393.44 24.64

2 210402 21农发02 200,000 20,349,180.33 24.23

3 230202 23国开02 100,000 10,180,339.73 12.12

4 210303 21进出03 100,000 10,153,213.11 12.09

5 019694 23国债01 48,000 4,853,262.90 5.7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处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多家分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当地银保监分局和央行分行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等资产,因此不存在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65.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6,347.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912.3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 A 净值表现: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④

2019.1.29-2019.12.31 3.54% 0.03% 2.96% 0.02% 0.58% 0.01%

2020年 1.13% 0.06% 2.37% 0.06% -1.24% 0.00%

2021年 -1.58% 0.03% 3.27% 0.02% -4.85% 0.01%

2022年 42.09% 2.76% 2.48% 0.04% 39.61% 2.7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8.02% 1.31% 13.20% 0.04% 34.82% 1.27%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 C 净值表现: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④

2019.1.29-2019.12.31 3.27% 0.03% 2.96% 0.02% 0.31% 0.01%

2020年 1.84% 0.07% 2.37% 0.06% -0.53% 0.01%

2021年 -1.86% 0.03% 3.27% 0.02% -5.13% 0.01%

2022年 41.77% 2.77% 2.48% 0.04% 39.29% 2.7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7.83% 1.32% 13.20% 0.04% 34.63% 1.2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 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2)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 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证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转换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的特定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四)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这类金融衍生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开放期内,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组成)。境内债券市场规模大、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市场的投资标的可能会出现可能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进行了严格的投资限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整体上银行间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债券,其他短期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等,投资期限短,流动性较好。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于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二、线上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线上服务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开展相关咨询,客服人员在收到邮件咨询后的24小时内答复或联系投资者。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services@nanhuafunds.com。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联系方式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5599

网址:www.nanhuafunds.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2022/4/20;

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4/20;

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4/22;

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2022/4/23;
5、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4/23;
6、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4/23;
7、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4/27;

8、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4/28;

9、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4/29;

1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5/18;

1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5/27;

1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6/22;

13、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2/6/23;

1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2022/6/24;

1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2022/6/24;

16、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2022/6/25;
1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2022/6/25;


18、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6/25;
19、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6/25;
2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6/27;

2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6/28;

22、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6/28;

23、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2/6/30;

2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2/7/5;

25、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3号,2022/7/5;
26、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7/5;
27、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7/5;
28、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2022/7/6;

29、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7/7;
30、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7/7;
3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4号,2022/7/7;
32、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2022/7/20;

3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7/20;

3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7/27;

35、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7/28;

36、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8/8;

37、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8/15;

38、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公告,2022/8/24;

39、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2022/8/24;

4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8/24;

4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8/26;


4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8/26;

4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2022/8/26;

4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2022/8/30;

4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8/30;

46、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9/5;

4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9/6;

48、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9/21;

49、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明文件、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新版营业执照及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信息的通知,2022/10/12;

5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10/18;

5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2/10/22;

52、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5号,2022/10/25;
53、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10/25;
5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10/25;
55、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10/25;

56、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2022/10/26;

5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10/26;

58、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11/7;

59、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11/15;

6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直销柜台银行账户的公告,2022/11/17;

61、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11/25;

6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400客服热线暂停使用的通知,2022/11/28;

6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400客服热线恢复使用的通知,2022/12/1;


6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12/2;

65、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12/13;

66、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2023/1/5;

6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2023/1/6;

68、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1/12;

69、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1/20;

70、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2023/1/20;

71、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2/8;

72、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2/25;

73 、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变更 法定 代表人 并完 成工 商变 更登 记的公 告 ,2023/2/28;

7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3/10;

7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3/20;

76、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3/22;

7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30;

78、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2023/3/30;

79、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3/31;

8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4/4;

81、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4/4;


82、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3/4/7;

8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4/21;

84、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2023/4/21;

8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5/5;

86、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5/16;

8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2023/6/30;

88、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7/21;

89、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2023/7/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对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于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邮政编码:310008

法定代表人:张哲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中短债主题证券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的有关约定;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改正,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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