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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中证500增强A (0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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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500增强A005607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8-04-19     基金规模:0.24亿份     基金经理: 喻银尤 
基金全称: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4%
  • 近一月增长率
    4.49%
  • 近一季增长率
    10.01%
  • 近半年增长率
    2.9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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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决定转换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事实性信息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订,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宝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临时公告等资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0 日


附件:《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如下:

原托
管协

议涉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及修
改章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的开立和管理 4.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 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
五、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基金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财产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保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
管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
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

5.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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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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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清 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
算交 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收安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排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 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由基金管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
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议。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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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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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 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 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
七、 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交易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 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及清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算交 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

收安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排 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 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行不得延误。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 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理。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
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
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
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
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
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
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

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
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
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
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
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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