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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C(美元现汇) (01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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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C(美元现汇)012871
基金类型:ETF、QDII     成立日期:2021-07-23     基金规模:0.03亿份     基金经理: 伍臣东 
基金全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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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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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降低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降低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LOF)”)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成立。《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公司旗下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场内简称“纳指 ETF 易方达”,基金代码“159696”)已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成立,并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同时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根据上述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
接(QDII-LOF)当日,基金份额简称调整如下:

1.原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继续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A(人民币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A(人民币份额)”,场内简称“纳斯达克 100LOF”不变,基金代码“161130”不变。
2.原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场外简
称“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A(美元现汇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A(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代码“003722”不变。

3.原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场外简称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C(人民币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C(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012870”不变。

4.原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场外简
称“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C(美元现汇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C(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代码“012871”不变。

前述调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经调整后,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三、修订后的《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生效。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同时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网站(www.efunds.com.cn)
上同时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相应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3.变更生效后,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
赎回费率、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同时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的日常赎回业务照常办理,继续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变更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5.变更生效后,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仍将在纳斯达
克证券交易所 2023 年非交易日(2023 年 11 月 23 日、12 月 25 日)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的《关于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本公告仅对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联接(QDII-LOF)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7.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对照表

一、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修改章节 (LOF)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
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 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申购
算,认购、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 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
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
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 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险。

四、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四、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易方达纳
第 一 部 分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前言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而来,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注册。 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金没有风险。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本基金由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纳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二 部 分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释义 充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纳斯达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删除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增加:

9、目标 ETF: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投资等业务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纳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删除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4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内赎回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4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外赎回

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删除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6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LOF)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

五、标的指数 五、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价格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标的指
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价格指数)。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少

第 三 部 分 于 2 亿元。

基金的基本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情况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

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增加:

九、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
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
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


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
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
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是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既可以在交
易所买卖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或进行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也可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场外
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
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
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
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
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
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
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
响。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对象、募集目标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易方达纳斯达
变更前: 1、发售时间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第 四 部 分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LOF)根据 2016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券
发售 2、发售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纳斯达克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
变更后: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证监许可【2016】2420 号)注册募集,基
第 四 部 分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 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基金的历史 构的相关公告。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
沿革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方 达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将针对人民币基金 (LOF)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正
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认购代码 式生效。

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其中,美元基金份 根据《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额在场外发售,人民币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 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管
内同时发售。 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1)场外发售 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2)场内发售 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 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易方达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
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发售。 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无需召开基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美元基金份额 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司。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同时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 售服务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
经受理不得撤销。 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据此修订《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 2023年10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 月17日起,《易方达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行使合法权利。 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本基
3、发售对象 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
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
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
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
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变更前: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第 五 部 分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变更后: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第 五 部 分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

基金的存续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 2017 年 7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LOF)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 2017 年 7
第 六 部 分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易
基金份额的 方 达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交易 (LOF)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正式变更为易
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后,本基金 A 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继续上市交易。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删除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增加:

10、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第 七 部 分 金申购的。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8、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
回的。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6 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 八 部 分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当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事人及权利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义务 申购、赎回的价格;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回的价格;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删除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限于: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限于:

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使表决权;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使表决权;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限于: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限于: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
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第 九 部 分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
有人大会 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

(8)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
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 场外申购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
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第十二部分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 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
登记结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A 类美元份额、C 证券账户下。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
类美元份额以及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 以及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
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 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算机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 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第十三部分 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 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基金的投资 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
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
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 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融工具。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现金 例进行调整。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ETF 的联接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现金 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 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

体配置比例。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
以内。 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 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 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的投资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 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因此对可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
(2)替代性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限制投资某只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股票、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 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 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 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衍生 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 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替代投资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
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7)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产净值的 90%。
(8)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删除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
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 《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9)-(11) 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8)-(10)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 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
从其规定。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
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
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
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 纳斯达克 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
本基金主要投资美国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 克 1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
克 100ETF 间接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需承
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其他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 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 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
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 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
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 ETF 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
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
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
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
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基金份
基金的财产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
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
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增加:

1、目标 ETF 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
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1)除目标 ETF 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
第十五部分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基金资产估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
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删除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
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第十六部分 式 式

基金费用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税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
H=E×0.80%÷当年天数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
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
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
下: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
H=E×0.25%÷当年天数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E×0.10%÷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
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
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删除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见招

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

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7 项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6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八部分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与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至 12 月 31 日;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国证监会的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第十九部分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基金的信息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披露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删除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

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删除

增加:

22、目标 ETF 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第二十部分 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合同的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变更、终止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意后变更并公告。

与基金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第二十三部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分 基金合 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表签字或盖章,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生效,
同的效力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原《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LOF)基金合同》失效。

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托管协议对照表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修改章节 (LOF)托管协议》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将易
发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LOF); 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拟担任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纳斯
为明确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接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为明确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管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制订本托管协议;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

一、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协议当事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188 号 6 层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
管人的受托 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职责和托管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职责 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四、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人对基金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管理人的业 对象进行监督。 对象进行监督。

务监督和核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查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 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 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 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融工具。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现金 例进行调整。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督: 限进行监督:

(7)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7)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8)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产净值的 90%。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 删除
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
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 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项规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删除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六、基金财 《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产的保管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
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
其它资产。

3.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增加:

(1)目标 ETF 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十、基金资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
产净值计算 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和会计核算 (3)基金估值方法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1)除目标 ETF 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
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述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 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 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
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 资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

十二、基金 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 的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
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公开披露。 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增加: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十三、基金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费用和税收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
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
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
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
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四)销售服务费 (四)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 (五)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目标 ETF
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基金财产划拨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
用。 募说明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十八、托管 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协议的变更、(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
二十一、托 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备案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管协议的效 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力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以中国证监会变更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二)托管协议自《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LOF)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易
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失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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