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
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
将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3月
14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17:00止。2024年4月1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
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2080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 托 代 理 人 :陈 文 敏 ,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出 生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
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3月13日在有关报刊
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3月15
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
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
列公告、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截至2024年3
月13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4
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
28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
证。
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的授权代表郭彦雯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陈文敏、邱舸航进行
计票。截至2024年4月12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
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有效表决基金份额
的投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召开条件。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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