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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A (04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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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合A04002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1-12-20     基金规模:3.09亿份     基金经理: 李欣 
基金全称: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0%
  • 近一月增长率
    3.12%
  • 近一季增长率
    16.22%
  • 近半年增长率
    3.9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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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524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属于具有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6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建设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招募说明书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
招募说明书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

6
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

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并代行

董事长职务。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

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

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

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

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7
招募说明书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

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

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

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

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

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

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

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8
招募说明书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

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并代行

董事长职务。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管理学博士,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在深圳华为公司工作,2002 年 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在战略策划部、

研究发展部从事数量分析和行业研究工作。自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3 月担任华安安顺封闭

基金和华安宏利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华安创新股票基金的基金

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尚志民先生,首席投资官

顾建国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基金经理

9
招募说明书
杨 明先生,首席宏观策略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84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

构,其中 76.8%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

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10
招募说明书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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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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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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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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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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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5,021.99 亿元,增长 4.65%。2011 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19%;

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27%;净利差为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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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8 和 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31.54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37.29%。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

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

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

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

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

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

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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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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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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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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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销售代理人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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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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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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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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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82825551

传真:(021)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s.com.cn

(1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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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6708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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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943750

网址:www.zszq.com.cn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27
招募说明书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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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1】1524 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到 2012 年 12 月 16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

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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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1年11月21日到2011年12月1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各代销机构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0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1.0%)=1,980,198.02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0,198.02=19,801.98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1,000)/1.00=1,981,198.02 份

例三,某投资人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

1,000 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5 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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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

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

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验资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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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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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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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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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36
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

37
招募说明书
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在调整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 066.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 元,则可得到
97, 066.18 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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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
到 49,260,098.5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 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39
招募说明书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40
招募说明书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
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1
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亏损等任何损失。若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42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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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44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以科学技术为动力在产业价值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或企业,关注
其科技创新或技术突破后产生的增长动能,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以科学技术为动力在
产业价值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或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债券、权证、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科学技术转化为
生产力的效率将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驱动的创新成果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新技术、新产品将
成为经济转型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投资科学技术就是投资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本基
金将挖掘科学技术驱动的研发成果所蕴含的价值成长潜力,从市场广度、技术深度、产业宽
度和政策强度等方面寻找具备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并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分享中国经济转型过
程中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
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
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
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
45
招募说明书
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动力的界定

本基金以产业链价值结构为主要判别基准,选取以科学技术为动力在产业价值链中占据
优势地位的行业或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一个行业或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中的优势地位主要
体现在科学技术驱动的研发成果以及由此衍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所蕴含的价值成长潜力、竞
争结构中的主动权以及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力。具体而言,我们对科技动力的界定重在分析
其引领的真实需求的成长性,尤其要注重具有产业链深度和广度的行业性投资机会。新能源、
新材料、生物技术、海洋工程、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等产业链价值重构行业或实现技术升级
的先进制造业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

(2)个股选择策略

我们将从市场广度、技术深度、产业宽度和政策强度等方面寻找选取财务状况良好、盈

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的公司并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①市场广度:企业研发成果拥有广阔的应用范围,能够依靠科技创新取得竞争优势,并

且能够有效利用研发成果创造利润增长点。

② 产业宽度:企业研发成果能够促进现有产品的更新换代,并且能够带动上、下游产

业的技术升级。

③ 技术深度: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企业家致力于通过产品研发打

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拥有成熟稳定的研究团队;在行业竞争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力

进行创新投入和技术改造。

④ 政策强度:企业研发的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内在需求;所处行业为受益于十二五战略规划或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
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
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
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
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
46
招募说明书
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
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
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覆盖了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的所有成分股,综合反映沪深证
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一定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
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六)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变化的环境、微观企业运行的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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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

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

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

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执行、评估与调整、数

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

研究发展部和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发展部策略小组提交投

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告并形成投资决策建议,审议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基

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基金的投资限制要求和市场判断,从核心股票库中挑选

股票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数量、时机,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

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已经买

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

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模型,评估组合风险价值、行业配置、估值、流动

48
招募说明书
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发组合绩效归因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

因系统,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合规监控,合规监察稽核部依据证券基金相关投资

法规,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

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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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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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2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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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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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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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
项下的相关科目,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56
招募说明书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7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在权益登记日,如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或者托管转出尚未转
入时,其相对应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58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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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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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第第(九)款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费率将另行公告。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7、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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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2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63
招募说明书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64
招募说明书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5
招募说明书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66
招募说明书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

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67
招募说明书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

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

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

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

68
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挖掘科学技术驱动的研发成果所蕴含的价值成长潜力,重点投资于以科学技术为

动力在相关产业链价值结构中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和受益的相关上、下游产业链以及相关服

务支持行业。从投资策略而言,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

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变化趋势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9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70
招募说明书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71
招募说明书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73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74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运营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及基金份额
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

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

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

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和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另行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动划款模式”

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招行直付通、建行e付通、

75
招募说明书
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天天盈(工商银行、光大

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支

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销、银联通(兴业银行、中

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上海农商行)。本公司为上述结算方

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主动划款模式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网 定期转换 ● ●

交 定期赎回 ● ●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托管转入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手 转换 ● ●

交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76
招募说明书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电 转换 ● ●

交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注:●表示已开通服务;-表示暂未开通服务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登录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

人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人可以同时申请多

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投资人可以撤销尚未生效

的预约交易。投资人办理预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

(九)手机短信服务
77
招募说明书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人可通过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资讯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78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79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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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1
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82
招募说明书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83
招募说明书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4
招募说明书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5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86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7
招募说明书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88
招募说明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89
招募说明书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90
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91
招募说明书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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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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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94
招募说明书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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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37 楼、3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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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以科学技术为动力在

产业价值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或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债券、权证、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
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7
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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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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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0
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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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02
招募说明书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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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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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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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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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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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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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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