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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A (1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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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A10001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2-08-16     基金规模:2.59亿份     基金经理: 曾新杰 
基金全称: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7%
  • 近一月增长率
    3.01%
  • 近一季增长率
    8.95%
  • 近半年增长率
    -0.0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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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源平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O一O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7月4日证监基金字【2002】3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0年8月1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53
十、基金的业绩.............................................................................................................................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5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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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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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本基金为2002年8月16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为2002年7月25日至2002年8月14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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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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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0年8月16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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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北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北方营销中心和西部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2010年8月16日,公司有员工172人,其中5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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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生于1969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年至2000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BMO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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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5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专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1960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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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1976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年4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年1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硕士研究生,12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李晓铭先生,基金经理,生于1980年,硕士,自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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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从2009年10月开始管理本基金。
(2)历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徐卫群先生,任职时间为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第二任基金经理为陈继武先生,任职时间为2003年11月至2005年2月;第三任基金经理为林作平先生,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第四任基金经理为徐大成先生,任职时间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第四任基金经理为李为冰先生,任职时间为2007年6月至2009年10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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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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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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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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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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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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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8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8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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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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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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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滕涛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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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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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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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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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393-1259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021-6886511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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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417-427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电话:(021)68558133
传真:(021)68558236
联系人:王嵘
公司网站:www.skyone.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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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服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2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22)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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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0531)8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71)4961259,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2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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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624400
传真:(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96888
公司:www.gyzq.com.cn
(2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
公司:www.ghzq.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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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800-810-8809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755)83025913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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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询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3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5161671 5161670
业务传真:(0551)5161672
联络人:甘霖
客服热线:0551-96518/400 80 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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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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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0586660-8837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3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3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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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
(3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40)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4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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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20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宋小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com/
(43)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60
联系人:李瑾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axzq.com.cn
(4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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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4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层-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层-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 http:// www.cjis.cn
(4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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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050397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钱庚旺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4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人:秦予
电话:010-68083578
客服电话:010-68083601
公司网址:www.xsdzq.cn
(5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http://www.qdccb.com/
(5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http://www.ehong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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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5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4)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5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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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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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http://www.cbh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负责人:张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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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7月4日证监基金字【2002】3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2年7月25日到2002年8月14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合同》于2002年8月16日生效。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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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设立募集期净销售额为4,616,913,656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2年8月16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4,616,913,656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6248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2年8月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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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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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2002年8月2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2年9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它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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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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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2年(含)
1.5%
2~3年(含)
1.2%
3~4年(含)
1.0%
4~5年(含)
0.5%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5%
1年—2年(含)
0.3%
2年以上
0
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赎回费作为注册登记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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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达到500万元
前端申购费(C=A-D)
147.78
11,857.70
1000元/笔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申购份额(=D/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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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持有时间
1年
2年
3年
适用赎回费率
0.5%
0.3%
0%
赎回费用
60元
36元
0元
赎回金额
11,940
11,964
12,000
假定该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的是交纳后端申购费用(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持有时间
1年
2年
3年
适用赎回费率
0.5%
0.3%
0%
赎回费用
60元
36元
0元
适用申购费率
1.8%
1.5%
1.2%
后端申购费
198元
165元
132元
赎回金额
11,742
11,799
11,868
3、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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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暂停估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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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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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源,代码:前端为100016)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注:后端收费品种自2010年3月15日起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利,代码:前端为100018)、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益,代码:前端为100020)、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瑞,代码:前端为100022)、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时,代码:A级100025;B级:100028)、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合,代码:前端为100026)、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成,代码:前端为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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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鼎,代码:前端为100032)、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优化增强债券,代码:A类为100035; C类为100037)、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沪深300增强,代码:前端为100038)和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通胀通缩主题,代码:100039)。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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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4)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转换过程中,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6)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8)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0)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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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1)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2)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富国天源与拟转换基金(包括富国天益、富国天利、富国天瑞、富国天时、富国天合、富国天成、富国天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富国沪深300增强、富国通胀通缩主题)的机构。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查询。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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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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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按比例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坚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最大特点是突出了动态平衡型,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资产配置的变化,即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和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风险性、收益性大小的判断,主动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二、持股结构的变化,即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主动调整股票资产中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在投资于良好成长性上市公司的同时,兼顾收益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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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方向
1、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募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成长型股票,包括三类:
①经典成长型:这类公司提供新产品,创造或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新产品通常是新技术、新发明的结果;
②市场份额成长型:这类公司增长迅速的原因在于它们靠更好的产品质量、形象或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③合并型:这类公司的增长来自于收购大量其他公司,支付合理收购价格并实现融合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长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2)利润总额连续两年(或预期)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GDP增长速度。
(2)价值型上市公司股票,是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市盈率较低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价值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每股收益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市盈率由低到高排名靠前。
3、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债券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债券的风险收益水平、流动性、期限、发行人资信水平等因素建立债券投资组合。
(四)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按比例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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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股票投资中,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60%,投资于价值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40%,上下浮动比例为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
(五)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指标。
——国家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对中长期投资的重要的决策依据。
——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各行业发展状况:形成行业投资策略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研究:形成投资组合的直接依据。
——证券市场走势:中国属于新兴市场,呈现较大的波动性。针对市场走势的变化调整相应的投资策略是管理好基金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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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布比例、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投资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股票资产中的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3、投资方法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方法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首先,对各类资产(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动态配比。
其次,确定成长型公司股票和价值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
第三,构造候选股票池:(1)根据分行业股票评价体系,确定行业内的优选股票;(2)对上述优选股票划分成长型和价值型,确定本基金的候选股票池。
第四,基金经理综合考虑资产配置、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的比例、行业状况变化及市场特点等因素,从候选股票池中挑选合适的股票,构造基金资产组合。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募集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包括:
(1)A股流通股小于1000万股的股票;(2)ST、PT股票,但已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基本面发生正面重大变动的除外;(3)因涉嫌违规而接受证监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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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的股票;(4)截止投资日为止前一年涨幅超过200%的股票;(5)信用评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应禁止纳入组合。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来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6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0%+同业存款利率×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6,395,269.19
54.62
其中:股票
406,395,269.19
54.62
2
固定收益投资
203,008,340.00
27.28
其中:债券
203,008,340.00
27.2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440,751.49
16.19
6
其他资产
14,201,180.53
1.91
7
合计
744,045,541.2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1,740,000.00
1.83
C
制造业
163,706,600.38
25.57
C0
食品、饮料
28,928,738.34
4.52
C1
纺织、服装、皮毛
15,802,200.00
2.47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9,668,024.56
3.07
C5
电子
17,734,766.69
2.77
C6
金属、非金属
23,583,180.00
3.68
C7
机械、设备、仪表
21,502,616.00
3.36
C8
医药、生物制品
36,487,074.79
5.70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518,720.00
0.7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1,388,099.70
4.9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89,000,007.86
13.90
I
金融、保险业
99,412,141.65
15.53
J
房地产业
2,146,500.00
0.34
K
社会服务业
4,483,199.60
0.7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06,395,269.19
63.4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601
中国太保
860,000
19,582,200.00
3.06
2
601318
中国平安
409,763
18,254,941.65
2.85
3
002024
苏宁电器
1,600,000
18,240,000.00
2.85
4
002384
东山精密
300,000
17,301,000.00
2.70
5
002106
莱宝高科
660,000
15,510,000.00
2.42
6
600694
大商股份
340,000
14,385,400.00
2.25
7
002038
双鹭药业
380,000
14,242,400.00
2.22
8
000001
深发展A
800,000
14,008,000.00
2.19
9
600036
招商银行
1,000,000
13,010,000.00
2.03
10
002251
步 步 高
570,000
12,790,800.00
2.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4,235,340.00
20.97
2
央行票据
58,734,000.00
9.17
3
金融债券
10,039,000.00
1.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39,000.00
1.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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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7
其他
-
-
8
合计
203,008,340.00
31.71
注:此处金融债券为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1月5日《关于将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作为国家债券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4]01号)的规定,可计入国债投资比例。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0112
21国债⑿
606,000
61,442,340.00
9.60
2
1001011
10央行票据11
600,000
58,734,000.00
9.17
3
010110
21国债⑽
500,000
50,650,000.00
7.91
4
010203
02国债⑶
220,000
22,143,000.00
3.46
5
060205
06国开05
100,000
10,039,000.00
1.5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4,123.57
5
应收申购款
10,076,509.93
6
其他应收款
547.0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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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
合计
14,201,180.5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318
中国平安
18,254,941.65
2.85
筹划重大事项
2
000001
深发展A
14,008,000.00
2.19
筹划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2.8.16-
2002.12.31
-7.74%
0.36%
-13.33%
0.73%
5.59%
-0.37%
2003.1.1-
2003.12.31
16.83%
0.68%
4.43%
0.78%
12.40%
-0.11%
2004.1.1-
2004.12.31
0.69%
0.79%
-11.26%
0.90%
11.95%
-0.11%
2005.1.1-
2005.12.31
-2.58%
0.87%
-1.50%
0.86%
-1.08%
0.01%
2006.1.1-
2006.12.31
75.02%
1.01%
70.43%
0.91%
4.59%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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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07.1.1-
2007.12.31
62.32%
1.4%
89.44%
1.49%
-27.12%
-0.09%
2008.1.1-
2008.12.31
-43.74%
1.62%
-46.40%
1.94%
2.66%
-0.32%
2009.1.1-
2009.12.31
49.66%
1.33%
56.71%
1.32%
-7.05%
0.01%
2010.1.1-
2010.6.30
-9.15%
1.03%
-17.82%
1.02%
8.67%
0.01%
2002.8.16-
2010.6.30
129.77%
1.13%
76.35%
1.22%
53.42%
-0.0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
2.本基金于2002年8月16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2年8月16日至2003年2月15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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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国债托管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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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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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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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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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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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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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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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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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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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含)
1.8%
1~2年(含)
1.5%
2~3年(含)
1.2%
3~4年(含)
1.0%
4~5年(含)
0.5%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5%
1年—2年(含)
0.3%
2年以上
0
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申购费和赎回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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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例如:报刊和网站等)公告,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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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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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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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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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积极成长型基金,高于国债、指数型基金和价值型基金。
(一)投资于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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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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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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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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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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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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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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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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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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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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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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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f.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g.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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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d.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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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d.上述第c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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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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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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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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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争执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项所列情形发生时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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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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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妥善保管基金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托管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并经对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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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负责保管本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依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分配、处分基金的任何资产。
(2)本基金资产应设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及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必须严格分开,并应对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发行期间,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基金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实务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有效。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的银行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以同样的方式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资金清算银行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2)除本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银行账户,并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银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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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不得出借和转让,不得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易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5、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出入保管库,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每月末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在报表中反映。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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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的责任
基金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复核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2、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a.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b.凭证保管及核对: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每个工作日终了后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00前,基金管理人当天的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周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a.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分别编制。
b.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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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中期报表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
d.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便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登记机构取得,包括基金成立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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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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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6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0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二)2010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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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富国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海证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三)2010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上海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活动的公告》。
(四)2010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0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多交易账户系统上线的公告》。
(六)2010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方证券网上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2010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八)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银行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网银优惠和定投优惠的公告》。
(十)2010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201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十二)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的公告》。
(十三)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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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十四)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参加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六)2010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信证券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十七)2010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八)2010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九)2010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2010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一)201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二十二)2010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201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富国旗下部分基金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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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参加非现场委托方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2010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2010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二十六)2010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开展网上直销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七)2010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公告》。
(二十八)2010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二十九)2010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三十)2010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三十一)2010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三十二)2010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定投及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三十三)2010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定投优惠和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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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2010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定投与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三十五)2010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三十六)2010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十七)2010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定投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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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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