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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QDII) (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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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QDII)110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QDII     成立日期:2008-06-19     基金规模:30.05亿份     基金经理: 张坤 
基金全称: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21%
  • 近一月增长率
    5.55%
  • 近一季增长率
    12.75%
  • 近半年增长率
    -4.7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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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易方达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7月)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8 年 5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 号)和 2008 年 5 月 15 日《关于同意易方
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80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4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4
(二)主要人员情况 ......................................................................................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8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8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9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一)基本情况 ............................................................................................13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4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14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6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45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47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47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47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8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48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9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49

I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50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52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52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4
九、基金转换 ...................................................... 54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55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55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56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56
(五)基金转换费率 ....................................................................................56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57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59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59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1
(一)投资目标 ............................................................................................61
(二)投资范围 ............................................................................................61
(三)投资理念 ............................................................................................61
(四)投资策略 ............................................................................................61
(五)业绩比较基准 ....................................................................................64
(六)风险收益特征 ....................................................................................65
(七)投资程序 ............................................................................................65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65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66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66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67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67

II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一)基金资产总值 ....................................................................................71
(二)基金资产净值 ....................................................................................71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7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7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一)估值目的 ............................................................................................72
(二)估值日 ................................................................................................72
(三)估值对象 ............................................................................................72
(四)估值方法 ............................................................................................72
(五)估值程序 ............................................................................................7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74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74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74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7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一)收益的构成 ........................................................................................75
(二)收益分配原则 ....................................................................................75
(三)收益分配方案 ....................................................................................76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76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6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77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78
(三)基金的税收 ........................................................................................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一)基金会计政策 ....................................................................................80
(二)基金的审计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III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81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81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84
十九、风险揭示 .................................................... 84
(一)市场风险 ............................................................................................84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85
(三)流动性风险 ........................................................................................85
(四)管理风险 ............................................................................................85
(五)其他风险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8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8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88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3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99
(六)争议的处理 ........................................................................................99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0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0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0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0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07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07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8

IV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1




V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
行的内容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3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8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67%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8.33%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4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

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

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

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

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

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

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5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

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

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

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

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



6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何云峰先生,工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积极成长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6
月 19 日起)。

3.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马骏先生、

刘震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ETF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

责人。

刘震先生,理学硕士。曾任 D.E.Shaw &Co 机构部副总裁,加拿大皇家银行多美年证券

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股权衍生产品部副总裁,HorizonLive.com 高级副总裁,

美国银行证券公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机构部总监,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 高级量化策略师,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自营部执行董事兼任

交易员,布莱文霍华德美国资产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量化投资

总监兼任交易员,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The Red Capital, LLC)执行合伙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7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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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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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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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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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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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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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

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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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

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

向股票型、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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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

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

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

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

等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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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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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贸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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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侯燕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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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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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1) 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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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联系电话:010-655570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14)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15)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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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联系电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16)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法晓宁

联系电话:025-58587018、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8)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梁曦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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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b.com.cn

(19)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叶德森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蒋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1)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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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4)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6)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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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7)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8)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51863323

网址:www.htsc.com.cn

(29)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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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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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5)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65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69-9611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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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37)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9)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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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3)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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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4)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5)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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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7)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联系电话:029-87416787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9)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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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1) 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52)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3) 广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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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54)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5)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6)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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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0205

网址:www.ghzq.com.cn

(57) 山西证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8) 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9)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60) 东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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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61)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2)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3)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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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64)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6)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7)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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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8)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69)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70)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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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1)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陈诚

联系电话:023-637864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72)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7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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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19-88166222、021-52574550、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4)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75)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6) 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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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7)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8)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9) 厦门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80)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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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81)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2)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3) 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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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84)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5)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6)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4890208

传真:0931-4890118

网址:www.hlzqgs.com

(87) 中山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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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8)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9)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联系电话:010-585680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90) 财富里昂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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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王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庄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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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644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8 年 6 月 13 日。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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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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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 T+3 个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个工作日之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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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办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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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

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

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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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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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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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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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11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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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目前已开通与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

票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

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

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5.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6.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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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8.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调

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

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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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

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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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至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

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

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

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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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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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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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发掘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寻求资本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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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

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

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CPI、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

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资产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投资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

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 1) 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流通市值自小到大进行排序,累计流通市

值占 A 股总流通市值 2/3 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

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

预计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本乘以收盘价。当权

威的证券数据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可供投资者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自由流通股本数据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采取自由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计算流通市值,并提前公告具体的计算方法。

( 2) 中小盘股票的选股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案头分析与实地调研等方法,对拟投资的上市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透彻

的分析,包括统计分析行业数据、走访上市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调研公司的竞争对手、与

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员工谈话等,按以下标准选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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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较高成长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较高成长性指的是企业未来一年净利润增长率

高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行业平均水平和 GDP 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未来一年

有爆发性增长或未来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可持续增长的企业,而且短期或长期增长率位居备选

企业前列的公司。

企业业绩短期的爆发性增长指的是企业未来一年净利润增长率远高于以往的平均水平,

其原因主要包括:产能大幅提高,并有相应的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出现突破性进展;行业景

气回升,产品价格和毛利率大幅提高;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

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指的是企业净利润的增长可持续到未来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其动力

主要来自:行业处于成长周期或者出现行业景气;公司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

提高产能利用率;企业加大营销力度,开拓新市场;开发与引进新技术;新建产能以及收购

外部生产能力等。

2) 在细分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优先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

力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而且该行

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盈利能力较强,销售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位居行业前列,因企业独特

的竞争优势,企业的高盈利水平有望长期保持;

公司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管理层稳定、团结、敬业、专业、

诚信,能带领企业不断成长,而且公司制定了对管理层有效激励约束的薪酬制度;

经营管理机制灵活,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并充分考虑了产业

发展的规律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

技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的制度体系;

营销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在某一领域形成技术领先优势;

公司财务稳健,相对同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能力都处于合理水

平,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坏账率较低。

3) 具有较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关心社会股东利益

公司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关联交易按公平价格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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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社会股东的价格成交并充分披露,在股息分派、融资、收购兼并、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

等政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将社会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

( 3) 评估中小盘股票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备选的中小盘股票价值

进行动态评估。本基金将关注国外市场上同类企业在类似发展阶段的估值水平,以判断该企

业的估值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中小盘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考察所投资的股票价值是否被过分

高估从而隐含较高风险。

( 4) 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中小盘股票的成长性、公司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和行业前景的综合

判断,进行股票组合的构造。在股票组合的构造中,将充分考虑中小盘备选股票的流动性以

及波动性,注意分散投资。

3.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主要为了获取可转债低风险下的超额收益。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投资

具有较高成长性或正股价格被低估的中小盘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资折价交易或底价溢价率

较低的转债,在接近强制赎回点时卖出;及时把握可转债与股票的套利机会;根据中签率预

测和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申购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监控转债发行主体的

信用状况,及时抛售主体信用状况有恶化迹象的可转换债券。

当股票及转债市场风险加大时,本基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除可转债以外的债券,其

主要目的是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获得一定收益,以便未来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45%X 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35%X 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X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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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基金。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①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②研究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2)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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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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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2,202,730,955.72 86.11

其中:股票 2,202,730,955.72 86.1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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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4,535,833.90 13.47

6 其他各项资产 10,857,812.45 0.42

7 合计 2,558,124,602.0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72,685,839.03 10.71

C 制造业 1,344,559,334.59 52.82

C0 食品、饮料 124,680,480.30 4.90

C1 纺织、服装、皮毛 144,809,016.45 5.69

C2 木材、家具 35,626,000.00 1.40

C3 造纸、印刷 - -

石油、化学、塑胶、
C4 104,688,935.51 4.11
塑料

C5 电子 135,632,828.88 5.33

C6 金属、非金属 122,590,000.00 4.82

C7 机械、设备、仪表 563,910,842.03 22.15

C8 医药、生物制品 112,621,231.42 4.42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D 123,125,000.00 4.84
供应业

E 建筑业 219,247,288.90 8.6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56,702,600.00 6.1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3,829,893.20 1.72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27,686,000.00 1.09

K 社会服务业 14,895,000.00 0.5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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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综合类 - -

合计 2,202,730,955.72 86.5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366 宁波韵升 7,400,326 132,317,828.88 5.20

2 600089 特变电工 16,300,000 125,673,000.00 4.94

3 600888 新疆众和 8,200,000 122,590,000.00 4.82

4 600582 天地科技 7,100,000 116,014,000.00 4.56

5 600098 广州控股 15,700,000 109,115,000.00 4.29

6 600406 国电南瑞 3,200,000 101,024,000.00 3.97

7 002325 洪涛股份 4,790,000 99,344,600.00 3.90

8 600546 山煤国际 3,660,000 90,548,800.00 3.56

9 600592 龙溪股份 10,300,000 85,078,000.00 3.34

10 000651 格力电器 3,700,000 75,221,000.00 2.9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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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672,370.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068.53

5 应收申购款 2,623,373.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57,812.4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况说明


非公开发行
1 600546 山煤国际 23,570,000.00 0.93
流通受限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③
率① ② 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08 年 -0.41% 0.84% -26.21% 2.52% 25.80% -1.68%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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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74.72% 1.79% 87.62% 1.70% -12.90% 0.09%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4.57% 1.60% 0.39% 1.33% 14.18% 0.27%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27.27% 1.28% -23.34% 1.12% -3.93% 0.16%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42% 1.43% 4.81% 1.17% -1.39% 0.26%
6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2 年 49.94% 1.48% 3.34% 1.58% 46.60% -0.10%
6 月 30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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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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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原则上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由于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原因,
导致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
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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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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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获取的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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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十二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
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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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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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章第(一)节“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中“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3)到

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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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

日。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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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代销机构可对每笔

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 10 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4.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

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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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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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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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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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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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一般来说,相对大盘股票,中小盘股票价格波动较大,个

股的流动性相对较低。中小盘公司之中,中小企业较多,中小企业经营业绩波动性相对较高。

此外,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股是核心策略,因此,如果对个股的研究不

够深入、企业经营业绩的不利变化超出本管理人的预期等,都会对基金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过程中,当转债的股性较强时,转债价格的波动将与股票价格的波动接近,

增加了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在市场上涨行情中,转债的强制赎回条款限制了转债价格的涨

幅,有可能部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

相对大盘股票而言,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可能增加投资的交易成本。



(四)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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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

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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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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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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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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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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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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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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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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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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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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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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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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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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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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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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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定期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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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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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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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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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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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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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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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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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

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资询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2011-12-21
机构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的
2011-12-28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网上银
2011-12-30
行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1-12-30
“2012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华夏银行网
2011-12-30
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深圳发展银
2011-12-30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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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农业银
2011-12-30
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邮政储
2011-12-30
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
2012-1-5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财富里昂证券为
2012-1-19
代销机构及在财富里昂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申购费
2012-1-20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申
2012-2-29
购费率优惠期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2-3-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
2012-3-31
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自
2012-4-9
助式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
2012-4-16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
2012-4-27
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
2012-4-27
行个人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吴证券网上交
2012-5-4
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渤海证券推出定期
2012-5-21
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融证券网上交
2012-5-29
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万通证券为
2012-6-11
代销机构及在中信万通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机构投资者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2-6-11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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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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