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 (121005)
点赞|评论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12100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1-15     基金规模:19.31亿份     基金经理: 桑俊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82%
  • 近一月增长率
    2.19%
  • 近一季增长率
    8.24%
  • 近半年增长率
    -2.0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15%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05%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13%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65%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902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42
十、基金的托管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46
十三、基金的财产......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违约责任 ......7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79
一、前 言

订立《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
人: 银”)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构: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销售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
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
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
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T 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卖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定期、
定额申购本基金,由销售机构按照约定的扣款
日期、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
户的基金份额从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
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主要以创新为原动力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本基金认购费按交纳时段分为前端交纳和后端交纳两种形式,认购时交纳称为前端认购费,赎回时交纳称为后端认购费。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售时间及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办理前端及后端认购业务的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5、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本基金认购费按交纳时段分为前端交纳和后端交纳两种形式,认购时交纳称为前端认购费,赎回时交纳称为后端认购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四)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认购可以采用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1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不高于本合同规定的上限收取。具体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内撤销;

4、 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上述申请将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
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进行金额或份额的限制,有关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有关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限制,但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3、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
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用于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有效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3)项、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5)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基金账户。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转换优先权。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
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
定。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载明。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法律法规允许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实施之日前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业务
运作,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
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
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它法律行为;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中期和年度等基金定期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按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6)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者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会议通知公布前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对提案审议并表决,形成会议决议。通常情况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代理人)对于表决
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新的基金托管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确定之前,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由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托管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托管人。

(3)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核准、移交及审计分别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主要以创新为原动力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是 UBS Global AM 长期应用、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择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鉴 UBS Global AM 研究方法,通过纪律严明
的投资流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投瑞银的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励交流、学习和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组合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资
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采取筛选创新能力显著的优质企业股票的选股思路。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创新能力显著的优质企业。创新能力显著的优质企业的特点是,以创新作为企业成长的原动力,通过自主研发和消化吸收,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不容易被竞争对手仿效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为公司创造高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率,从而提升公司价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R)是:

R=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的比例大约为基金资产的
80%。基于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我们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经验,根据中国市场的特
点,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具体配置比例,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市场预期、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制度因素等。在整体市场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高低以及市场整体盈利增长速度的高低;在市场预期方
面,本基金将主要考虑驱动股票市场向上或者向下的驱动因素以及各市场主体之间市场预期之间的差距;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 GDP、工业增加值以及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在利率水平方面,主要关注由于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引起的资本成本的变化;在政策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产业政策的变动。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在做类别资产的主动性配置时我们也会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以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决策,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为主。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企业创新性评价与GEVS 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务预测(包括 GEVS 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评估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企业的创新属性评价。本基金通过研究企业的 R&D 投入和创新行为,
来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创新型企业属性。创新行为包括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需求创新、流程创新和管理创新,等等。其中,分析师要着重考量创新行为的预期效果,创新是否成为企业成长的驱动力。在分析行为的预期效果时,需结合企业创新管理能力的考量。针对具体的创新项目,分析师将努力通过分析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对创新效果进行评价;预期投资回报率衡量指标包括销售收入边际增长率、毛利率边际增长率、投入资本回报率
等。

(3)本基金借鉴 GEVS,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GEVS 是 UBS

Global AM 在全球使用了 20 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基金买入或沽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借鉴 GEVS 方法,需要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P/B、EV/EBITA 等方法。


(4)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股票策略组借鉴 UBS Global AM 全球股票
研究经验,评估股票投资价值,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及调整)股票模拟组合。

(5)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 GERS 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
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评估债券价值。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回报,根据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选择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债券策略组将借鉴 UBS Global AM 债券研
究方法,凭借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国投瑞银借鉴 UBS Global AM 全球固定收益证
券风险管理系统(GFIRS)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FIRS 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
险、发行人特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4、权证投资策略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七)投资管理程序

(一)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二)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每周分别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行业配置策略,并构建股票分析师组合。

4、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5、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集中交易室完成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第9、12、13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2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0%,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2、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
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信息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因《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