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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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9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其中指数化投
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
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上市交易风险、杠杆机制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
交易风险、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基金份额折算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的风险、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带来的再投资风险、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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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收益率上调带来的剩余资产分配减少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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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45
七、基金的募集 ......................................................4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十、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66
十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69
十三、基金的投资 ....................................................72
十四、基金的业绩 ....................................................84
十五、基金的财产 ....................................................8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9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3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9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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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 ...................................................11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2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0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3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4
二十九、备查文件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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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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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中证
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
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E 金融 A 与 E 金融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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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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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8、标的指数:指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29、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交
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也不可以选择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
在场内认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
资者在场内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30、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指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
动分离或投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31、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指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
动分离或投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和上市交易的交银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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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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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55、自动分离: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交银互联网金
融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交银互
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交银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互
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8、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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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
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 10%的情形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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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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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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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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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 年
7 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投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助理总经理,现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1 年 3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9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
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担任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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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
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全球自
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担任基金转型前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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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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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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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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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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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
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
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
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
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
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
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
全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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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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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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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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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
机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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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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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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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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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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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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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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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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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swsc.com.cn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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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6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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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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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8
网址:http://8.jrj.com.cn/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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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9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0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4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4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5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5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58)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59)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6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1)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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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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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即“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稳
健收益类份额(即“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交银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其中,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
2、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暂不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3、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交银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有关本基金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2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场
外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分拆,也不进行自动分离。场外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配对转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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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操作。
5、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经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自动分
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产生的每 2 份场内交
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和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6、自动分离或配对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
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
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最终的计算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
对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本金及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净资产计为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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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年基准收
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资产净值计为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的净资产。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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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 T 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A
R NAV
/
) 1 (
5 . 0
5 . 0
A
B
NAV NAV
NAV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NAV 为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基准日和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按照上
述原则计算出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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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5】9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 441,570,114.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92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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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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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申请分拆成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
市交易。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
则、对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
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E 金融 A 份额和 E 金融 B 份额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
分别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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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两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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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本
基金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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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本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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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场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赎回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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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50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数额限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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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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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8%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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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赎回费率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场外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时,其持
有期限的计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
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含)。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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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
回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例五: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
易),假设申购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5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50,000-592.89)/1.040=47,506.8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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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47,506.84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为 47,506 份,其余
0.8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退款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47,506×1.040=49,406.24 元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50,000-49,406.24-592.89=0.87 元
例六: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24%,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 元
申购份额=(100,000-239.43)/1.040=95,923.63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923.63 份基金
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持有的 50,000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期限
为 1.5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50,000×1.016×0.2%=101.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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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50,000×1.016-101.60=50,698.4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 50,000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698.40 元。
例八: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持有的 50,000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期限
为 1.5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固定值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50,000×1.016×0.5%=254.0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1.016-254.00=5054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 50,000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546.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 T 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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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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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
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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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知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交银
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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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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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包括交银互
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转托管仅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
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
场外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每 2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 1∶1 的份
额配比分拆为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后,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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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单独申请场内赎回或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外,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可将每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合并为 2 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或跨
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
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将每 2 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分拆为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将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交银互
联网金融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
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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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转让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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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
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可以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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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
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 2 份的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
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 1∶1。
4、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
受份额配对转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
合并的。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场
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当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消除,基金管理人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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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视需要进行相
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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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
化。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即按照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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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互联
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其余
资产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
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
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
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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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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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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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是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受到市场认可。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同时加入了 5%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互联网金融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
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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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
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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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
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指
数成分股为主的证券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
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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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现券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
跟踪标的指数。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1,642,865.52 93.91
其中:股票 171,642,865.52 93.91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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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19,822.71 6.08
7 其他各项资产 9,176.72 0.01
8 合计 182,771,864.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38,832,078.11 21.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6,473,992.00 3.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03,910.60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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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60,428,572.70 33.30
J 金融业 40,685,618.61 22.42
K 房地产业 17,079,459.50 9.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39,234.00 3.9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 171,642,865.52 94.59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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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609 绵石投资 458,820 6,565,714.20 3.62
2 601318 中国平安 164,600 5,622,736.00 3.10
3 002285 世联行 687,282 5,601,348.30 3.09
4 601998 中信银行 924,846 5,530,579.08 3.05
5 000001 平安银行 607,900 5,513,653.00 3.04
6 601555 东吴证券 423,323 5,498,965.77 3.03
7 000712 锦龙股份 274,900 5,316,566.00 2.93
8 601166 兴业银行 329,600 5,263,712.00 2.90
9 002024 苏宁云商 483,400 5,240,056.00 2.89
10 600109 国金证券 404,858 5,170,036.66 2.85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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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80.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100.69
5 应收申购款 2,295.25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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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9,176.7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609 绵石投资 6,565,714.20 3.62 重大事项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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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4.98% 1.15% -4.71% 1.14% -0.27% 0.01%
2016 年上半
年
-19.06% 2.82% -18.84% 2.56% -0.22% 0.26%
2015 年(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70% 3.05% -21.46% 3.31% 12.76% -0.2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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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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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26日,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
仓但报告期期末距建仓结束未满一年。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
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
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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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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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5、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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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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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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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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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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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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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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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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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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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
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
融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 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1)在每个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当日登记在册的交银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
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2)折算前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以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场内交
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分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
加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3)折算前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以每 2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配
比 1 份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进行份额分配,获得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
有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交银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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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算不改变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交银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的原因,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公式
(1)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后 前
A A
NUM NUM
000 . 1 AV
后
A
N
2
000 . 1 -- NAV AV
前
前 后 A
NAV
N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为: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A A
) 000 . 1 (
其中:
NUM A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及其份额数。
(3)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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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 . 1 -- NAV AV
前
前 后 A
NAV
N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前 后 前
)
NAV
NUM NAV NAV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份额数+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交
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1.500 元或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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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
额分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2)折算前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以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场内交银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分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
融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
3)折算前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以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场内交银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分配。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的原因,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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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000 . 1 AV
后
A
N
后 前
A A
NUM NUM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
数为:
) 000 . 1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NUM A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000 . 1 AV
后
B
N
后 前
B B
NUM NUM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
数为:
) 000 . 1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NUM B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B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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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AV
后
N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为:
) 000 . 1 (
前 前
NAV NUM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数+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数+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数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的不定
期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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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2)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交银互联网金
融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交银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4)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的原因,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000 . 1 AV
后
B
N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其中:
NUM B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B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000 . 1 AV
后
A
N
后 后
B A
NUM NUM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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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
000 . 1
000 . 1 -
后 前 前
A A A
NUM NAV NUM
其中:
NUM A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1.000 AV
后
N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前 前
NAV NUM
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
算后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交
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数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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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上述定期或不定期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
期折算。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
《基金合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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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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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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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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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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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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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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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
(30)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
(31)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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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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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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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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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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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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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可能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
分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
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六)基金运作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发生停牌情形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对应
上市交易份额,从而产生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的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本基金存续期内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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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由于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影响,两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
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
平,但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某一类份额仍有可能处
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或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基金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定期或
不定期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基金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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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或
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易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
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交银互联网金
融 A 份额或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交银互
联网金融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或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通过转
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在分级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
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
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
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
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
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8、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具有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
本基金为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设置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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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9、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带来的再投资风险
基于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次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因此交
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有可能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发生变动,从而面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带
来的再投资风险。
10、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上调带来的剩余资产分配减少
的风险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有可能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发生调整,如果届时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上调,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在扣除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获得的剩余资产分配将减少。
1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
公告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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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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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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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
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对三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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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
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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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交银互联网金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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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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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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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交银互联
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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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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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
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上市交易、分拆合并等)而有
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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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
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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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份额配对
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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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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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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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
②指有效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不少于二分之一,下同)。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其各自份额类别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
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互
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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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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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
内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
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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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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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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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
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对三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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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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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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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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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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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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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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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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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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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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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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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
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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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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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
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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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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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
变。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基金份额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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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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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9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4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1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1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2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5
7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0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9
9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7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20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2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5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9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 2016-11-29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3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其基金前端(含定期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14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22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5
二十九、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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