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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LOF)A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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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LOF)A160131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1-28     基金规模:0.54亿份     基金经理: 李慧鹏 
基金全称: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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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05月28日


目录


§1绪言............................................................................................................................................. 4
§2释义............................................................................................................................................. 5
§3基金管理人.................................................................................................................................9
§4基金托管人...............................................................................................................................20
§5相关服务机构...........................................................................................................................22
§6基金的募集...............................................................................................................................81
§7基金合同的生效.......................................................................................................................82
§8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83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85
§10基金的投资.............................................................................................................................95
§11基金的财产 ........................................................................................................................... 105
§12基金资产估值.......................................................................................................................106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10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2
§15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16基金的信息披露...................................................................................................................115
§17风险揭示...............................................................................................................................120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24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6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4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53
§22其他应披露事项...................................................................................................................155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6
§24备查文件...............................................................................................................................157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20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何康;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何康、陶铄;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陶铄;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陶铄、何康;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何康;2019年2月至今,李慧鹏。

李慧鹏先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分析师、研究员、信用评级分析师、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任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民生加银平稳增利、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任民生加银鑫瑞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任民生加银鑫盈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任民生加银鑫安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民生加银鑫享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任民生加银鑫益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民生加银汇鑫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民生加银鑫元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民生加银鑫兴、民生加银鑫成、民生加银鑫智、民生加银鑫华基金经理;2017
年8月至2017年12月,任民生加银鑫信基金经理。2018年10月加入南方基金;2019年2月至今,任南方聚利、南方交元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70只,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场外销售机构
5.1.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代销机构
南方聚利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6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7 司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
文化大厦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6 司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20 司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2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限公司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


2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2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婷枫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聚利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14、16、17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
证券大厦23楼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层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
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
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
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100号57层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18楼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76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7层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
国际中心26楼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
航资本大厦35层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4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
4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
贸中心A座F12、F13

4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40层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
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4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17层

5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
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
置地广场E栋12层

5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5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
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


5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5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
5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丽
城晶座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5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5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6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6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B座12、15层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6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6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
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D座三单元

6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6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
保利广场A座48楼

6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座

6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
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金砖大厦8楼

7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7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
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
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7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
厦2-10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74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7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76 司 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


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
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7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
7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7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8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闻大厦西侧楼6层

81 司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4层

8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
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
层04-08

8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8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15层1809

85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3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楼

86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
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街
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8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
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
46楼06-10单元

8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富卓大厦7层

89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
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9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周斌

司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008-1012

9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2座15
92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
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9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蓉

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9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
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
10-11层

9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4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
3层

9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9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98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9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10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层222单元

10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102 司 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10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A座1505室

105 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
厦4楼

10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司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
10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
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
1号楼3层307

10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健

公司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10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1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1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112 司 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


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11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1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
1002-1003室

11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
号楼22层2603-06

11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
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
大厦B座8层

11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司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11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 9层

119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13520209651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
滨海大厦15楼

12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21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
司 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
园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
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
122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科科技大厦

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8.baidu.com/

邮编:100085

123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聚利C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4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5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2 司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15 司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16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1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1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婷枫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聚利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14、16、17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
证券大厦23楼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
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
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
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3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100号57层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18楼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76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7层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
国际中心26楼

4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
航资本大厦35层

4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
贸中心A座F12、F13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
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17层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
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
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
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


5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
5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4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丽
城晶座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5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5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5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5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5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
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D座三单元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
保利广场A座48楼

6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座

6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


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64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
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
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6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6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
厦2-10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6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6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
场4楼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司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
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
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闻大厦西侧楼6层

74 司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4层

7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
7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
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座1809

7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戎兵

公司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3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楼

79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
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街
8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
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
46楼06-10单元

8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
富卓大厦7层

8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洪弘

限公司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
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8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周斌

司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008-1012

8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5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2座15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
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8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蓉

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8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
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
10-11层

8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4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
8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9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91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9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95 司 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9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97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泉街10号2栋236室

98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
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
厦4楼

9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司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
纯一大厦15楼

10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
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
1号楼3层307

10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健

公司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10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10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10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
心B座19层

10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司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10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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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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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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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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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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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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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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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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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越

司 联系人: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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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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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科科技大厦

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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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5

11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200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共募集294,507,714.36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396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满足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等基金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1月21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A类份额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安排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也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9.2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9.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开放期内,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南方聚利A类收费模式(现有申购、赎回费率模式),基金代码:160131。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4%

500万≤M<1000万 0.02%

M≥1000万 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2、南方聚利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160134。

(1)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内的开放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97,838.17份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申购份额=100,000/1.017=98,328.42份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7,83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人。退款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7,838×1.016=99,403.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596.42=0.17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9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申购的开放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4、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部分延期赎回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当日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4)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9.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9.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9.15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司法扣划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形式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具体包括出国赠与、死亡赠与以及福利性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是指因机构合并、分立等引起的财产分割与转移。司法扣划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个人或机构。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9.16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A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9.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与解冻。
9.18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0基金的投资

10.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0.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投资理念

根据对宏观经济及政策、利率周期的变动趋势研究、债券市场的供需分析、企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估,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4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投资方案,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0.5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10.6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7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

上述“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0.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0.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10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0.11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6,988,365.80 87.56

其中:债券 86,988,365.80 87.56

资产支持证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4,893,869.94 4.93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7,461,258.74 7.51

9 合计 99,343,494.4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5,731,435.20 6.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340,397.10 19.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631,017.10 12.36

4 企业债券 62,916,533.50 66.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988,365.80 92.4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136236 16复药01 73,000 7,337,960.00 7.80

2 136301 16龙盛03 67,620 6,769,438.20 7.19

3 136146 16东兴债 67,000 6,709,380.00 7.13

4 018005 国开1701 61,710 6,171,617.10 6.56

5 010303 03国债(3) 56,590 5,731,435.20 6.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95.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66,048.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48,358.08

5 应收申购款 5,443,757.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61,258.7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12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聚利A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②-
阶段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11.28-2013.12.31 0.10% 0.06% 0.39% 0.01% -0.29% 0.05%

2014.01.01-2014.12.31 9.58% 0.09% 4.16% 0.01% 5.42% 0.08%

2015.01.01-2015.12.31 13.79% 0.15% 3.17% 0.01% 10.62% 0.14%

2016.01.01-2016.12.31 0.94% 0.10% 2.51% 0.01% -1.57% 0.09%

2017.01.01-2017.12.31 1.48% 0.06% 2.44% 0.01% -0.96% 0.05%

2018.01.01-2018.12.31 7.27% 0.11% 2.38% 0.01% 4.89% 0.10%

2019.01.01-2019.03.31 2.18% 0.07% 0.57% 0.01% 1.61% 0.06%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0.14% 0.11% 16.65% 0.01% 23.49% 0.10%

南方聚利C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②-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④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12.01-2014.12.31 -0.10% 0.13% 0.33% 0.01% -0.43% 0.12%

2015.01.01-2015.12.31 13.26% 0.15% 3.22% 0.01% 10.04% 0.14%

2016.01.01-2016.12.31 0.55% 0.10% 2.55% 0.01% -2.00% 0.09%

2017.01.01-2017.12.31 1.09% 0.06% 2.54% 0.01% -1.45% 0.05%

2018.01.01-2018.12.31 7.10% 0.12% 2.48% 0.01% 4.62% 0.11%

2019.01.01-2019.03.31 2.10% 0.06% 0.60% 0.01% 1.50% 0.05%

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 25.75% 0.11% 12.43% 0.01% 13.32% 0.10%



§11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延缓支付;

24、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7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在合同生效后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此外,受上述因素影响,成交量也可能出现较大波动,造成投资人无法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4、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6、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存在着《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将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因此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由于投资人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设定了优惠费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申购费率。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1年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部分延期赎回或终止基金合同。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出现不一致的风险

基金合同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合同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9)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以及每期开放期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9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9-04-15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7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7

关于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经理的公 2019-02-27告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2019-02-26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2-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2-01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1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9-01-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8-12-17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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