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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 (1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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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162105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3-09     基金规模:1.83亿份     基金经理: 林龙军 周雅雯 
基金全称: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4%
  • 近一月增长率
    2.20%
  • 近一季增长率
    4.37%
  • 近半年增长率
    0.8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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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11 号)和 2012 年 2 月 13 日《关于金鹰持久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33 号)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鹰持久
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名称已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金鹰持久回报 A,回报 B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有关事项的通知(深
证上[2021]764 号)》,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的证券简称由“持久增利”扩位为“金鹰持久增利 LOF”,扩位简称适用于交易、申购赎回及行情展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与投资存托凭证相关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与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42
七、基金的募集......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5
九、基金的历史沿革......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7
十二、基金的投资......59
十三、基金的业绩......73
十四、基金的财产......7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7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8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88
二十、侧袋机制......94
二十一、风险揭示......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13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八、备查文件......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5、E 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6、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7、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8、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5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中山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高级审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陆彬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讲师、深圳蓝宝石钟
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副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察审计总监、投资总监等、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天兆基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正道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总监、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菲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株洲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副科长、广州中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负责人、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创赢广药白云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兼固收投委会委员等职务。2018 年 3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林龙军先生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5-17 2020-06-04

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5-17 2022-12-31

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5-17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5-17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05-17 -

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6-02 -

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6-02 -

金鹰民安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8-29 -

金鹰年年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3-09 -

金鹰民富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4-13 -

金鹰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12-31 -

周雅雯女士,金融硕士。曾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助理。2018 年 9 月加入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绝对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周雅雯女士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2-07-07 -

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7-07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2-07-27 -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马洪娟女士 2015-03-09 2015-03-28

李涛先生 2015-03-09 2016-10-27

黄艳芳女士 2016-03-12 2017-07-11

戴骏先生 2016-10-22 2018-07-07

林龙军先生 2018-05-17 -

周雅雯女士 2022-07-07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59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6 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64 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22825633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蔡晓燕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A、场外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1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3)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4)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2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9)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0)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1)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6)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7)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8) 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9)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1)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3)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44)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46)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7)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0)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51)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3)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55)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6)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57)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s://www.cicc.com/
(58)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9)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0)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1)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62)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3)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64)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6) 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67)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 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 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7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1)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72)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73)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4)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7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6)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77)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78)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9)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80)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1)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2)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83)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转 2
网址:www.new-rand.cn
(84)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86)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7)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88)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9)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0)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92)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3)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9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9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96)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7)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8)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9)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00) 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0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02) 名称:一路财富(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3)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287822;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5)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06)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107)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08)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09)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110)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11)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2)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3)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14)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5)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6)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8)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119)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20) 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21) 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122)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3)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B、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2.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5 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超杰、宋锦锋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上市而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111 号文核准。
募集期间为 2012 年 2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6 日,募集规模为 488,462,429.13 份。
符合有关本基金募集的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上市而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
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6 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
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9 日生效。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2015 年 3 月 9 日,根
据《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发布的《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 类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 类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
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某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除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两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费率项目 C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 0.4%

申购费率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 0.2%

M≥500 万元 0 每笔 1000 元

T<7 天 1.50% 1.50%

赎回费率 7 天≤T<90 天 0.1% 0.35%

T≥90 天 0 0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E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及直销中心柜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例 5:如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523.81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上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规定媒介公告。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 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 类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合同修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坚持“前瞻性研究、理性决策、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在对投资组合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审慎权衡的前提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货币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

本基金的可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名义利率的变动、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是影响上述三大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的两个关键变量。

未来名义利率的预测、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所谓“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根据预测结果,决定本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各子类资产(债券与央票,现金、存款、回购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而“自下而上”是指当某子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此种上升或下降是否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持,是否可持续。如果研判的结果认为该子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具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撑,可持续,本基金将“自下而上”地重新调整个券、子类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

本基金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的运行区间,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已趋于放松或预期将放松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且未见过热苗头、“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亦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处于偏紧态势或预期将转入偏紧态势并预期滞胀状态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将债券类、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维持在较低水平,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在“滞胀”象限并预期将滑入“衰退”象限、“衰退”象限,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确定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

2)审视考量大类资产的流动性,确定大类资产的最终配置比例


考虑到某些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严重不足之现实,必须考虑本基金申购与赎回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审慎考量,最终确定本基金大类资产品种的比例,并随着大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变化,动态合理地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确定固定收益类(包括债券与货币)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权平均久期越长,则投资组合的利率敏感性越大。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 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未来 1~12个月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增大存款类资产收益率调整的时滞;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缩短存款类资产收益率调整的时滞。

必须针对拟配置的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在确定了债券类的配置比例与固定收益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后,根据本基金对于未来利率的预测值,借助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确定久期为 1 年以下、1~2 年、2~3年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较长的债券的市值占比;反之,则反是。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以提升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确定了各子类债券配置的相对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各子类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债券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进一步确定各子类债券的期限构成。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
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等因素,审慎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以及本基金视乎必要性所进行的内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当预期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下行周期即将结束或者上行周期当中,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
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以短期品种为主,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G、债券综合评价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相结合,为债券品种的筛选提供定量参考。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限货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的相对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A、行业配置

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上行周期内,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政策扶持的行业、成长性预期较高的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以及新兴产业;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下行周期内,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比如:生活必需品行业)、低估值的行业、生物医药行业。

本公司结合若干量化指标与定性研判,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力求避免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B、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拟重点配置的行业内筛选投资标的。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力求避免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以期提升个股选择的有效性。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6)权证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
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7)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 300 指数增长率×5%。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起始时间点为2002年1月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债券市场。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适合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3、禁止行为或投资限制修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数据来源:本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28,257,711.41 14.45

其中:股票 328,257,711.41 14.45

2 固定收益投资 1,898,226,142.91 83.54


其中:债券 1,898,226,142.91 83.5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023,907.47 1.98

7 其他各项资产 673,665.07 0.03

8 合计 2,272,181,426.86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
款、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19,352,927.31 1.12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29,637,813.49 13.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216,400.00 1.69

E 建筑业 11,973,300.00 0.6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944,226.61 2.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33,044.00 0.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8,257,711.41 19.0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股) 值比例(%)

1 688072 拓荆科技 93,240 22,210,700.40 1.29

2 600547 山东黄金 640,021 16,070,927.31 0.93

3 688037 芯源微 112,400 14,890,752.00 0.86

4 688099 晶晨股份 215,000 13,555,750.00 0.79

5 000977 浪潮信息 350,000 13,163,500.00 0.76

6 600027 华电国际 2,502,000 12,885,300.00 0.75

7 600941 中国移动 130,000 12,586,600.00 0.73

8 688012 中微公司 80,000 12,044,000.00 0.70

9 000032 深桑达A 535,000 11,973,300.00 0.69

10 688766 普冉股份 123,000 11,832,600.00 0.6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4,255,744.93 3.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21,853,776.87 88.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152,406.59 2.33

4 企业债券 10,109,452.06 0.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0,901.64 0.5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02,016,267.41 17.5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98,226,142.91 109.9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2028033 20 建设银行二级 1,100,000.00 113,075,672.13 6.55

2 149657 21 长江 05 1,000,000.00 103,284,547.95 5.98

3 188871 21 平证 11 1,000,000.00 103,283,046.58 5.98

4 149641 21 长城 07 1,000,000.00 100,720,630.14 5.83

5 110075 南航转债 792,780.00 100,129,373.76 5.8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处罚。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3,281.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383.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3,665.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62 烽火转债 21,665,772.51 1.26

2 110075 南航转债 100,129,373.76 5.80

3 113661 福 22 转债 54,930,743.91 3.18

4 118014 高测转债 1,831,965.03 0.11

5 118019 金盘转债 16,400,272.64 0.95

6 118024 冠宇转债 18,217,206.90 1.06

7 118031 天 23 转债 26,020,663.80 1.51

8 123176 精测转 2 4,821,476.68 0.28

9 127066 科利转债 25,210,425.29 1.46

10 128074 游族转债 1,391,065.10 0.0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转型后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6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阶段 ② 准差④

2015.3.10-2015.12.31 6.72% 0.32% 6.81% 0.15% -0.09% 0.17%

2016.1.1-2016.12.31 0.22% 0.17% 1.26% 0.12% -1.04% 0.05%

2017.1.1-2017.12.31 -1.75% 0.23% 1.25% 0.07% -3.00% 0.16%

2018.1.1-2018.12.31 -8.09% 0.42% 6.35% 0.08% -14.44% 0.34%

2019.1.1-2019.12.31 22.85% 0.48% 6.07% 0.07% 16.78% 0.41%

2020.1.1-2020.12.31 21.73% 1.07% 4.21% 0.09% 17.52% 0.98%

2021.1.1-2021.12.31 10.61% 0.61% 4.64% 0.07% 5.97% 0.54%

2022.1.1-2022.12.31 -5.17% 0.50% 1.99% 0.08% -7.16% 0.42%

2023.1.1-2023.6.30 -0.74% 0.27% 2.49% 0.05% -3.23% 0.22%

2015.3.10-2023.6.30 50.38% 0.53% 40.83% 0.09% 9.55% 0.44%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E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阶段 ② 准差④

2018.1.1-2018.12.31 -7.00% 0.43% 6.35% 0.08% -13.35% 0.35%

2017.8.3-2018.12.31 -10.26% 0.37% 6.77% 0.08% -17.03% 0.29%

2019.1.1-2019.12.31 23.44% 0.48% 6.07% 0.07% 17.37% 0.41%

2020.1.1-2020.12.31 22.22% 1.07% 4.21% 0.09% 18.01% 0.98%

2021.1.1-2021.12.31 10.95% 0.61% 4.64% 0.07% 6.31% 0.54%

2022.1.1-2022.12.31 -4.84% 0.50% 1.99% 0.08% -6.83% 0.42%


2023.1.1-2023.6.30 -0.57% 0.27% 2.49% 0.05% -3.06% 0.22%

2015.3.10-2023.6.30 42.14% 0.62% 29.08% 0.08% 13.06% 0.54%

金鹰持久增利 E 级份额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新增,本基金 E 级份额为 2017 年 8 月 3 日确

认申购。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马洪娟女士 2015-03-09 2015-03-28

李涛先生 2015-03-09 2016-10-27

黄艳芳女士 2016-03-12 2017-07-11

戴骏先生 2016-10-22 2018-07-07

林龙军先生 2018-05-17 -

周雅雯女士 2022-07-07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1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 300 指数增长

率×5%。

2.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E: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 300 指数增长率×5%。

(3)金鹰持久增利 E 类份额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新增,2017 年 8 月 3 日首笔申购资金
确认。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 4 到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披露信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者在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位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在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7、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其他说明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政府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
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含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在持有期内价格的波动将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本基金进行新股申购时,由于资金的占用、中签率和首日开盘价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也将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另外基金投资的衍生品资产(包括含权债券),其内在价值也会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
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启用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力争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以辅助投资决策,若策略效果不佳或存在基金管理人事先未能识别的错误,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失当,进而影响投资业绩。基金管理人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与优化策略方法,以期为投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

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数据,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完成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本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 月 20 日
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 月 20 日
2022 年四季度报告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 月 31 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网上交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2 月 10 日
易和微信理财宝系统维护暂停使用公告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2 月 16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0 日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0 日
2022 年年度报告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和微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1 日
信理财宝系统维护暂停使用公告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一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4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4 月 21 日
2023 年一季度报告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8 日
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8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9 日
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22 日
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26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基金产品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 日
资料概要更新

1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E)基金产品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 日
资料概要更新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2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9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21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13 日
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21 日
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5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21 日
2023 年二季度报告

26 金鹰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 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4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0 日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0 日
2023 年中期报告

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销售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9 月 1 日
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9 月 7 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0 月 25 日

33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0 月 25 日
2023 年三季度报告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111 号);

(2)《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6135-8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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