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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 (1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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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162105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3-09     基金规模:1.83亿份     基金经理: 林龙军 周雅雯 
基金全称: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4%
  • 近一月增长率
    2.20%
  • 近一季增长率
    4.37%
  • 近半年增长率
    0.8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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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2019第1号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2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号)和2012年2月13日《关于金鹰持久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33号)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9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名称已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持久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于2015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61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64
八、基金份额折算................................................................................................................................68
九、基金的募集....................................................................................................................................70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71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2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87
十三、非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87
十四、基金的转换、转托管................................................................................................................88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89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91
十七、基金的投资................................................................................................................................93
十八、基金的业绩..............................................................................................................................107
十九、基金的财产..............................................................................................................................110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111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7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和税收..............................................................................................................11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2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123
二十五、风险揭示..............................................................................................................................12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35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8
二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4
二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3
三十、其它应披露事项......................................................................................................................165
三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6

三十二、备查文件..............................................................................................................................16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前,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LOF基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之后,转型而成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发售公告: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18、回报A: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19、回报B: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B份额。回报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回报A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亏损以回报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回报B承担

20、回报A的开放日:回报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6日生效,则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9月
25日,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3月25日,如此类推)

21、回报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2、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回报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3、折算日:为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回报A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若干

24、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份额: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每隔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回报A的申购赎回采用“已知价原则”(价格为1.0000元),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回报A申购与赎回的份额皆指折算后的份额

25、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型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6、C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7、E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8、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9、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0、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机构

3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4、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3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8、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日:指公历日

51、月:指公历月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回报A的单个开放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回报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7、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估值日(T日)为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在回报B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8、《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兆廷先生,董事长,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李佳女士,副董事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华都特种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志刚先生,董事,法定代表人,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丹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岗、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德勤咨询公司咨询经理、越秀集团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刘金全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商学院教授、院长,现任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特聘教授。

杨之曙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处助理经济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志刚先生,总经理,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督察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证券公司(原)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龙军,曾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兼固收投委会委员等职务。2018年3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起担任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任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马洪娟女士,任职日期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28日;李涛先生,任职日期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10月27日;戴骏先生,任职日期2016年10月22日至2018年7月7日;黄艳芳女士,任职日期2016年3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佳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郑子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监。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志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佳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志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郑子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监。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0396.0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符薇薇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A、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马强
电话:010-68857221
客服电话:95580(全国)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张作伟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
法宝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戚玉林
客服电话:0571-81915305
公司网址:www.mintaibank.com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grcc.com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1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2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25)金观诚财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43号金诚集团10楼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3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5号楼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2号万通大厦22层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联系电话:010-85870662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565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3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3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3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4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90(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47)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程海泳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1)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5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联系电话:010-5933649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5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
公司网址:www.gf.com.cn
(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汪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公司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6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jsc.com.cn

(6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6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6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6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张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6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6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邓颖赟

联系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7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010-66555835
公司网址:www.dxzq.net
(7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7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7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7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7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梁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7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8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8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12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http://www.glsc.com.cn
(8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8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8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8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郑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话:0771-5539032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8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址:www.cfzq.com
(8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8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9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9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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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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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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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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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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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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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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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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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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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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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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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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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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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78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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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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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47、48、49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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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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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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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第4、第18-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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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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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业务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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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szq.com
(10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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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8808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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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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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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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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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北京运营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张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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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5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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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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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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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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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点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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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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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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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联系电话:13971535830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1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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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电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话:4008-88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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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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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http://www.sczq.com.cn/
(11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公司网址:http://www.hxzq.cn
(11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http://www.tpyzq.com
(11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8)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1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2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22)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12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2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2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27)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弄6幢1008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99号7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联系电话:0512-68603767
客服电话:400-0512-800
公司网址:www.cai6.com
(12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30)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31)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樊晴晴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ww.wacai.com
(13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3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联系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3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92031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1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B、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何官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86770549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闭并上市交易,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回报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亏损以回报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回报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回报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回报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封闭期限

1、回报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回报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6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2012年9月25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9月25日,以此类推。

回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回报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回报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报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转型后的C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于回报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回报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回报A、回报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回报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回报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回报A、回报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回报A、回报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回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回报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回报A、回报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回报A的年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

回报A的年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表示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回报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回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第5个开放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0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定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执行至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回报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7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2.75%×(1-5%)=2.61%。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回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回报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回报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回报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回报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回报B的封闭期满时回报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回报B的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回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销售

回报A、回报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销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回报A和回报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LOF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回报B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估值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非开放日,也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该日介于回报B的封闭期内第i个开放日与第i+1个开放日之间(i=0~5;若i=0,第0个开放日并非真正的开放日,而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若i=5,则i+1=6,第6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NAVt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a为该日回报A的份额余额,NAVb,t为该日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b为该日回报B的份额余额,E为该日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之和,NAVa假想为该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的假想净
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是指回报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回报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ri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NAVa,i为第i个开放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NAVa假想?1.0000?(1? Ti ?ri)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即T日),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NAVa假想×Ea/E,则T日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AV×E/Ea;


NAVb,t=0;

2、若NAV>NAVa假想×Ea/E,则T日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AVa假想;

NAVb,t=(NAV×E-NAVa×Ea)/Eb;

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七)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开放日与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对回报A与回报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为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折算前本基金份额净值,Ea为该日回报A的份额余额,NAVa为该日折算前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值,Eb为该日回报B的份额余额,NAVb为该日折算前回报B的基金份额净值,E为该日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之和,NAVa假想为该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的假想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则:

NAVa假想?1.0000?(1? Ti ?ri)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NAVa假想×Ea/E,则该日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AV×E/Ea;

NAVb=0;

2、若NAV>NAVa假想×Ea/E,则该日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AVa假想;

NAVb=(NAV×E-NAVa×Ea)/Eb;

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
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于四舍五入所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回报A的份额若干,但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一)回报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之份额折算

1、计算方法
假设:
E1为折算后回报A的基金份额数量;
E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数量;
NAV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
λa为回报A的折算比率——折算前1份回报A的份额折算为λ份折算后的回报A份额;λa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则:
λa=NAVa/1.0000
E1=Ea×λa

在计算过程中,回报A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在折算日,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22000000元回报A的基金份额,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回报A的基金份额。

2、折算日回报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回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的份额折算

1、回报A的份额折算
假设:
E1为回报A份额折算后得到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的数量;
E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数量;
NAV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
λa为回报A的折算比率;
则:
λa=NAVa/1.0000
E1=Ea×λa

在计算过程中,回报A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回报A的基金份额,回报B封闭期截止日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22000000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持有回报A的基金份额。

2、回报B的份额折算
假设:
E2为回报B份额折算后得到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的数量;
Eb为折算前回报B的份额数量;
NAVb为折算前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λb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λb为回报B的折算比率;
则:
λb=NAVb/1.0000
E2=Eb×λb


在计算过程中,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回报A份额,10000份回报B份额(场内),折算日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22000000元,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78000000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场外份额、17800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不再持有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

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后(不含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回报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回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2】111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募集期限

回报B自2012年2月20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3月2日募集结束;回报A自2012年3月5日起公开募集,于2012年3月6日提前结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回报A、回报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本基金基金份额为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之和,故而,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回报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回报A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一)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

1、回报A的开放日

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开放日(T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回报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回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回报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回报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在回报A的每一个开放日,回报A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0
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回报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回报A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回报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回报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回报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回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回报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回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回报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回报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回报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回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回报A申购和赎回申请。回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及直销中心柜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赎回费用

(1)回报A不收取申购费用。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回报A申购份额的计算

回报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1:在回报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回报A并获得成交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回报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回报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在回报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回报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

净赎回金额=10,000-0=1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回报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回报A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回报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为基准,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回报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回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回报A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回报A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回报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回报A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回报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回报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费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两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费率项目 C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 0.4%

申购费率

300万元≤M<500万元 0 0.2%

M≥500万元 0 每笔1000元

T<90天 0.1% 0.35%

赎回费率

T≥90天 0 0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由原有回报A、回报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回报A、回报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E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及直销中心柜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例5:如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三、非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转换、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回报A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回报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回报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回报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回报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回报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回报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回报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回报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回报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为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合同修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回报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回报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提示性公告。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折算规则

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回报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回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折算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终,将回报A、回报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面值为1.0000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份额若干。

具体折算方法,详见本合同“五、基金份额折算”。

在进行份额折算时,回报A、回报B的场外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下;回报B的场内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回报A份额(或回报B份额)的折算比率、回报A(或回报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回报A、回报B的份额全部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折算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折算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折算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回报A、回报B进行份额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坚持“前瞻性研究、理性决策、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在对投资组合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审慎权衡的前提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货币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或增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

本基金的可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名义利率的变动、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是影响上述三大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的两个关键变量。

未来名义利率的预测、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所谓“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决定本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各子类资产(债券与央票,现金、存款、回购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而“自下而上”是指当某子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此种上升或下降是否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持,是否可持续。如果研判的结果认为该子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具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撑,可持续,本基金将“自下而上”地重新调整个券、子类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


1)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安全性优先,兼顾流动性与收益性
显然,对于上述两类投资者而言,基金资产的安全性都是第一位的;考虑到回报B具有3年的封闭期,故而,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与收益性是第二位的。

2)回报B的封闭期届满之后,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封闭期届满之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为此,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

本基金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的运行区间,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已趋于放松或预期将放松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且未见过热苗头、“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亦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处于偏紧态势或预期将转入偏紧态势并预期滞胀状态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将债券类、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维持在较低水平,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在“滞胀”象限并预期将滑入“衰退”象限、“衰退”象限,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确定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

2)审视考量大类资产的流动性,确定大类资产的最终配置比例

考虑到某些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严重不足之现实,必须考虑本基金申购与赎回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审慎考量,最终确定本基金大类资产品种的比例,并随着大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变化,动态合理地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确定固定收益类(包括债券与货币)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权平均久期越长,则投资组合的利率敏感性越大。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未来1~12
个月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增大存款类资产收益率调整的时滞;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缩短存款类资产收益率调整的时滞。

必须针对拟配置的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在确定了债券类的配置比例与固定收益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后,根据本基金对于未来利率的预测值,借助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2年、2~3年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较长的债券的市值占比;反之,则反是。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以提升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确定了各子类债券配置的相对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各子类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债券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进一步确定各子类债券的期限构成。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
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等因素,审慎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以及本基金视乎必要性所进行的内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当预期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下行周期即将结束或者上行周期当中,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以短期品种为主,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G、债券综合评价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相结合,为债券品种的筛选提供定量参考。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限货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的相对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1)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利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新股所属行业属性与成长空间、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定量分析,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新股发行价,估算新股上市后的合理定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并据此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作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后)

A、行业配置

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上行周期内,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政策扶持的行业、成长性预期较高的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以及新兴产业;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下行周期内,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比如:生活必需品行业)、低估值的行业、生物医药行业。

本公司结合若干量化指标与定性研判,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力求避免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B、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拟重点配置的行业内筛选投资标的。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力求避免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以期提升个股选择的有效性。

(5)权证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6)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即从2015年3月9日起):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300指数增长率×5%。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起始时间点为2002年1月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债券市场。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适合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份额由回报A、回报B构成,回报A的预期收益稳定、风险较低,回报B由于具有一定的杠杆倍数,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本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3、禁止行为或投资限制修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数据来源:本基金的2018年四
季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占基金总资产的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9,370,866.00 16.48
其中:股票 9,370,866.00 16.48
2 固定收益投资 43,436,406.04 76.37
其中:债券 43,436,406.04 76.3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7,836.68 1.10
7 其他各项资产 3,443,234.06 6.05
8 合计 56,878,342.78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
购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农、林、牧、渔业 - -
采矿业 1,941,750.00 3.84
B

C 制造业 5,006,460.00 9.89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34,500.00 2.44
H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6,920.00 0.65
J 金融业 - -
K房地产业 860,670.00 1.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6.00 0.00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70,866.00 18.5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225 陕西煤业 200,000 1,488,000.00 2.94
2 600038 中直股份 36,000 1,344,960.00 2.66
3 601006 大秦铁路 150,000 1,234,500.00 2.44
4 600458 时代新材 160,000 1,084,800.00 2.14
5 300473 德尔股份 30,000 1,010,700.00 2.00
6 600048 保利地产 73,000 860,670.00 1.70
7 300470 日机密封 36,000 801,000.00 1.58
8 603711 香飘飘 36,000 765,000.00 1.51
9 600547 山东黄金 15,000 453,750.00 0.90
10 603383 顶点软件 11,000 326,920.00 0.6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578,400.00 13.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578,400.00 13.00

4 企业债券 6,769,243.70 13.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0,088,762.34 59.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436,406.04 85.8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3607 18国君G2 45,000.00 4,574,250.00 9.04
2 018005 国开1701 35,000.00 3,515,400.00 6.95
3 127005 长证转债 33,000.00 3,246,210.00 6.42
4 018006 国开1702 30,000.00 3,063,000.00 6.05
5 132013 17宝武EB 29,900.00 2,969,668.00 5.8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922.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0,299.91
5 应收申购款 2,994,011.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43,234.0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债 2,145,960.00 4.24

2 110040 生益转债 120,463.20 0.24

3 110041 蒙电转债 1,490,793.20 2.95

4 113009 广汽转债 810,320.00 1.60

5 113011 光大转债 1,787,040.00 3.53

6 113018 常熟转债 1,771,829.10 3.50

7 113508 新凤转债 1,368,991.40 2.71

8 127004 模塑转债 118,020.80 0.23

9 127005 长证转债 3,246,210.00 6.42

10 127006 敖东转债 1,630,618.14 3.22

11 128029 太阳转债 979,900.00 1.94

12 128032 双环转债 1,468,803.00 2.90

13 132006 16皖新EB 716,870.00 1.42

14 132010 17桐昆EB 250,027.50 0.49

15 132011 17浙报EB 1,537,718.00 3.04

16 132013 17宝武EB 2,969,668.00 5.8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转型后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阶段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② 准差④

2015.3.10-2015.12.31 6.72% 0.32% 6.81% 0.15% -0.09% 0.17%
2016.1.1-2016.12.31 0.22% 0.17% 1.26% 0.12% -1.04% 0.05%
2017.1.1-2017.12.31 -1.75% 0.23% 1.25% 0.07% -3.00% 0.16%
2018.1.1-2018.12.31 -8.09% 0.42% 6.35% 0.08% -14.44% 0.34%
2015.3.10-2018.12.31 -3.41% 0.30% 16.50% 0.11% -19.91% 0.1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E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阶段 ② 准差④

2017.8.3-2017.12.31 -3.50% 0.20% 0.40% 0.05% -3.90% 0.15%
2018.1.1-2018.12.31 -7.00% 0.43% 6.35% 0.08% -13.35% 0.35%
2017.8.3-2018.12.31 -10.26% 0.37% 6.77% 0.08% -17.03% 0.29%
金鹰持久增利E级份额于2017年1月20日新增,本基金E级份额为2017年8月3日确

认申购。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C:

2.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E:

注:

(1)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300指数增长率×5%。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直接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费率比
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中的“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披露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回报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回报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回报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回报A的年收益率、回报A和回报B的份额配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回报A办理申购、赎回;

(22)回报A、回报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回报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的年收益率、回报A和回报B的份额配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政府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含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在持有期内价格的波动将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本基金进行新股申购时,由于资金的占用、中签率和首日开盘价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也将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另外基金投资的衍生品资产(包括含权债券),其内在价值也会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力争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以辅助投资决策,若策略效果不佳或存在基金管理人事先未能识别的错误,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失当,进而影响投资业绩。基金管理人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与优化策略方法,以期为投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
2、回报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日赎回回报A的份额;而在非开放日,因不能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回报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约定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在回报A的约定收益率每半年调整1次,如果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则回报A的约定收益率将相应下调;另外,如果在回报A的非开放日,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利率上调,而回报A的约定收益率不能立即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极端情形下约定收益不能实现以及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而言,回报A的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为稳定;但是,回报A的约定收益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则回报A的约定收益可能无法实现,甚至其本金亦有可能受损。

3、回报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B存在杠杆倍数,因此,回报B在可能获取较高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回报B的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2)收益分配格局调整的风险


在回报A的每一个开放日,回报A的约定收益将重新确定,故而,回报A与回报B之间的收益分配格局将发生调整。

(3)上市交易风险以及折/溢价的风险

回报B的封闭期为3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回报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回报B份额,产生风险;回报B上市后也可能因成交不活跃而给其持有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另外,回报B的交易价格将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与其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的风险。

4、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1)份额配比变化导致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回报A、回报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由于回报A、回报B独立发售,该日两级份额的实际配比可能会低于7∶3,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回报A的开放日,回报A的持有人可申购或赎回回报A的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对申购进行成交确认,但该日回报A的净申购未必等于0,从而可能导致此后两级份额的实际配比发生变动;而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将导致回报B的杠杆倍数发生变化。

(2)回报B的份额净值变化导致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回报B的杠杆倍数越低,收益放大效应减弱。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错配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不包含杠杆机制,且其风险收益特性与回报A、回报B皆不相同。回报A、回报B的份额持有人之风险偏好可能与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风险收益特性之间存在错配。

6、折算风险

在回报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对回报A的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回报A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对回报A、回报B的
份额进行折算,回报A折算为场外LOF份额,回报B折算为场内LOF份额,场外LOF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而场内LOF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上述折算过程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将影响回报A、回报B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回报A、回报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A、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邮政编码:510100

法定代表人:刘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更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回报A的开放日、回报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回报A的开放日、回报B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本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A、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基金账户余额报告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三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9月10日
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2 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定投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9月12日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9月22日
理人员变更公告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4 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9月25日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

公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0月20日
第2号

6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0月24日
(lof)2018年第3季度报告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7 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0月27日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及

费率优惠的公告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1月5日
公告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1月10日
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的公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1月16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1月16日
公告

12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任总经理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5日
(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国

13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15日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投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副总经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22日
理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15 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25日
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27日
台开通邮储银行网银支付业务的公告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28日
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离任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29日
的公告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8年12月29日
任的公告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9年1月2日
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9年1月10日
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22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9年1月21日
(lof)2018年第4季度报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23 金参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9年3月1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证监会指定媒体 2019年3月5日
更公告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三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111号);

(2)《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6135-8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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