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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宏利品质生活混合 (16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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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品质生活混合1622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9-04-09     基金规模:0.16亿份     基金经理: 邱楠宇 
基金全称: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5%
  • 近一月增长率
    1.71%
  • 近一季增长率
    14.11%
  • 近半年增长率
    -1.6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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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品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5月)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48 号文批准,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4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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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8

十、 基金的业绩……………………………………………………………………………………5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6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7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6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0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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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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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指《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金合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品质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指《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告: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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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信 息 披 露 办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资者: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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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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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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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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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05
联系人:苗广斌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
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
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
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
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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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
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
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先生,美国国籍,董事。心理学学士学位、法学博士学
位及银行法硕士学位。施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掌管宏利金融在中国和台湾
的业务。施先生于亚洲从事金融服务业超过二十一年,其中在宏利工作十七年,五年则为
专责有关金融服务的执业律师。施先生为宏利保险策划开拓中国、越南及澳门市场,并为
宏利资产管理策划开拓中国及台湾市场。施先生分别自 1993 年及 2000 年管理宏利在中国
及台湾业务,并于 1999 至 2005 年成功开拓及经营宏利在越南之业务。现任宏利金融亚洲
区行政副总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宏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
卡尔加里大学,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
兼总经理,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香港、印尼、
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掌管恒康人寿保险、恒康长期护理、恒
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历任美国、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
务部多项管理要职,曾驻多伦多、沃特卢、波士顿、英格兰等地,现常驻香港。雷先生于
策略规划、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现任宏利金融亚洲
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
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
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
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
主管,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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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
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
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
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民商
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
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
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
师。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
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兼全国第九届妇女
代表、天津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天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特邀监察员、天津市
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第五届、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范小云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于南开大
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目前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南
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
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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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兼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渤
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李卓杰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浸会大学,获得会计荣誉学位,美国 CPA。 1993 年
在香港加入宏利金融,从 1994 年起负责中国业务拓展。1999-2001 年间,李卓杰被任命
为宏利金融越南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保险管理与信息科技。 2004-2006 年,担任中
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一职。2005 年,同时被任命为中宏保险副总经理。
李卓杰负责宏利金融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业务拓展。除了在这些地区制定执行公司战
略决策外,他还负责跟进国家政策,促进与政府及合作伙伴间的关系。 目前,李卓杰担
任宏利环球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自 2010 年 7 月起)及正在筹建的安本智库保
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一职。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
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
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
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
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
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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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梁辉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毕业、清华大学管理科
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2 年 3 月起,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自 2005 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8 月曾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 年 8 月起至 2009 年 5 月担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效率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起至 2009 年 5 月担任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周期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8 月起
至 2010 年 2 月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首选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 年 9 月起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红利先
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红利先锋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10 年基金从业经
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史博先生,2009 年 4 月至 2009 年 9 月管理本基金;李泽刚先
生,2009 年 4 月至 2009 年 6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
山,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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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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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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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
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
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
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
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
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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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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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 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90%。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2%。
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净利差为 2.56%,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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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
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
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
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中位列第 10,较去年上升 3 位;
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第 108 位,较去年上升 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
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
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
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
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
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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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2011 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 2011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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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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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延慧、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
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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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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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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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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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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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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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 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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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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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孙菁菁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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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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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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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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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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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588


4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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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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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9)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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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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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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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48 号文核
准,于 2009 年 3 月 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09 年 4 月 3 日顺利结
束。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51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294,884,284.1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依据基金部函[2009]247 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9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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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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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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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
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与托管人协商后,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261.08/1.0160=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
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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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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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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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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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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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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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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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迈上新的台阶,广大人民群众必然更加注重生活品质。本基金将重
点把握生活品质提高的这一趋势,通过投资相关的受益行业和上市公司,充分分享中国国
民经济实力的全面提升,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能够为居民提供不断提升生活品质产品的企业才会有长足的生命力,且具备持续增长
的能力。本基金通过主要且长期的投资于那些致力于提升全民生活品质的上市公司,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
该理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但不仅限于此:
1、 备选上市公司必须是提供与提升生活品质相关产品的企业,但不仅限于提供
物质产品的企业,同时还包括提供可以提高生活品质的非物质服务类产品的
企业,如:环境建设与保护,文化服务与休闲等等。
2、 对于那些会给居民生活品质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企业,我们坚决剔除。比如:
对环境产生致命迫坏,对居民生活质量产生严重消极影响的企业。
3、 除了能为居民生产提高生活品质的产品外,备选企业的发展还需要是健康的,
以便保持长期的发展,并不断满足居民对提高生活品质的要求。衡量一个企
业健康水平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财务健康程度、创新能力、行业地位、发展
趋势等。
本基金将通过采用行业研究和主题投资两种投资策略,从横向上,深刻研究行业变化
和企业价值,从纵向上,在传统的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对跨行业、跨地域等特性的研究,
挖掘新的投资亮点,并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更有效的抓住由中国经济持续快
速发展所带动起来的提升生活品质浪潮中的投资机会。
同时,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进行主动性管理,
除兼顾两种策略的比较优势及横纵结合外,还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选股优势,运用纪律化
的投资流程来挑选优质股票,争取获得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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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提高生活品质密切相关的主题和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对这些
主题及行业所覆盖企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四)投资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股票债券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的 30%,最高为 80% ,债券资产比例最高可以
达到 65%,最低为 15%,权证资产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3%,最低为 0%,资产支持债券资
产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20%,最低为 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将使用 MVP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 模型主要考虑 M(宏观经济
环境)、V(价值)、P(政策)、S(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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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PS 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工具,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
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采用双主线策略。一方面,从横向上,本基金利用
从外方股东引进并且已经成功运用的“行业文档”分析方法,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各
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确定国内行业与提高生活品质有关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
优势的行业。另一方面,从纵向上,努力挖掘市场上与本基金投资理念相一致的投资主题,
从中选择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影响深刻且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主题。对横纵交点进行
重点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中选择出最优的企业,并辅以非交点优质企业,最后构建
实际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
本基金选用天相分类标准作为行业分类的基本标准。该标准是由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创建的一个详尽且全面的产业及行业分析体系,为市场研究、交易及投资决策提供了相
应的、易于使用的分类标准。该体系可将各企业划分至最能表述其业务性质的从属行业类
别中,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标准,可用于更为详尽的定量及定性分析。
在依据天相行业分类标准划分出的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用从外方股东
引进并且已经成功运用的“行业文档”分析方法,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各行业的投资
价值进行分析,确定国内行业中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且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
业。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行业和公司
也将不尽相同,本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这些变化对行业配置进行调整。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做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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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题配置
在国外,比较流行的对主题投资的定义是“一种寻找先于科技、经济、社会等变化,
根据变化对仓位进行最优调整,以达到超越一般业绩水平的投资方式。” 投资主题的产生
主要是源于科技发展、结构性和政策的变化并相应的对整个经济主体产生影响。主题投资
主要依赖于对目标企业和行业的一系列宏观经济因素和传统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研究方法,首先对可能使行业和经济环境发生积极变化的
因素进行收集整理,之后在这些因素发生作用且对市场产生结构性变化的时候,对每一个
趋势因素和催生这种变化的因素进行研究,最后归纳总结出前两步的分析,进行主题挖掘,
再利用提炼出的投资主题作为过滤器缩小研究范围,并筛选出主题投资分析下的股票备选
库。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两个层面去挑选符合提高生活品质的主题,包括主题挖掘和主题选
择。


1)主题挖掘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首先从宏观经济方面、政策方面及资金供应方面着手进行研
究,推导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投资主题的基本方向。
之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透过自建的主题筛选模型对国内经济发展催生出的投资主
题进行挖掘。
投资主题筛选模型主要由以下标准进行构建:
a. 前瞻性
b. 涉及企业或行业不唯一或不仅限于某一区域
c. 政策向导性强
d. 影响深刻
首先,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和受益行业、企业的程度不同,导致投资主题会不断更替出
现;其次,投资主题所影响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单一行业、地域这一传统的划分范围,只
有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特点的投资主题才能为市场带来更多新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有
利稳定的政策基础也是投资主题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最后,从投资角度来讲,一个优质
的投资主题需要对企业或者行业有较深的正面影响。
在根据以上标准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影响经济和行业的趋势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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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催生这种变化的因素,再根据对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跟踪和分析,推导出对提高生
活品质相关行业有积极影响变化的投资主题及主题所覆盖的企业。


2)主题选择
在对主题进行过初次挖掘筛选后,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将结合对行业研究结果对
所选出的主题进行二次筛选。重点把握与提高生活品质相关度高的投资主题,及在主题所
覆盖下拥有优质基本面且蕴含升值潜力和价值低估的行业和企业,形成投资主题研究下的
股票备选库。


(3)选择优质股票,建立股票优选库
在结合行业分析和主题选择后,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
立股票优选库。第一步:将通过行业研究和主题挖掘提炼出的两个股票备选库合二为一,
形成股票备选池,然后将股票进行分类、筛选,形成基金投资备选库;第二步:结合运用
“行业文档”和“积分卡”对备选库股票进行进一步分析,挑选出优质股票,建立股票优
选库。
a.定量筛选
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毛利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
收益率(ROA)及增长率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定性分析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研究的
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公司治
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对于不同产品特性的行业,考
察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产品同质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等方面,对产品差异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4)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及对未来投资主题的分析判断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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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策略,权衡到期收益
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
全性。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可以预测整
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国
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
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
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
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
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
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评估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 7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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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2、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
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
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
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
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
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
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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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15%-6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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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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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40,274,779.87 66.42
其中:股票 340,274,779.87 66.42
2 固定收益投资 96,805,386.30 18.90
其中:债券 96,805,386.30 18.9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423,166.55 11.01
6 其他资产 18,814,286.54 3.67
7 合计 512,317,619.2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574,501.16 2.07
B 采掘业 7,054,898.40 1.38
C 制造业 132,338,276.37 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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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 食品、饮料 78,264,136.42 15.3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4,469,385.00 0.87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969,055.00 1.17
C5 电子 2,549,013.60 0.50
C6 金属、非金属 4,985,639.73 0.98
C7 机械、设备、仪表 36,101,046.62 7.07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7,909,558.16 3.5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818,183.72 1.53
G 信息技术业 75,281,875.53 14.7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327,040.00 2.80
I 金融、保险业 18,906,280.30 3.70
J 房地产业 15,016,862.70 2.94
K 社会服务业 26,736,254.23 5.2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4,311,049.30 2.80
M 综合类 - -
合计 340,274,779.87 66.61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02065 东华软件 1,861,120 38,487,961.60 7.53
2 600887 伊利股份 1,715,443 37,808,363.72 7.40
3 600066 宇通客车 787,338 19,124,440.02 3.74
4 002375 亚厦股份 617,784 17,909,558.16 3.51
5 000063 中兴通讯 1,063,300 17,470,019.00 3.42
6 000402 金 融 街 2,383,629 15,016,862.70 2.94
7 300058 蓝色光标 528,083 14,311,049.30 2.80
8 000895 双汇发展 179,566 12,372,097.40 2.42
9 002304 洋河股份 81,854 12,044,816.10 2.36
10 002024 苏宁电器 1,212,400 11,820,900.00 2.31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126,600.00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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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48,405,000.00 9.47
3 金融债券 20,602,000.00 4.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602,000.00 4.03
4 企业债券 1,998,600.00 0.3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2,673,186.30 0.52
7 其他 - -
8 合计 96,805,386.30 18.9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11 央行票
1 1101022 500,000 48,405,000.00 9.47
据 22
2 110238 11 国开 38 200,000 20,602,000.00 4.03
11 附息国
3 110024 200,000 20,114,000.00 3.94
债 24
4 010308 03 国债⑻ 30,000 3,012,600.00 0.59
5 113002 工行转债 24,690 2,673,186.30 0.52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
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617,072.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47,6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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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49,583.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814,286.5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3002 工行转债 2,673,186.30 0.5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000895 双汇发展 12,372,097.40 2.42 重大资产重组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4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 2012 年 3 月 31 日)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准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2009.4.9(基金合同生
28.55% 1.42% 26.26% 1.17% 2.29% 0.25%
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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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2010.1.1~2010.12.31 12.37% 1.28% -5.83% 0.95% 18.20% 0.33%
2011.1.1~2011.12.31 -16.29% 0.94% -14.09% 0.78% -2.20% 0.16%
2012.1.1~2012.3.31 -0.99% 0.95% 3.27% 0.91% -4.26% 0.04%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2.3.31 19.73% 1.19% 5.48% 0.96% 14.25% 0.23%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
了沪深两地市场七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4月9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型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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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并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
末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投资比例。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
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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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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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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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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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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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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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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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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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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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一章。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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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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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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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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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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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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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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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
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的配置比例在 30%~80%,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
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
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
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
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
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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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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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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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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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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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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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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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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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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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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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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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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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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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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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
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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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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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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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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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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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提高生活品质密切相关的主题和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对这些
主题及行业所覆盖企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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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15%-65%,并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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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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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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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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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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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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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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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
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
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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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
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
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
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
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免长话
费)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
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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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
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
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的更正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与东莞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发布《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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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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