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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欧货币B (16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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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B166015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2-12-12     基金规模:10.48亿份     基金经理: 张东波 管志玉 
基金全称: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10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500万元起购
定投50000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0.8293 6.20%
前海开源金银珠宝混合A 1.7250 5.89%
前海开源金银珠宝混合C 1.6880 5.83%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 2.5233 5.73%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A 1.2172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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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C 1.1360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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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同力精选混合 0.9494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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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证全指软件开发… 0.8883 1.75%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A 2.2976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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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中欧骏泰货币B 0.525 2.07%
中欧骏泰货币D 0.525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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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B 0.4863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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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欧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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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345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1 日(特别事项注明
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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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支付功能 ................................................ 9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9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98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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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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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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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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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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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
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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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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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窦玉明出资 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刘建平出资 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周蔚文出资 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许欣出资 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陆文俊出资 37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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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9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5】1135 号),公司自然人股东窦玉明、刘建平、许欣、

周蔚文、陆文俊将其合计持有的 20%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

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 188,000,000 元,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 65,8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并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告。)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
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之后担任意大利意联银
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
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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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
伙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
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皓先生,美国杜克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
学学士,美国籍。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麻省理工
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访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
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
籍。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
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信息技术部总监,中国籍。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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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5 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起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
工程专业硕士,15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
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 年 11 月起至 2011 年 1 月),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至 2014 年 1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卢纯青
女士担任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正式生效,上述事项已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
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
士,2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中心部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
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甜女士,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
学与金融工程专业博士,5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长江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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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上海烟草(年金计划)平衡配置组合投资经理,上
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季季红、海通海蓝宝益、海通海蓝宝银、
海通月月鑫、海通季季鑫、海通半年鑫、海通年年鑫投资经理,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起至今)、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 日起至今)、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9 日起至今)、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至今)、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至今)、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7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姚文辉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8 日期间担任中欧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
理刘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周蔚文、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
曹剑飞、刘明月、周玉雄、赵国英、曲径,研究部总监卢纯青,风控部总监
卞玺云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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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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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
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
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
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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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
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
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
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
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
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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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
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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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
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
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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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
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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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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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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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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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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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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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98398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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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 010-66107571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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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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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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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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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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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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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然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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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网址:www.swsc.com.cn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96598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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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2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俊
电话:0571-85120699
传真:0571-85068449
客服热线: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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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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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6、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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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洋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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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网址:licaike.hexun.com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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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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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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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
划分。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66014,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66015。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0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500 万份

本基金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基金账户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交易控制以销售渠道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
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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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
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或认/申购为错误类别基金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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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2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2]1345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 A 类基金份额共募集 597,867,438.95 份,B 类
基金份额共募集 979,519,787.56 份,总计 1,577,387,226.51 份基金份额(含
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63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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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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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
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交易所内申购与赎回,具体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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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本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
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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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查询)的 A 级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首次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 A 类或 B 类基金份
额 5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级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 5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赎回其剩余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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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 2: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加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
回 100,000 份,赎回的 10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50 元,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50=100,050(元)
例 4: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
回 50,000 份,赎回的 5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3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为:
赎回金额=50,000×1.00-30=49,97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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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
请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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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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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管理人依法根据上述约定所进行的公告应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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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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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
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
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预测政府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
变化趋势。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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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
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
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3、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
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
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
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
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
的投资机会。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
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
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
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
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
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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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
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
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
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
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
究报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
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
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
资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
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
持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
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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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
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
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
合基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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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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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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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
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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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
效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
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
般为 60 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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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元)
号 的比例(%)
固定收益投
1 1,315,290,953.33 38.82

其中:债券 1,315,290,953.33 38.82

资 产
- -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2 444,532,066.81 13.12
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

银行存款和
3 结算备付金 1,588,842,505.55 46.89
合计
其他各项资
4 39,672,772.76 1.17

5 合计 3,388,338,298.4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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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18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63.0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4.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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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 天(含)—90 天 4.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6.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20.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8.92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9,970,975.16 6.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9,970,975.16 6.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85,319,978.17 32.07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15,290,953.33 38.86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9
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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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 值 比 例
(张)
(%)

14 豫 能 源
1 011499056 900,000 89,983,440.19 2.66
SCP002

2 140230 14 国开 30 700,000 69,927,944.47 2.07

14 株 高 科
3 041465009 600,000 59,981,307.85 1.77
CP002

14 青 投
4 041461064 600,000 59,980,891.22 1.77
CP002

5 140429 14 农发 29 500,000 50,014,586.37 1.48

6 120219 12 国开 19 500,000 50,002,214.77 1.48

15 沪 世 贸
7 041562003 400,000 40,024,284.76 1.18
CP001

14 新华联控
8 041465005 400,000 40,000,396.27 1.18
CP001

15 森 工 集
9 041560014 400,000 39,986,981.29 1.18
CP001

15 桑 德
10 041559013 400,000 39,982,829.41 1.18
CP001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0
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9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0.0787%
均值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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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
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0 元。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566,651.88

4 应收申购款 11,106,120.8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9,672,772.76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
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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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2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 类基金份额

业绩比
业绩比
净 值 收 较基准
净值收益 较基准
阶段 益 率 标 收 益 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2.12.12-2012.12.31 0.1258% 0.0035% 0.0740% 0.0000% 0.0518% 0.0035%

2013.1.1-2013.12.31 4.1875% 0.0066% 1.3591% 0.0000% 2.8284% 0.0066%

2014.1.1-2014.12.31 4.8145% 0.0045% 1.3591% 0.0000% 3.4553% 0.0045%

2015.1.1-2015.3.31 1.1186% 0.0043% 0.3334% 0.0000% 0.7852% 0.0043%

2012.12.12-2015.3.31 10.5640% 0.0056% 3.1556% 0.0000% 7.4084% 0.005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业 绩 比
业 绩 比
净 值 收 较 基 准
净值收益 较 基 准
阶段 益 率 标 收 益 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 益 率
准差② 标 准 差



2012.12.12-2012.12.31 0.1389% 0.0036% 0.0740% 0.0000% 0.0649% 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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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13.12.31 4.4382% 0.0066% 1.3591% 0.0000% 3.0791% 0.0066%

2014.1.1-2014.12.31 5.0664% 0.0045% 1.3591% 0.0000% 3.7073% 0.0045%

2015.1.1-2015.3.31 1.1786% 0.0043% 0.3334% 0.0000% 0.8451% 0.0043%

2012.12.12-2015.3.31 11.1769% 0.0056% 3.1556% 0.0000% 8.0213% 0.005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A 类基金份额

10%
9%
8%
7%
6%
5%
4%
3%
2%
1%
0%
2012-12-12 2013-04-10 2013-08-08 2013-12-06 2014-04-05 2014-08-03 2014-12-01 2015-03-31

中欧货币A 基金基准




B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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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2012-12-12 2013-04-10 2013-08-08 2013-12-06 2014-04-05 2014-08-03 2014-12-01 2015-03-31

中欧货币B 基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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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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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0 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
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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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
收益率是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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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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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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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
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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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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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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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确认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确认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相关结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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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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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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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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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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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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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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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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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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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
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
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
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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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
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
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
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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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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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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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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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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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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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
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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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支付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未来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机构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作为支付手段,
进行消费或提现。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
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二、支付选择
在支付功能开通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是否要求此项服务。
三、支付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用和基金资
产规模或其他条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立支付限制。
四、支付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关账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
受所连接银行账户的费率政策,并应遵守该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则。
五、违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支付规则时,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取消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支付指令;出现恶意侵害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有权依法要求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声明事项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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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5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公告 2014.12.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
2 2015.1.1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3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0

4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1.24

5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1 号) 2015.1.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6 2015.1.27
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 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30

8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公告 2015.2.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股份有
9 2015.3.6
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旗
10 2015.3.19
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1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正文) 2015.3.27

12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7

13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28

14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公告 2015.3.31

15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最低申购
16 2015.4.24
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方网上直销平台停止支付宝通
17 2015.5.23
道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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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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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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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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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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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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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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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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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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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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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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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权益登记日。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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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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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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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六)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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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七)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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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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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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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袁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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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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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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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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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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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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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其后由基金
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垫付,之后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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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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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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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开设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认购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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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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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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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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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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