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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宏观混合 (2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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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宏观混合20601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6-13     基金规模:0.30亿份     基金经理: 陈大烨 
基金全称: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03%
  • 近一月增长率
    6.17%
  • 近一季增长率
    13.83%
  • 近半年增长率
    -10.7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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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
8年 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482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保证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风险、 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等。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 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
保。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 绪 言
二、 释 义
三、 基金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基金的保本
九、 基金保本的保证
十、 基金的投资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 风险揭示
十九、 保本周期到期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 备查文件
附件: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金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
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日: 指公历日
37、 月: 指公历月
38、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若无特指,
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44、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 元: 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 《 业务规则》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保证人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保本周期的保本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8、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 即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本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 则指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9、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61、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定以基金管
理人公告为准
63、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64、 保证: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5、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的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66、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
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鹏华宏观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
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67、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8、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
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包括
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 共计四个工作日
71、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
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7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前无折算日)
74、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 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
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
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
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
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和商学学士。 国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
委员、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
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
心经理助理; 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 外派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财务总
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 研究局) 主任( 局长) 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
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主任会
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 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毕马威( 中国) 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
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
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
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督察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
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
监,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 国籍中国, 金融学硕士, 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食品
饮料、 商业零售、 农林牧渔、 纺织服装、 汽车等行业的研究。 2009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事食品饮料、 农林牧渔、 商业零售、 造纸包装等行业的研究工作, 担任鹏华动力增长
混合( LOF)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担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消费优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02 月至 2011 年 03 月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7 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安
益增强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
鹏华策略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02 月至 2011 年 03 月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7 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策略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硕士, 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广东民安证券研究
发展部, 担任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
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等职。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 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担任鹏
华中小企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担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丰和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4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 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中小企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担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丰和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王宗合先生
2012 年 06 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戴钢先生
2014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3 月 谢书英女士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研究精选混合基
金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募集、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
策、 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 指导基
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 5) 业务部门: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 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 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力争从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
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更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
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
险控制;
( 6)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了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
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 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
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 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
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策机
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个股授权、 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 公
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 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
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
进行评估, 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
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
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
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
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
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
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5 只。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
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奇志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 010) 88082426
传真: ( 010) 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 021) 68876878
传真: (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化怡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 027) 85557881
传真: (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明兵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 020) 38927993
传真: (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 2) 银行销售机构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5)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6)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9)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11)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 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www.zrcbank.com
1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3)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cn
1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china.cn
2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9)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0338 或 96588( 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网址: www.crbank.com.cn
( 3) 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317
网址: www.cfzq.com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 16 楼、 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 16 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 8、 17、 18、 19、 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1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1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376
网址: www.mszq.com
2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95355
网址: swsc.com.cn
2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 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3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3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7)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 4) 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5) 第三方销售机构
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 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 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黄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2)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 44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1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325327
网址: 8.jrj.com.cn
2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dowinfund.com
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 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0571)56768888
网址: www.5ifund.com
26)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27)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2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 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 0755) 82021106
传真: ( 0755) 82021165
负责人: 吴群莉
(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 黎明
(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4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2]482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2 年 5 月 3 日起到 6 月 8
日 止 ,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1,858,887,590.81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040,915.20 份 , 合 计
1,859,928,506.01 份, 募集户数为 24,824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正式生效。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 北京、 上海、 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12年7月26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费率、 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2012年7月24日刊
登的《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和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2、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1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销售机构
的具体业务规定。
3、 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5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购买金额( 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购买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一年按365天计算)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2%
1 年≤Y<2 年 1.5%
2 年≤Y<3 年 1.0%
Y≥3 年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
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2%) =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份
即: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 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年) 决定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172.2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11,307.8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 解冻的业务, 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八、 基金的保本
( 一) 保本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3年,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
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可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 ,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将该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放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 二) 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3年,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是转入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
义务的。
九、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
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
( 一) 保证人基本情况
1、 保证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3、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4、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 成立时间
2006年4月
6、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 注册资本
三十六亿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再担保、 债券发行担保( 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
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9、 其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家
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2006年4月成立。 2010年1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 公司更名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 二) 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融资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固定资产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信用证担保、 出口押汇担保
2、 金融产品担保
债券担保、 信托计划担保、 基金担保
3、 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 商业票据履约担保、 设备租赁担保、 赊销信用担保
4、 专项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政府采购担保、 特许经营权担保
5、 为上述担保业务提供联合担保、 反担保和再担保
6、 其他业务
截至2015年10月31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721.86亿元, 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 人民币47.58亿元) 的25倍。
截止2015年12月28日, 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保余额为166.61亿元。
( 三)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 四)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保证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 五) 保本周期内, 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但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确认保证人已丧失继
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更换保证
人的,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
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新增
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六) 更换保证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
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表决通
过。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 4)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保
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保证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 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设计和严格的风险配比是获得本金安全及稳健增值的基础。
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债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优化的CPPI策略决定, 并对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 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4、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以保本为出发点的资产配置策略; 第二层次,
以追求本金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回报为目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第三层次, 以股票为主要投
资对象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为核心, 并结合对市场时机的把握, 确定和
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规避系统性风险, 确保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实现。 本基金利用 CPPI 进行资产配置的主要步骤是:
综合考虑本基金到期保本增值的要求、 保本周期的时间长度、 合理的贴现率、 基金资产净值
的增长率, 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 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资产组合的价
值底线( ) ;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超越动态资产保障水平的数额, 该数值称为安全垫( ) ;
将相当于安全垫的资金规模放大一定倍数( 称之为风险乘数) 后, 作为基金风险资产投资金
额上限, 其余资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
其中, 为基金资产 时的风险资产投资金额上限, 为基金资产在 时的净值, 为风险乘
数( 放大倍数) 。
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和本基金资金的运作情况, 确定和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例, 以确保风险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
举一个例子说明该策略: 假设基金利用 CPPI 策略, 期初投资 1000 万元于股票和债券, 投
资期限为三年。 债券收益率为 3.36%。
期初( 第一年年初)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的判断, 确定放大倍数为 2。
底线为: 万元( 保留 2 位小数)
期初安全垫为: 万元
期初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万元
因此, 期初基金将 188.77 万元投资于股票, 将 811.23 万元投资于债券。
假设到第一年年底, 股票资产上涨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未来股票市场可能会进行较长时间
的调整, 调整放大倍数为 1, 此时各参数调整为:
底线变为: 万元( 保留 2 位小数)
安全垫变为: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 万元
故在第一年年底, 将 110.1 万元投资于股票, 将 936.03 万元投资于债券。 而第一年年底基
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 207.65 万元( 188.77×( 1+10%) =207.65) ,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97.55 万
元股票, 转换为债券。
假设到第二年年底, 股票资产下跌 10%, 基金管理人研究认为股票市场有较大上涨空间, 调
整放大倍数为 3。 此时各参数调整为:
底线变为: 万元
安全垫变为: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 万元
故在第二年年底, 将 297.24 万元投资于股票, 将 769.33 万元投资于债券。 而在第二年年
底, 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 967.48 万元( 936.03×( 1+3.36%) =967.48) ,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198.15 万元债券, 转换为股票。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 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 安全垫增大, 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
果股票下跌, 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 安全垫缩小, 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 但投资组合净
值最多下跌至底线, 即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 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 投资组合沿着底线
增值, 到期增至本金 1000 万元, 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放大倍数。 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以相关波动
监测工具( 包括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水平、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放大倍数波动范围等) 为依据,
为本基金确定放大倍数提供定量分析支持。 定性分析则侧重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及基
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进行分析。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放大倍数不会超过 5。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持恒定。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
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 而这
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 同时, 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 基金的
资产配置可能过于激进。 因此, 本基金放大倍数采取季度定期调整为主, 特殊情况下进行不定期
调整的方法。
(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进行考虑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资产首先必须是足够安全
的, 且债券的现金流情况应与保本周期相一致; 在上述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尽量选择收益率水
平高的品种, 以实现安全垫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持有一部分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本
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利差策略、 息差策略等, 力争在债券投资层
面为基金保本增值产生正向贡献。
1) 久期策略
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与基金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
的稳定性, 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 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
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
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 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
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行业和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精选具有清晰、 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
相对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
益。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研究及行业特性分析, 动态调整行业配置, 在研究分析中重点关注行
业技术水平发展、 产业政策变化、 产业组织分析、 市场需求及全球化等新兴因素等对行业估值水
平可能产生影响的变量。
2)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 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 考察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公司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
流动性好、 成长性高、 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对个股进行研
究。
A.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
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 资本金利润率、 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盈
利能力指标的分析, 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 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 基金将选择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 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理的企
业。
B.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性, 以
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 资源状况、 公司战略、 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分析, 判断
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 进而判断上市公司可
长期投资的价值。
( 4)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并考虑保
本周期的期限限制,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值、 增值, 有利
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5、 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利率之一, 反映了居民闲置资金在银行存入
三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 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益率。 该利率可反映本基金目标
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且期限与本基金保本周期一致, 可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7、 投资决策依据
(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8、 投资决策流程
( 1) 基金经理及金融工程师: 以 CPPI 技术为基础, 依据量化手段, 计算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及相关系数,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整体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 如需做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 可临时
召开;
( 3) 基金经理: 在严格遵守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 确定配置比例、
久期、 期限结构并挑选合适的股票、 债券等品种;
( 4) 集中交易室: 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 5) 监察稽核部门: 进行全程风险评估、 监测和绩效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序, 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 二) 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济周期, 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 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其中权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有新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以一定的规律影响各类资产的投资收益。
4、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管理的投资方法, 遵循宏观经济周期的规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大类资产
配置、 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等,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 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断宏
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
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 制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关注并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M1、 M2、 PPI、 CPI、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 发电
量、 进出口、 PMI 指数、 工业总产值、 预算内工业企业销售收入、 社会商品零售额、 国内商品纯
购进、 国内商品纯销售、 海关进口额、 货币流通量、 银行现金收入等。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跟踪,
以及对宏观经济政策面的把握, 判断宏观经济的走势。 在完成一次配置之后,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
经济周期的滞后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持续分析, 对经济运行中已经出现的峰、 谷进行确认, 并相
应调整资产配置。 通过对经济周期持续、 完整的跟踪及分析, 对资产配置的效果进行总结, 完善
资产配置策略。
在经济复苏至过热时期, 基金将会逐渐增加股票资产的配置; 当经济进入滞胀或衰退初期,
基金将会调低股票资产比例; 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期, 基金将保持较高比例的债券资产。 由于投资
对象的限制, 基金将不能投资大宗商品, 在大宗商品表现良好的时期, 基金将用与其表现有较强
相关性的股票替代。
(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周期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将通过行业板块的周期性表现来体现, 同时市场状况、 技术
水平、 产业政策等因素都会对行业特性产生影响。 本基金将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实地调
研, 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特性的重要因素,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政府管理和调控行业的主要手段, 包括产业结构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
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行业政策, 把握行业发展动向。
产业组织。 指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间的关系, 包括市场结构、 市场行为、 市场
绩效等方面。 产业组织创新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产业生命周期运行轨迹或持续时间的变化。 本基
金将用全局的眼光, 重点对能够引起产业组织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 从而判断产业发展前景与趋
势。
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的进步将会改变一个行业的面貌, 这一点不光在高新技术行业表现突出,
同时也会引起传统行业的升级。
其他因素。 需求变化是未来优势产业的发展导向, 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兴衰, 因此对
社会习惯变化的关注和分析, 有助于对行业前景的预测。 全球化是现代社会新兴的经济现象, 并
使得传统的经济学原理在某些方面失效, 本基金将充分重视包含全球化因素在内的新兴因素对行
业产生的影响, 适当调整行业分析理论和方法, 从而做出更贴近真实的判断。
B.定量分析
通过对行业 PB、 PE 等指标分析, 比较行业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水平, 结合行业盈利状况和
盈利预期等因素, 把握行业轮动规律。
2) 个股的筛选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对行业内个股
进行研究和分类。
A.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
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 资本金利润率、 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盈
利能力指标的分析, 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 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 在企业价值被低估时买入, 高估时卖出, 可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基金将选择
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 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理的企业。
在定量分析中, 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未来价值的影响。
B.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性, 以
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取决于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 这些驱动因素往往是上市公司具备
的相对竞争优势, 具体包括技术优势、 资源优势、 战略优势、 公司治理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等。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 资源状况、 公司战略、 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分析, 判断推动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 进而判断上市公司可长期
投资的价值。
技术优势分析。 主要通过对公司主要产品更新周期、 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 对引进技术的消
化、 吸收和改进能力以及自主创新产品能力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 进而判断公司的技术水平和
技术依赖程度。
资源优势分析。 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规模、 政策扶持程度、 成本、 进入壁垒、 国内外同行企业
比较和垄断性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 进而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发展。
公司战略分析。 公司战略是决定公司未来及长期发展的指导性思想, 体现公司的眼光和潜力,
并会最终体现在公司业绩上, 是进行公司未来价值评判的重要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良好的战略及愿景需要通过坚定有效地执行来实现, 公司治理结构从制
度上保证公司策略的执行, 影响公司业绩的实现。
商业模式分析。 公司商业模式决定了公司在其所属行业中发展的潜力和方向, 本基金将分行
业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考查、 分析其商业模式。
(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
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 信用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1)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
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 杠铃或梯形策构造
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
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
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 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
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别的选择,
谨慎投资, 追求长期稳定收益。
5、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总指数是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 此外, 本基金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
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7、 投资决策依据
( 1)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8、 投资决策程序
( 1)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原则及其它重大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2) 基金经理构建、 调整投资组合, 并在此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
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团队的投资建议;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 3) 交易执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
交易;
( 4) 风险绩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
绩效评估报告;
( 5) 监察稽核相关部门对投资合规性进行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序, 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 三)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该限制适用于“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与
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四)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 五)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 六)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3,476,460.20 94.68
其中: 债券 223,476,460.20 94.6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9,567,260.41 4.05
8 其他资产 2,982,686.03 1.26
9 合计 236,026,406.6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 无。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68,000.00 5.32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9,968,000.00 5.32
4 企业债券 213,471,380.20 113.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37,080.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3,476,460.20 119.2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36575 16 光控 01 190,000 18,454,700.00 9.85
2 122388 15 华泰 G1 160,000 15,945,600.00 8.51
3 136259 16 龙湖 03 160,000 15,596,800.00 8.32
4 136046 15 中海 01 157,910 15,560,451.40 8.30
5 122806 11 渭南 02 150,000 15,144,000.00 8.0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16 华泰 G1 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11 月收到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126 号) , 由于未按照《 关于加
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三条,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
查和了解, 违反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 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 四) 项。
2017 年 1 月 18 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 ( [2017]3 号) , 存在利用同名微信公众号、 官方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
推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问题。 同日, 华泰证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 )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17]4 号) , 存在对标的资产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不充分
的问题。 决定书责令公司改正。
上述处罚事项可能会给公司业务开展等带来一定影响, 但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认真进行整改, 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管
理, 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 认为公司的上述违
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该证券
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2,211.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9,088.23
5 应收申购款 1,386.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82,686.03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无。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无。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2 年 06 月 13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0% 0.10% 2.38% 0.01% -0.98%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0% 0.23% 4.25% 0.01% -4.55% 0.2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67% 0.22% 4.22% 0.01% 16.45%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84% 0.34% 3.37% 0.01% 12.47% 0.3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0.14% 2.76% 0.01% -2.86% 0.1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38% 0.07% 2.06% 0.01% -0.68%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3.13% 0.22% 19.15% 0.01% 23.98% 0.21%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
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基金转型
后, 本基金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托管费。
3、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同上。
4、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
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了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在网站上登载了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3、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载了《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生效。
5、 基金开始申购、 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了《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关于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6、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
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
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 保证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
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六) 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 本基金
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 锁定投资收益, 但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股票
资产与债券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 并产生一定的
本金或已获取收益损失的风险。
此外,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在
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 七) 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 产生保证
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
任; 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
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 八)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投资者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 九) 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含保本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 产生未知价风险。
( 十)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 保本周期到期
(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基金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能够继续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如保本周期届满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 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此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
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 二) 到期操作方式
1、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 共计四个工作
日。
2、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 1) 赎回基金份额;
(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 3)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 2) 项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
(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 2) 项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
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 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
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5、 到期操作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在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在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情况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前
是否进入过渡期并开放过渡期申购。
1、 不进入过渡期的情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
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
的, 基金将不进入过渡期, 直接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可享受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的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若没有发生基金不进入过渡期的情形, 则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基金进入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 在过渡期内, 投资
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 2)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
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届时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 6)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 转换出业务。
( 7)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基金份额折算
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基金不进入过渡期, 则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基金进入过渡期, 则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 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
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管理人
以过渡期申购和/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
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四) 转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1、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
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 五)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2、 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或保证责任时,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追偿;
(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8)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
定的保本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应书面要求保证人按时履行保本保证义务。
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 2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形除外;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但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者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 8)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 3) 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 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更换保证人;
( 4)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会议方式及程序由届时公告的会议通知规定。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
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 3) 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 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更换保证人;
( 4)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 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债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由优化的 CPPI 策略决定, 并对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2、 转型' 后“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其中权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有新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该限制适用于“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与转型后的“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
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 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
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
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
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 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
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
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二、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短信平台、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 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内容为季度纸质对账单,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
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
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 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 鹏华基金官方微信( 微信号: penghuajijin) 等网
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 在工作时间内有专
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 00 的坐席服务( 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
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升级切换及启用新版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提示
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首次
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申购( 含定期定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2017 年 8 月 1 日
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
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与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3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者通过淘
宝直销平台或支付宝支付账户开立的本公司直
销交易账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
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30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止。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501121373
电话: 0755-82021222 传真: 0755-82021112 邮编: 518048
保证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保证人” )
住所地: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 500000000004479
电话: 023-63567294 传真: 023-63567290 邮编: 401120
鉴于: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对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 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 保证合同》 为准。
《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保证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
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不在保
证范围之内, 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0 亿元。
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 届
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保本期为 3 年,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 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
(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
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 1、
2、 3 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条 1、 2、 3、 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
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
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
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 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 保证费的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
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 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
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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