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理财7天债券B (217026)
点赞|评论
招商理财7天债券B21702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12-07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曹晋文 
基金全称: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5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10万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A 1.2820 2.81%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C 1.2770 2.74%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1.5290 2.27%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2.2580 2.26%
广发新经济混合C 2.5362 2.23%
广发新经济混合A 2.5726 2.23%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LOF)A 0.8310 2.21%
广发优势成长股票A 0.4281 2.20%
广发优势成长股票C 0.4225 2.18%
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C 1.3630 2.17%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招商招轩纯债A 1.5086 12.82%
招商招轩纯债C 1.4188 12.82%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1.5526 7.36%
招商丰嘉混合A 1.322 5.93%
招商丰嘉混合C 1.266 5.85%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招商招福宝货币B 1.1212 2.31%
招商招禧宝货币B 0.7094 2.11%
招商招利宝货币B 0.6444 2.06%
招商招福宝货币A 1.0549 2.06%
招商招益宝货币B 0.5309 1.96%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50%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04%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06%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892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9日《关于核准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472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自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生效。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主要根 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 对于相关信息进行了 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1月 4日。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的截止日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4 月 8 日,有关财务和业
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1
§4 基金托管人......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26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42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4
§9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52
§10 基金的投资 ...... 53
§11 基金的业绩...... 64
§12 基金的财产 ...... 65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18 侧袋机制...... 81
§19 风险揭示与管理 ...... 84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9
§26 备查文件......120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
对于每份申 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 申购确
认日;对于 上一运作 期到期日未赎回的 每份基金份额的下 一运作
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对应 的次一周 的周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 二周的周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
请日(对申 购份额而 言,下同)在后续 日历周中的对应日 期,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按不 同费率收取销售服 务费并
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
《信息披露 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 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
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
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 ,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 展部副主任 、经理助理、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 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 任、创业板 存管结算部副总监、 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 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 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 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曹晋文先生,硕士。曾任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户助理、信诚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格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部门副总监。2020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现任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至今)、招商保证金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至今)、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徐一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黄晓婷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许强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王小青、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 红裕、贾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各项业务飞速发 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 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 的“随机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等日常 业务的办理机构为本 基金管理人的各个直 销机构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李燕红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电话:020-38321497

联系人:陈泾渭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联系人:李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联系人:印萍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88

联系人:谢宇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95566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富里昂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券) 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王鹏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秦雨晴

客服电话:955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客服电话:9554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通)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客服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孙娅雯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http://www.jjmmw.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 www.ehowbuy.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1234567.com.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联系人:费超超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闫欢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 韩宇琪

电话: 138045817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王利刚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侯芳芳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徐璐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
区 C 区 2801MSDC1-28 层 2801、北京市朝
阳区霄云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张士帅

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
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金淑曼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
中心 D 座 21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010-58170761

联系人:冯培勇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吴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邢锦超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客服热线: 9511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 021-60818588

联系人: 周学波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
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林丽 0755-82779746

网址:www.simuwang.com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王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联系人:徐海峥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
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邮箱:services@zhixin-inv.com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775607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联系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
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公司网址: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34

联系人:何斌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奚霞、高朋

联系人: 蔡正轩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 金的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6.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 认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类 别,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 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2〕1472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2 年 12 月 3 日起到 2012 年 12 月 5 日
止,公开发售,共募集 5,094,441,669.7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086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 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 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酌情增加或减 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8.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在每个运作期 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8.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在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并得到销售机构的业务成功确认。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不作为预约赎回处理。如果以后颁布了新的业务规 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采用新的 业务规则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的方式。

7、在持有多期本基金且到期日不同的情况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运作到期日提交赎回申请,即当期可赎回 到期份额为 零,则采用对该笔交易 做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到期日发起赎回申请,将按以下各情况业务规则处理:

(1)赎回申请份额小于等于到期份额,则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成功处理,如赎回申请恰好等于到期份额,则全部确认成功。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和 10 月 9 日申购了本基金,并且均确认成
功 1000 份,则持有本基金产品 2000 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10 月 15 日提出赎回申请 800
份,此时 10 月 8 日申购确认成功的 1000 份已到期可赎回,按处理规则,该笔800 份赎回申
请全部确认成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为1000份,按处理规则,该笔1000份赎回申请全部确认成功。

(2)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但小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部分确认成功处理,即该笔赎回申请成功,确认份额为实际可赎回的到期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则不作确认。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和 10 月 9 日申购了本基金,并且均确认成
功1000份,则持有本基金产品200 0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2000
份,此时 10 月 8 日申购确认成功的 100 0 份已到期可赎回,10 月 9 日确认成功的 1000 份未
到期则不允许赎回。按部 分确认成功的处理规则,该笔 2000 份赎回申请确认成 功份额为1000 份。

(3)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且大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和 10 月 9 日申购了本基金,并且均确认成
功1000份,则持有本基金产品200 0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3000份,大于总可用份额 2000 份,则对该笔赎回申请作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易”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投资人参 加本基金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每期 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币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含 T+2 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按规定向投 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8.6 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 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8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
购费为 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00,800 元

申购份额=100,800/1.2000=84,000.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8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4,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本类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例:某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0,假设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68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8.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 日及之后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8.12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4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 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提前发布公告,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5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9.1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9.3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9.4 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 的基础上,通过积极 主动的管理,力争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10.2 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 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 合,为投资者实现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
10.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0.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人 民银行公告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七天通知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 期,支取 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0.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0.6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7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2、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债券分 析方法,确定债券组 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和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 观经济与流动性状况 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 研判,从而判断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 利差与凸度的综合分 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 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 采用“自上 而下”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 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 经济前景的 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对影响资金 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 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时 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 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 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然后通 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 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 动的程度和概率,确 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 系统跟踪 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 状况、财务指标等情 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 作为个券选 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 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 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的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 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 析主要是指 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 分析,定量分析主要 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 债能力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定 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 和研究,它 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 充,能够有效提高定 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 系定位为 即期评级,侧重于评 级的准确性。因此, 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 极主动的挖 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 至存在超额收益的投 资品种,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 供参考。本 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自身信用 状况的变化和 趋势进 行跟 踪,并 快速做出 反应, 及时有效 地抓住 信用利 差变化带 来的市 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 变化以外 ,本基金还会定期研 究各评级、各期限信 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选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 值,主要 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 合。在正确拟合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 场收益率的 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 偏好、供求、流动性 、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 原因;同时 ,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 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由于目前 含回售条款的多为信 用债,本基金在严格 的信用审查的基础上选择含回售条款的个券,同时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行权价值为正(即买入价格低于其回售行权价格),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 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一旦有新 的产品推出市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 律法规的框 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 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 充分考虑衍 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 的前提下,谨慎进行 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利用其 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 利、避险交易,控制 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10.7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 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基金 经理、分析员、交易 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 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10.8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9)、(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9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11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0.12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 节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0.13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9,527,150.00 91.48

其中:债券 599,527,150.00 91.4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359,026.29 0.51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52,513,213.72 8.01

9 合计 655,399,390.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499,150.00 1.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101,000.00 3.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101,000.00 3.39

4 企业债券 10,013,000.00 1.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80,176,000.00 81.06

6 中期票据 80,738,000.00 13.6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9,527,150.00 101.2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12002858 20 五凌电力 500,000 50,030,000.00 8.45
SCP001

2 012004234 20 川高速 400,000 40,060,000.00 6.76
SCP010

3 012003551 20 临港控股 400,000 40,000,000.00 6.75
SCP004

4 101800279 18 川水电 300,000 30,423,000.00 5.14
MTN001

5 101658010 16 福州城投 300,000 30,189,000.00 5.10
MTN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不存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99.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75,627.35

5 应收申购款 46,333,987.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待摊费用 -

9 合计 52,513,213.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 A: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0.12.31 1.27% 0.02% 0.93% 0.00% 0.34% 0.02%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 B: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0.12.31 0.04% 0.00% 0.00% 0.00% 0.04% 0.00%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2.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3.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13.3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4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 核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3.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3.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 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4.2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4.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4.5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4.6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5.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5.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5.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2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 侧袋机制

18.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8.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 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 到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 机制当日收 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 账户有关 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 袋账户份 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 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 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的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 制、处置 特定资产、终止侧袋 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包 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 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 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 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 制启用日本 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 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 变现后, 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 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9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 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在证券投 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适合 具有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9.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3、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可采取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通货膨胀将使 现金购买力下降,从 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9.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 各类货币 市场工具,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暂停基金 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 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9.3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运作期 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
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7 天。
19.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 的正确判 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 报,但并不保证基金 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 不全等原因 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 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 ,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19.5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6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9.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20.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20.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0.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0.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1.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 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4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21.3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1.4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1.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2.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资 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 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2.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c.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e.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k.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的第 g、h、i、j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 部分约 定的投 资组合 比例、组 合限制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 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 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 行监督,并 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22.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按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 算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 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 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7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2.8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3.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留有手机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3.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服务定制 、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3.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二零年 2020-07-18
第三号)

2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三 2020-07-18
号)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0

4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07-20

5 关于调整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大额申购业务的公 2020-08-01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2020-08-05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6

8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6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28

10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08-28

11 关于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0-09-01

12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四 2020-09-04
号)

13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9-04

14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9-04

15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10-27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7

17 关于恢复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大额申购业务的公 2020-12-02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 2020-12-0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9 关于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渠 2020-12-16
道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 2020-12-24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01-13

22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01-21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3-06

25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5.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5.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6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