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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摩卓越成长混合 (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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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卓越成长混合23300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0-05-18     基金规模:1.13亿份     基金经理: 王大鹏 
基金全称:摩根士丹利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01%
  • 近一月增长率
    3.78%
  • 近一季增长率
    1.42%
  • 近半年增长率
    -10.8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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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卓越成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0年3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1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5月1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 41

十、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风险揭示.............................................................................................................................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五、备查文件......................................................................................................................... 95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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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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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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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相关当事人共同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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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于华)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750 万元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560%)、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7.363%)、深圳市招融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989%)、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93%)、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

析师(CFA)。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

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管理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代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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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长、总经理。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 EMBA 研究生。2000
年 10 月至今先后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副总裁、总裁兼法定代表人。曾任
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199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稽核处副处长,西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 年 5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 年 6 月起至今先后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及
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并购部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财富管理子公司
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2008 年 5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Edmond N. Moriarty 先生,汉密尔顿学院学士,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 MBA。2011
年 3 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商业银行与房地产投资部主管。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部首席运营
官、美林证券公司联席首席风险管理官、环球信贷与债务部主管、GMI 资产配置与债务部主
管、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1985 年 9 月起至今先后担任中国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室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11 年 9 月起至今

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7 年 5 月起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

市)、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长城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招商局

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海

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工商管理学学士,拉夫堡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 年 9 月

起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 Coop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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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Lybrand 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 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

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

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MBA)、法学院法律博士(JD)。目前担任中安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

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 年 5 月起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

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

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

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产业组织与技术

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现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期后事项: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华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事宜。上述事

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23 号文核准批复,并报深圳证监局备案。

本公司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公告上述调整事项。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致函本公司,说明洪小源先生将不

再担任本公司董事,其将推荐洪磊女士作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根据《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相关审批程序正在进行中。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曾任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
产存管中心总经理、合规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蒋蓓怡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2011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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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董事、德意志银行亚太总部风险管理部助理副总裁,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分析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现任本公司监事。

吴慧峰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学士,北京大学国家经济研究院硕士。2014 年起担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联席总经理,曾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经理,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 年起
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 年 10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助理总经理。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圳益力康源饮品有
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 年 6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电商业务小组组长。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卫先生,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1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
作经历。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机
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2009 年 7 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孙要国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1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任职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曾任华鑫
证券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
会秘书。

高见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科技大学 MBA,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经济学
博士,14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经理、
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产品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
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首席投资顾问兼产品与资产管理中心总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执行
总经理。2014 年 2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
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
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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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志超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于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高级分析师,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分析师,2011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2013 年
11 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摩
根士丹利华鑫主题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何滨女士,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1 年 6 月管理本基金;徐
强先生,自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管理本基金;盛军锋先生,自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钱斌先生,自 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8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徐卫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卞亚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陈强兵先生,研究管理部总监;张大
铮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刘钊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胡明女士,交易
管理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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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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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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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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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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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

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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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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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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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联系人:吴海灵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杨雪

电话:010-66155568-6100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栾倩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本公司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
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广
发银行借记卡、南京银行借记卡、金华银行借记卡、温州银行借记卡、浙商银行借记卡、顺
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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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可拨打
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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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6层财富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联系电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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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 www.spdb.com.cn

(11)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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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696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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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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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htsec.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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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03282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 dfzq.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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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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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78465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http:// www.hlzqgs.com

(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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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联系电话:028-861992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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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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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 stock.pingan.com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人代表: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4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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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讯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张琛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vanho.cn

(4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5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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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http://www.dgzq.com.cn

(5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5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梁檐

联系电话:021-208357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http://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http://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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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20897 0571-88911818-85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5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5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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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 010-58325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6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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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6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韩晓彤

联系电话:010-62020088-7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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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于华)

联系人:刘芳冰

电话:0755-883187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负责人:赵洋

联系人:黄亮

电话:010-58091000 0755-23982200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 俞伟敏

联系电话:021-23238819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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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9日证监许可【2010】317号文件核准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5月14日,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11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264,206,425.0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
合725,645.6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7,15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
年5月1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
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0年8月9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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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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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两日至少在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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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15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800元,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率 1.50% 1.00%
净申购金额 49,261.08 1,485,148.51
申购费用 738.92 14,851.49
申购份额 45,612.11 1,375,137.51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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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0.25%=32.0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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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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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本基金于2011年2月21日起开放了本基金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用等相关
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年2月17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转换业务公告》。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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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2)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具体条件、程序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
准。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办理依照《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致力于挖掘并投资具备持续成长能力和估值优势的优秀上市公
司,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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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经济结构在加速转型,由凭借低成本优势扩张向提高劳
动生产率、提高产品附加值方向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必将会产生一批具有卓越成长性、经得
起市场考验的上市公司,这将给我们带来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本基金将秉承“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研究、持续跟踪挖掘成长价值,重点投资可持续的成长型企业,追求
卓越价值体现,力争为投资人获得超额回报。

1、投资成长企业

本基金致力投资于具备持续成长能力并有一定估值优势的成长型企业,即有形或无形资
产持续增长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的企业、所处市场发展空间广阔的企业、技术或服
务水平超越同行的企业、突破瓶颈进入成长发展轨道的企业等等,通过伴随这些优秀企业的
成长,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成果。

2、挖掘成长能力

本基金认为,企业的成长动力根源于其内在的成长能力,包括企业治理结构、盈利模式、
市场拓展、成本控制、资源整合、战略布局、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各方面。本基金将深入
研究,识别、判断、衡量各种因素,挖掘具备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为投资人创造价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大类资产配置实行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的大类资产配置机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在召开月度例行会议时,讨论、制定具体的基金在未来一个月的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并形成决议。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大类资产配置的决议具体执行并实施大类资
产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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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大类资产配置时,采取“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预测,在完
全遵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未来一段时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在实施大类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是大类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GDP、CPI、投资、消费、
进出口、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资本市场及各行
业、各领域的影响。

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
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市场
体系建设的影响。

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等。
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当资本市场、国家财经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战
争等不可预测事件),可能导致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时,投资决策委员
会将临时组织集体讨论并确定特定时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2)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主要目的是对投资组合中各行业波动率和集中度风险的管理。

在公司投研体系的支持下,基于对各行业的成长与优化空间、行业的竞争性和集中度、
行业的周期性、行业的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对行业进行估值评估,依据综合
评估结果制定行业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对象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备持续成长能力并有一定估值
优势的上市公司,即有形或无形资产持续增长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的企业、所处市
场发展空间广阔的企业、技术或服务水平超越同行的企业、突破瓶颈进入成长发展轨道的企
业等等。

(2)股票的选择

本基金拟从两个角度来选取符合上述条件特征的权益类投资对象,一个角度是假设过往
成长较快的企业具备持续实现高成长的特质,以上市公司已实现的历史数据为基础,采用定
量方法,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选股,组成投资对象的一部分;另一个角度是对上市公司未来
成长性的预判,以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采用定性方法,结合系列定性要素分
析进行选股,作为对定量方法选股结果的补充和修正。

定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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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定量选股方法的依据是本公司“成长型股票择股模型”运行结果。该模型采用上
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对内部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核心成长指标进
行系统地计算和分析,对各项指标做出极值处理后,再将各项指标使用z值方法按照其被赋
予的权重进行合成,得出上市公司的综合成长指标序列。此外,模型还将使用净资产收益率、
PEG、非流通受限市值、行业代表性等辅助指标对综合成长指标序列进行修正、补充。按照
综合成长指标排序,选取适量的与本基金管理能力相匹配的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
体。

定性方法

本基金定性选股方法的依据是本公司投研团队对上市公司调研及预判基础上形成的研
究成果。核心的研究方法着重在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市场拓展、资源整合、战
略布局、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研判,选择出具备快速成长基础的公司。主要包括
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公司治理、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的分析四个组成部分。

行业特性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的基础。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
对行业的成长与优化空间、行业的竞争性和集中度、行业的周期性、行业的风险评估等方面
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治理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对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管理层、员工各方利益取向的基
础,也是判断公司管理水平的基础。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分析;

发展战略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成长速度的基础。发展战略体现了公司的前瞻判断与战
略布局,涉及到公司核心业务的定位与扩张计划、上下游资源的获取与整合、新投入项目的
切入点和盈利模式等方面;

核心竞争力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在同业中脱颖而出且持续快速成长能力的基础。各竞
争要素是否有竞争力是企业在竞争中获得并保持优势的决定性力量,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融
于企业的研究、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包括盈利模式、渠道控制、技术工艺、
设计研发、资源成本等方面,是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能够有效增
强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据此选择出具备快速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作为对前述定量化选股结果的补充和修正。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股票选择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估值分析,本基金将区分不同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自身资产业务特点,采用适当
的估值方法,从相对与绝对、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估值分析,即个体公司的估值绝对数、
与同期的行业及市场估值水平比较、与历史估值水平比较、与未来成长速度比较等,并用以
指导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组合的构建,将具备长期快速成长特性且估值合理或相对低估的品种作为核心配置,长
期持有,以估值水平和可实现增速衡量股价水平,波段操作,以增加组合的超额收益;将一
段时期内增速较高,符合市场偏好和预期的品种作为趋势配置,以市场预期水平和实际实现
增速衡量股价水平,阶段性持有,以降低组合的市场偏离度;将有可能实现快速成长但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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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素尚多的品种作为潜力配置,动态调整,以实现组合的前瞻性。

即不断地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分析、时间与效益的配比分析,力求在结构
上控制风险,在品种上追求效益,在布局上赢得超额收益。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方案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国债、金融债、
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由固定收益投资团队独立提出具体的投资
策略及投资建议,选择投资对象,优化组合收益。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
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等。

4、权证等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对权证的投
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
价模型为基础来对权证进行分析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以及债券研究报告等。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成果。

(3)决策依据的主要用途

投资决策依据主要用于资产配置策略、权益类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等投资决
策,最终决定证券具体的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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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分
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突发
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
构建、交易执行、风险与绩效评估、组合调整等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内部研究平台,充分利用整合外部信息
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强化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跟
踪研究、深度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本
基金管理人另设有固定收益投资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此外,研究团队设有专门的宏
观经济研究员,负责跟踪分析各种宏观经济数据以及政府的产业政策,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
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风险管
理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及风控建议等,负责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走势,决定
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资产间的配置比例范围。如遇重大事
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在遵
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具体投资品种并选择交易时机,在
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须经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的交易主
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风险管理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
基金投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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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日常监控及事后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通过风险报告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预期投资目
标、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同时,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
变化,对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
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比较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
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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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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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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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691,414,140.04 91.07
其中:股票 691,414,140.04 91.0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237,961.01 5.83
7 其他各项资产 23,556,153.21 3.10
8 合计 759,208,254.2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14,569,479.40 82.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924,000.00 7.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76.64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9,920,384.00 2.68
合计 691,414,140.04 93.1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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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002539 新都化工 4,343,373 74,706,015.60 10.06
2 600637 百视通 1,400,000 56,924,000.00 7.67
3 002085 万丰奥威 1,696,600 46,843,126.00 6.31
4 600498 烽火通信 2,621,200 41,414,960.00 5.58
5 002612 朗姿股份 1,558,800 41,012,028.00 5.53
6 002519 银河电子 1,523,800 40,502,604.00 5.46
7 000599 青岛双星 6,786,500 39,158,105.00 5.28
8 600233 大杨创世 3,000,000 38,400,000.00 5.17
9 002662 京威股份 3,000,000 38,010,000.00 5.12
10 601058 赛轮股份 2,572,600 37,482,782.00 5.05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单只股票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被动超

过 10%。本基金已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完成上述投资

比例调整事项。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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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9,417.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71.16
5 应收申购款 22,970,859.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5,205.65
8 其他 -
9 合计 23,556,153.2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号 允价值(元) 值比例(%) 明

1 600637 百视通 56,924,000.00 7.67 重大资产重组
2 002612 朗姿股份 41,012,028.00 5.53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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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表: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10.81% 1.21% 12.85% 1.28% -2.04% -0.07%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8.30% 1.01% -19.71% 1.04% 1.41% -0.03%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5.99% 0.94% 7.12% 1.02% -1.13% -0.08%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38.32% 1.54% -5.03% 1.12% 43.35% 0.4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3.68% 1.25% -5.12% 0.83% 1.44% 0.42%
2014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14 年 9 月 30 60.51% 1.19% -3.16% 1.05% 63.67% 0.1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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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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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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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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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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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
合;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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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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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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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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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一章。

2、基金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一章。
3、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一章。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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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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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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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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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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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
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股票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由于资产变现难易程度而导致的基金收益率变动。本基金资产规模将
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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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的配置比例范围为60%-95%,重点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股
票。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为60%,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投资人面临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成长型股票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
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
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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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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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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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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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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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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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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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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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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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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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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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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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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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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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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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17楼01-04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17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YU HUA(于华)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2,75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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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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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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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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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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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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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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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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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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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回、信息查询
等业务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 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持有情况之外,还可通过基金
账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客
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
或取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电子账单(电子邮件、短信)、
纸质账单。上述账单需投资人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发送电
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

(1)电子账单: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账单(短信或邮件),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初
五个工作日内发送;

(2)纸质账单: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纸质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向本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向第四季度内有交易或年度末有余额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基金视
窗、基金理财刊物、基金公告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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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
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传真:0755-82990631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17楼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展恒为销 《中国证券报》、《上
1 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5 月 26 日
公告 时报》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长城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
2 为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6 月 20 日
动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3 本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6 月 26 日
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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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4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6 月 30 日
年第 1 号)
时报》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中国证券报》、《上
5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6 月 30 日
惠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6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7 月 1 日
百视通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国际 《中国证券报》、《上
7 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7 月 3 日
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华龙证券
8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7 月 10 日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9 本基金 2014 年 2 季度报告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7 月 19 日
时报》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中国证券报》、《上
10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营养组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7 月 29 日
合申购费率折上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华龙证券
11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8 月 7 日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12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8 月 19 日
“雅化集团“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宏信证券
13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8 月 21 日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14 本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8 月 26 日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15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8 月 30 日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16 本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8 月 30 日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17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9 月 27 日
“朗姿股份“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
18 本基金 2014 年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201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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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19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11 月 12 日
新都化工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20 海证券报》、《证券 2014 年 11 月 14 日
烽火通信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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