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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ETF联接 (2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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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ETF联接263001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06-25     基金规模:0.19亿份     基金经理: 徐喻军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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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6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2】 10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是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两者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存在如下差异:
在投资方法方面,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并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
回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基金份额;
而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于 95%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上
证 180 等权重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 180 等权重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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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此外,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符合上市条件申
请上市成功后,投资者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的基金份额。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
因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而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属于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
回方式,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由于本基金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均存
在一定差别,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两者的
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产生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上证 180 等权重
ETF,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表现的差异;
( 3)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
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的表现。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
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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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55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6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风险揭示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8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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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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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指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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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
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选择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为目标 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
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基金存续的不定
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含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依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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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80 等权重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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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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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76 号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电话:( 0755) 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06
传真:(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
资比例分别为 49%、 49%、 1%、 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
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
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业务部、 ETF 销售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
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
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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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专户类产品设计与报批,并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中的销
售。
9、 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
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
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
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
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
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
首席执行官。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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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
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 2009 年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 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
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 [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任职于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
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
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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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 2014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 2011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部高级项目
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05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 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徐喻军先生, 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 2012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 ETF 专员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 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兼任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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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江科宏 2012 年 6 月 25 日-2014 年 4 月 18 日
徐喻军 2014 年 4 月 19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
入;
(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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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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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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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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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防范和化解风险;
( 3)提高经营效率;
(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
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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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 ii)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
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
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
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
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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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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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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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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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76 号
电话:( 0755) 82370388-1663
传真:(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 www.igwfmc.com
注: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
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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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全国)
网址: www.boc.cn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全国)
网址: www.icbc.com.cn
(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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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 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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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 95527
银行网址: www.czbank.com
(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银行网址: www.psbc.com
( 12)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 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银行网址: www.jhccb.com.cn
( 1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 www.bsb.com.cn
(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葛晓亮
传真: 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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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 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10 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 1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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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 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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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码: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om
( 2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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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 2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 2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 2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 0592- 3122703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0-777
网址: www.dkhs.com.cn
( 3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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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 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 0755-88394666
传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 3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 3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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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攀
电话: 010-57756019
传真: 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 3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 3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33376853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 3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 3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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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 010-59200855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 3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 13636316950
传真: 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 4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 4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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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 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 4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 4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 0755-83999907-815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 46)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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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姜颖
电话: 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 4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13917225742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 www.dtfunds.com
( 4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 5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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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 5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 5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 5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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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 0755-84034499
传真: 0755-840344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http://www.jfzinv.com/
( 5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 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 027-87006003
网址: www.buyfunds.cn
(5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6)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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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电话: 0755-82370388-1668
传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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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103
号文核准。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共募集 244,522,615.24 份。
(二)基金类型
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
(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和差异
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两者的标的指数一致,均为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本
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两者投资目标相似。
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存在如下差异:
在投资方法方面,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目标 ETF, 并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而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于 9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
策略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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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方式方面,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此外,目标
ETF 符合上市条件申请上市成功后,投资者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
场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
因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而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
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由于本基金与目标 ETF 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
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两者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一定
的差异。产生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本基金
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
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 3)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
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 九) 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 增加或减少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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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十二)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代销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
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十三)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1000 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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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6 月 20 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
账户(已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
购手续。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资者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
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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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
提下。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或者目标 ETF 募集失败的,则本基
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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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12 年 8 月 3 日起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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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
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4、当日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
册登记的基金;
6、 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
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予以公告。
(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
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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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六)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的申请金额
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 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为准)。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申请份额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
赎回。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 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申购、 赎回与转换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40%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 1 年指 365 天, 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
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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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用,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八)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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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
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2%,内需增长贰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
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贰号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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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2=11,315.51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315.51=135.79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 169.23-135.79, 0】 =11,417.86 元
转入份额=11,417.86 / 1.163=9,817.59 份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
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可用。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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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
生上述除第( 8)项以外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6)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
(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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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予以上公告。
(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适用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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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 2)办理场所:
自 2012 年 8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工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展
恒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
讯科技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交
通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天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同花顺基金的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
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银财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众禄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
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
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
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
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
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
元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
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
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浦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
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2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
泰资产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
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
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
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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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
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
耕传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
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
子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
嘉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
浪仓石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将及时予以公告。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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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 二)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三)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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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
购赎回和买卖目标 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本管理人会在 10 个
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达到跟踪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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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 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
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
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
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 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卖出股票组合。 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
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本基金在二
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
目的。
( 3) 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
行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可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
内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
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
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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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
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
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
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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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估值依法调整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800.00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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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39,800.00 0.05
2 基金投资 76,670,000.00 94.2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623,338.27 5.68
8 其他资产 22,654.27 0.03
9 合计 81,355,792.5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280.00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520.00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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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800.00 0.0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271 航天信息 400 23,280.00 0.03
2 600153 建发股份 1,400 16,520.00 0.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股票型指
数基金
交易型开放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76,670,000.00 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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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205.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42.22
5 应收申购款 10,406.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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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 合计 22,654.27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271 航天信息 23,280.00 0.03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153 建发股份 16,520.00 0.02 重大事项停牌
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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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6 月 25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50% 1.17% -3.34% 1.29% 6.84% -0.12%
2013 年 -3.77% 1.29% -3.09% 1.32% -0.68% -0.03%
2014 年 42.17% 1.06% 49.10% 1.13% -6.93% -0.07%
2015 年 15.54% 2.45% 15.62% 2.51% -0.08%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16% 2.60% -15.31% 2.66% 0.15% -0.06%
2012 年 6 月 25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38.80% 1.72% 36.76% 1.78% 2.04% -0.0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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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2 年 6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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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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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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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
公布份额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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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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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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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年费
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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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节第一条第(一)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1000 元/笔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40%
M≥1000 万 1000 元/笔
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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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 1年指365天, 2年指730天。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四)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
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
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用, 0】。
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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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赎回费
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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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进行分红方
式的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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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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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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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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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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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igwfmc.com)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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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作为股票指数基金, 90%以上的联接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目标ETF,因此同目标ETF
一样,联接基金也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不高
于10%的其他品种的投资,会导致联接基金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另外,作为开放式
基金,不断变化的现金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
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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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ETF联接基金的跟踪效果和投资业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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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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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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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
入;
(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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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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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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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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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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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会议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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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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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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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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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
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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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一)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联接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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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2) 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进行分红方
式的选择。 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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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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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
申购赎回和买卖目标 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
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本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达到跟踪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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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 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4、 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
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
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
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 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卖出股票组合。 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
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本基金在二
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
目的。
5、 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6、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
行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可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7、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
内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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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
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
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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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估值依法调整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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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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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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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76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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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②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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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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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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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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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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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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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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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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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信息的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
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信息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每
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我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对账单寄
送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投资者首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并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金的,如申购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的,此书面形式将确
认为电子邮件形式,本公司将在每期(季度、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
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 三)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
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 四)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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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 9: 00—17: 00。
(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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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
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新浪仓石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汇成基金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金观诚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伯嘉基金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斧子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金斧子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 年 4 月 1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投资关联方证券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8 日发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版)》
2016 年 4 月 8 日发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版)》
2016 年 4 月 8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条款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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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凯石财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016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6 年 2 月 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耕传承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奕丰公司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渤海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证金牛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后本
公司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后本公司各基金申购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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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业务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苏州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
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组合产品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 2016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泰金石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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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销协议
( 八)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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