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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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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商品ETF51017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0-11-26     基金规模:2.27亿份     基金经理: 黄欣 
基金全称: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98%
  • 近一月增长率
    6.67%
  • 近一季增长率
    15.76%
  • 近半年增长率
    13.8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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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0]1394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及交易价格可升可跌,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产生的市场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
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6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九、风险揭示............................................................................................................... 7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6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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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及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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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
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
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现金替代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
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
(含预估现金部分)的实时市值计算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IOPV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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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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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
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安联环球投资美国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行政总裁兼公司
董事、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3)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
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董事,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师。历任瑞
士银行香港分行会计经理、财务总监;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亚太区财务变更计
划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及常务董事;
瑞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监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日本)
有限公司法定核数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现任安联环球投
资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
(日本、新加坡、台湾)董事。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
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
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
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证券
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人。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
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元湉伟女士,监事会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出纳、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1992年担任工商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部副主任;1994年加入君安证券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君安物业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9年担任国泰君安证券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
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辽宁营
销总部总经理;2009年起担任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
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法律顾问。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
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
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
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5年8月18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察长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
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
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
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
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
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
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
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于2002年11月加入兴业证券投资
部任投资分析员。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
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4月起担任国
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
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
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
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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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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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
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
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
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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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
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
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
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
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
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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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
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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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16 只,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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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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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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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com.cn
(4)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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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1-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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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联系人: 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许雄斌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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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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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ssence.com.cn
(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8)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章星
电话:010-66273000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369
网址:www.ghsl.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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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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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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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7)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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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0000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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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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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0]1394 号文核准。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为
标的指数,其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9 日止进行发售。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942,109,419 份基
金份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6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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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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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等)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
为需要的情况下,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
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
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X、基金份额总额为 Y,标的指数收盘值
为 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即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K I
Y X
/
/
? 折算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820,000,320.59 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035,17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3.69,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
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1000,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为:
(1 )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 )/(1233.69/1000) =
0.93691994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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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 2011 年 1 月 7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2011 年 1 月 7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1 年 1 月 7 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盘值为
3181.89 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929,854,781.87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942,109,419.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0.987 元。
根据 本 招募说明 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31019059(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292,228,711.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3.182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
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进行
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
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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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相关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基金份额的上市条件,并
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7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细则》 等
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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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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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
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
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 年 1 月 25 日
赎回开始日:2011 年 1 月 25 日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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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
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
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
式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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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
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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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
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
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目前,“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B、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C、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D、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
准。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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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 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
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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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 年 1 月 20 日
基金名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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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71
2010 年 1 月 19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23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1,25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500
2010 年 1 月 20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7,162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601088 中国神华 52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83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66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59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30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6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29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6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26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8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15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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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8 国阳新能 8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7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9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5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9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1100
允许 10%
600331 宏达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10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6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创 5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6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5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1600
允许 10%
600096 云天化 5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5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5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10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800
允许 10%
600456 宝钛股份 3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4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2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股份 500
允许 10%
600546 山煤国际 4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2200
允许 10%
600308 华泰股份 7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5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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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 岳阳纸业 8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7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500
允许 10%
600359 新农开发 300
允许 10%
600478 科力远 300
允许 10%
600961 株冶集团 4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玻纤 300
允许 10%
600121 郑州煤电 5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铝 400
允许 1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6)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
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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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以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
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
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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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
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力争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获取与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涨跌幅相近的回报,提供一种管理透明、低成本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
基金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
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
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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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
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充分了
解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各种风险,以审慎的态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生品。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
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数量策略部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
告, 进行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
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
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
投资组合调整方案采取适当的方法调整组合,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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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计划
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
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
和逐步买入。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对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制定合理的替代策略。
(3)逐步买入: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
内按照确定的建仓策略逐步买入,完成投资组合构建。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引起跟踪误差的因素的跟踪与分析
①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如遇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评估变更
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产生的影响,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成份股的临时调整,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③ 成份股公司行为: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
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④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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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⑤ 其他引起跟踪误差的因素
(2)投资组合的调整
通过对引起跟踪误差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制定合适的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
动化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与公布
以 T-1 日基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考虑 T 日可能
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
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每月末,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
分析,制定改进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数量策略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
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企业的整
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
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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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
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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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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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3,530,631.89 99.47
其中:股票 143,530,631.89 99.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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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5,627.67 0.52
7
其他各项资产 13,997.32 0.01
8
合计 144,300,256.88 100.00
注:上述权益投资股票项投资金额包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54,072.47 1.56
B 采矿业
70,915,938.25 49.23
C 制造业
66,301,679.29 46.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2,361,386.88 1.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1,697,555.00 1.18
合计
143,530,631.89 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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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28 中国石化 1,634,981 7,782,509.56 5.40
2 601899 紫金矿业 2,311,981 7,560,177.87 5.25
3 601857 中国石油 959,968 7,305,356.48 5.07
4 601088 中国神华 512,385 7,204,133.10 5.00
5 600111 北方稀土 564,385 7,156,401.80 4.97
6 601600 中国铝业 1,418,711 6,228,141.29 4.32
7 600547 山东黄金 184,174 4,841,934.46 3.36
8 600489 中金黄金 381,008 4,084,405.76 2.84
9 600688 上海石化 567,332 3,869,204.24 2.69
10 600673 东阳光科 447,481 3,830,437.36 2.66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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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16.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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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3,997.3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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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① 率③ ② 准差④
2010-11-26至
2010-12-31
0.30% 1.95% -1.65% 0.80% 1.76% -0.96%
2011-1-1至
2011-12-31
-34.68% -34.44% -0.24% 1.58% 1.60% -0.02%
2012-1-1至
2012-12-31
4.97% 4.48% 0.49% 1.69% 1.70% -0.01%
2013-1-1至
2013-12-31
-34.87% -35.43% 0.56% 1.46% 1.48% -0.02%
2014-1-1至
2014-12-31
28.05% 27.44% 0.61% 1.30% 1.30% 0.00%
2015-1-1至
2015-12-31
1.19% 0.85% 0.34% 2.95% 2.92% 0.03%
2016-1-1至
2016-3-31
-13.20% -12.90% -0.30% 3.08% 3.09% -0.01%
2010-11-26至
2016-3-31
-49.63% -49.52% -0.11% 1.94% 1.96%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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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对价;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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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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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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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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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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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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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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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当基
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
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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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收益评价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
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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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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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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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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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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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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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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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9、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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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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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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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
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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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其成份股平均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其成份股平均收益率的波动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收益率的波动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将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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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投资于部分标
的指数成分股。在使用替代方法替代上述受限股票时会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由于基金投资成本、费用及税收而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方法、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等等。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投资组合也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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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
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
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8、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
异,存在变现风险。
(三)其他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
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
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
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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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技术系统故障
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4、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各项业务的正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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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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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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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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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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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之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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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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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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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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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5、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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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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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3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i)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ii)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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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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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c、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e、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11、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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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当基
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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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以收益评价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
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5、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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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
的指数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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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
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3、投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力争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获取与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涨跌幅相近的回报,提供一种管理透明、低成本的投资工具。
4、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
基金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
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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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
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
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充分了
解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各种风险,以审慎的态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生品。
5、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
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
和逐步买入。
a、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b、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合理的建仓策略,对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制定合理的替代策略。
c、逐步买入: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确定的建仓策略逐步买入,完成投资组合构建。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a、引起跟踪误差的因素的跟踪与分析
(i)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如遇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评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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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产生的影响,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ii)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成份股的临时调
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iii) 成份股公司行为: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
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
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iv)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
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v) 其他引起跟踪误差的因素
b、投资组合的调整
通过对引起跟踪误差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制定合适的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
动化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c、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与公布
以T-1 日基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考虑T 日可能
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a、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
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每月末,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
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b、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a、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b、每月末,数量策略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c、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
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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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50只股票为样本,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企业的整
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
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
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8、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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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e)、(f)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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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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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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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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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b、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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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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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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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
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
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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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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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
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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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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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替代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的结算。
7、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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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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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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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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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进行咨询和查询。
(二)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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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
项。
2、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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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 年度第一季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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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创
意信息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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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万
方发展、华信国际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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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度报告摘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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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度第一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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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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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国
药一致、立讯精密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1-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长
电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断后旗下
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
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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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千
方科技(002373)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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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拓
维信息、康得新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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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6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一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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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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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上
海佳豪、暴风科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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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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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宁
波港等股票估值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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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息、康得新股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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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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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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