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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51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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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513050
基金类型:ETF、QDII     成立日期:2017-01-04     基金规模:367.46亿份     基金经理: 余海燕 FAN BING(范冰) PAN LINGDAN(潘令旦) 
基金全称: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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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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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半年增长率
    16.01%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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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号),以及2016年9月14日《关于易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19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 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4)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

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 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8、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目录

第一节绪言1

第二节释义2

第三节风险揭示7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13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22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23

第七节基金的募集33

第八节基金备案38

第九节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9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交易40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2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56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71

第二十节境外托管人77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79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摘要82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2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119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

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四类,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

国互联网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四)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绩表现,也无法预示其未来走势。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样本空间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交易的股票:(1)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大陆;(3)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大陆。受“红筹回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频率可能会比较高,极端情况下本基金规模和成交量将可能发生萎缩从而导致交易不活跃。

(五)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六)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七)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八)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九)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十)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十二)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四)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

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采取指数化投资法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成分股,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有效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替代。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指数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该指数选择在海外上市的不超过50只中国互联网龙头企业作为成

份股,以此衡量海外中国互联网企业股价整体表现,具体包括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家庭娱乐软件、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服务、移动互联网等子行业。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二)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

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

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估等阶段。

衍生品研究员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

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881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Credit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指定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币种

人民币。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利息)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将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募集规模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0.8%

5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以下0.5%

100万份以上(含)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

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0×(1+0.8%)=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5、清算交收:T日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并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后,在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时点前将

足额资金划入相应的备付金账户。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8%)=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缴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用,基金

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

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节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节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对人民币的实时汇率价格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前(含该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T日预估现金部分、T-

2日(指T日前第2个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海外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海外市场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购入的被替代美国证券与T+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

易所共同交易日所购入的被替代香港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美国证券T日收盘价与被替代香港证券的T+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2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海外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卖出的被替代美国证券与T+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

所共同交易日所卖出的被替代香港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美国证券T日

收盘价与被替代香港证券的T+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

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7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海外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

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日前一海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T日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估计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估计的T日前一

海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6年12月01日

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3051

2016年11月30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13797.5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000

2016年12月01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888.985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1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号股票简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82第一视频1598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476.00

299新体育596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551.15

400科通芯城22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327.87

434博雅互动183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715.97

484云游控股34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52.44

543太平洋网络383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739.01

700腾讯控股1225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10224.38

777网龙12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582.18

1022飞鱼科技229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70.82

1980天鸽互动312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614.61

2280慧聪网294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463.95

3888金山软件442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6885.67

6899联众19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589.62

8267蓝港互动89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87.27

ATHM汽车之家27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5208.39

BABA阿里巴巴347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27329.08

BIDU百度153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78520.50

BITA易车网18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880.10

BZUNBaozunInc12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270.39

CMCM猎豹移动28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962.00

CTRP携程网209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66118.45

CYOU畅游网1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655.23

DL正保远程教育1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915.21

JD京东商城47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87034.17

JMEI聚美优品43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402.74

JOBS前程无忧11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656.03

JRJC金融界6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67.18

KZ空中网11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487.81

LEJU乐居1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85.53

MOMO陌陌37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5575.72

NQ网秦37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928.86

NTES网易64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01538.55

QUNR去哪儿网28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5793.31

RENN人人网46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615.47

SFUN搜房网138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2760.10

SINA新浪34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8534.18

SOHU搜狐网15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3625.99

TOUR途牛24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524.47

VIPS唯品会199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5728.43

VNET世纪互联25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348.32

WB微博21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7492.20

WBAI500彩票网14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293.84

WUBA58同城55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12430.45

XNET迅雷20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609.68

XRS好未来16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8416.30

YY欢聚时代16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4965.70

ZPIN智联招聘8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15.00%833.69

八、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决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因异常情况导致IOPV计算错误;

8)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响;

9)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10)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13)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

14)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时;

1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网站及其他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2)、3)、6)、8)、9)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增设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七节第七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认购费用或佣金。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产生的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产生的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以现金方式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

2、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节第六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者申购、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过错原则,由过错责任方承担。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小于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

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

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6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5.432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3.9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5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7月末新

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36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277.05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30.79亿元,同比增长44.02%,托管资产余额8.59万亿元,

同比增长54.53%。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

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

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

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7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79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8.59万亿

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1、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节境外托管人

一、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欧智华

行政总裁:王冬胜

联系人:张新

电话:0085239410317

email:joannaxzhang@hsbc.com.hk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16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143.59亿港元

2015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6.2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超过4,7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太区、中东及北非、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71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6,000个办事处,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工商企业茁壮

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为213,000名,遍布全球132个国

家和地区。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或公告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办理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

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3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3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持有人大会的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

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若基金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现金差额的计算、预估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

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过错方赔付。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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