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A (519160)
点赞|评论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A51916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1-13     基金规模:0.20亿份     基金经理: 郑毅 
基金全称: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期:1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89%
  • 近一月增长率
    1.27%
  • 近一季增长率
    2.55%
  • 近半年增长率
    1.3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6%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6%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5.36元/千元!

预计开放日(有限制): 07-22~08-16 详情>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 1.4609 6.66%
新华鑫丰混合 1.7155 1.82%
新华灵活主题混合 1.4557 1.13%
新华丰盈回报债券 1.495 1.08%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1.0069 0.89%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 1.7567 3.22%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B 0.541 2.00%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E 0.5299 1.96%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A 0.5165 1.91%
新华壹诺宝货币B 0.4546 1.68%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34%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2%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63%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901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141 号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 、基金的业绩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5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6、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的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7、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全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包头九原区证券服务部经理、内蒙古证券包头昆区证券服务部经理、恒泰证券区内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包头钢铁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临河胜利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恒泰证券经纪事业部总裁助理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副总裁。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北京大学财务部。现任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全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于泽雨先生:经济学博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究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经理,于2012年10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助理、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马英女士: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12年11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丰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刘全胜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崔建波先生、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顾洪峰

联系电话:(010)6516988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97 亿元。三十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2.36 万亿元、总负债 2.20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593.20 亿元、拨备前利润 367.24 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年,托管
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士,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产业经济研究处副处长、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处长、广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曾在遵义市人民政府挂职 1 年。2018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
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18年 12 月末,托管资产规模 26,036.38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越秀区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刘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廉赵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人:穆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cmbc.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1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座机: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2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2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3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公司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客服电话:400-821-3999
3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3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75-9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0)奕丰销售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5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 张喆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41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2013 年 11 月 8 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19,016,876.3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79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记为 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1%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 0

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C 类份额赎回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少于 7 日 1.5%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不少于 7 日 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或其后赎回 0

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申购费率为 0.6%,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6%)=5964.21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64.21=35.79 元

申购份额=5,964.21/1.210=4,929.10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即可获得 4,929.10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29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9×1.210=5,964.09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64.09-35.79=0.1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29 份,退款 0.12 元。

(2)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0/1.210=4,958.68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即可获得 4,958.68 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 4,95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58×1.210=5,999.18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99.18=0.8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58 份,退款 0.82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一个封闭期,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5%=6.05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12,093.9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93.95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1.5%=181.50 元

赎回金额=12,100-181.50=11,918.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18.5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若发生巨额赎回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按单一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增强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30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分析影响信用债定价的各类因素,深入挖掘信用债投资价值,并辅以积极主动的配置策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可增强基金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能力。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期限配置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品种配置策略以及证券选择策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市场利率发展方向、期限结构变化趋势、信用主体评级水平以及单个债券的投资价值,积极主动进行类属品种配置及个券选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由于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规避市场风险。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3、类属品种配置策略

(1)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2)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溢价,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此时应增加信用债配置比例,降低国债配置比例;而当经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此时应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以及利差的合理变动空间,动态调整不同债券类别的配置比例。

4、证券选择策略

(1)信用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券评级在 AAA 级以下、BBB
级以上(含 BBB 级)的投资级信用债券。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发行人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因素对其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同时结合对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的分析,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进一步,通过结合收益率曲线结构和利差曲线结构评估债券的合理价值水平,对于市场定价偏低或信用评级预期提高的债券,本基金将进行重点配置。

(2)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3)债券互换

债券互换是指卖出某债券的同时,买入另一种相似特征债券以提高收益率的一种策略,其实质是债券价值挖掘的一种延伸。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本基金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模、获得超额收益。当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高时,本基金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6)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
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 30个工作日内卖出。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风险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交易部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人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1、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因此,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455,876,375.30 89.61

其中:债券 2,455,876,375.30 89.6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9,465,195.00 8.3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32,392.80 0.32

7 其他各项资产 46,517,492.74 1.70

8 合计 2,740,591,455.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4,460,915.20 4.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39,673,100.00 63.52

6 中期票据 326,703,700.00 11.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75,038,660.10 1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55,876,375.30 89.6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2,407,390 273,286,912.8 9.98
0

2 011900242 19 本钢集团 1,000,000 100,680,000.0 3.68


SCP001 0

3 041900096 19 农垦CP001 1,000,000 100,490,000.0 3.67
0

4 011900215 19 西江 900,000 90,540,000.00 3.31
SCP001

5 011900741 19 本钢集团 900,000 90,459,000.00 3.30
SCP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913.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475,578.9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517,492.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273,286,912.80 9.98

2 110053 苏银转债 456,532.40 0.02

3 113021 中信转债 19,105.20 0.00

4 127012 招路转债 751,892.60 0.03

5 128055 长青转 2 1,179.1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值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值增长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率标准 率③ 率标准差

差② ④

2013.11.13-2013.12.31 -0.80% 0.30% 0.57% 0.00% -1.37% 0.30%

2014.1.1-2014.12.31 31.65% 0.27% 4.26% 0.00% 27.39% 0.27%

2015.1.1-2015.12.31 6.22% 0.06% 3.37% 0.00% 2.85% 0.06%

2016.1.1-2016.12.31 7.48% 0.10% 2.74% 0.00% 4.74% 0.10%

2017.1.1-2017.12.31 4.36% 0.04% 2.74% 0.00% 1.62% 0.04%

2018.1.1-2018.12.31 5.38% 0.08% 2.74% 0.00% 2.64% 0.08%

2019.1.1-2019.9.30 3.16% 0.08% 2.04% 0.00% 1.12% 0.08%

自基金成立至今 69.14% 0.14% 19.94% 0.00% 49.20% 0.14%
(2013.11.13-2019.9.30)

2、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C 类: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
阶段 增长率①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④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3.11.13-2013.12.31 -0.80% 0.30% 0.57% 0.00% -1.37% 0.30%

2014.1.1-2014.12.31 31.12% 0.27% 4.26% 0.00% 26.86% 0.27%

2015.1.1-2015.12.31 5.67% 0.06% 3.37% 0.00% 2.30% 0.06%

2016.1.1-2016.12.31 7.10% 0.10% 2.74% 0.00% 4.36% 0.10%

2017.1.1-2017.12.31 3.99% 0.04% 2.74% 0.00% 1.25% 0.04%

2018.1.1-2018.12.31 5.07% 0.08% 2.74% 0.00% 2.33% 0.08%


2019.1.1-2019.9.30 2.95% 0.08% 2.04% 0.00% 0.91% 0.08%

自基金成立至今 65.60% 0.14% 19.94% 0.00% 45.66% 0.14%
(2013.11.13-2019.9.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1.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A 类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C类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进行过当季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股票)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股票)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债券(股票)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股票)价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的剩余期限结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减少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以保障资产组合的分散性和流动性。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缓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的赎回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或者现金备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例如,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随着短期资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国内外成熟的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六) 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
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运作周期内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010-68730888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9 年 6 月 1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3、2019 年 6 月 1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分红公告

4、2019年6月26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19 年 6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最后一日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6、2019 年 7 月 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


7、2019 年 7 月 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8、2019 年 7 月 19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9、2019 年 8 月 24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
度报告

10、2019 年 10 月 24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

11、2019 年 10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12、2019 年 11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奕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的公告

13、2019 年 12 月 13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019 年 12 月 13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9 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