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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B (51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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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B519887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03-28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谷衡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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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13]13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8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

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

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

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可对单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9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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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i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17

七、基金的募集............................................................................................................................. 1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1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十、基金的投资............................................................................................................................. 24

十一、基金的业绩......................................................................................................................... 35

十二、基金的财产......................................................................................................................... 3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4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八、风险揭示............................................................................................................................. 51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5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57

附件一............................................................................................................................................. 59


ii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74




iii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

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

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7、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

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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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担保授信额度:指担保机构为担保本基金场内赎回份额的赎回资金交收而向登记

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上限

58、担保机构:指商业银行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场内赎回份额的赎回资金

交收向登记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

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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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

(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

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

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Harvey 先

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

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曾在多个地区工

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

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

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

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

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

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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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

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

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

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

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

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

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

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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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于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担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

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华夏银行总行担任交易员,在中信银行总行担

任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安心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

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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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

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

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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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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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

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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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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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

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

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人民币5.9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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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

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

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

副行长(其中: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 1998 年于上

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

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

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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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

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

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

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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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 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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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

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35% 0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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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

13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0.01 元。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公司也可以直接说明退出条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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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

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

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

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人应当在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场内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

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

下一开放日有效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对于场内份额,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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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

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将申购、

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有效赎回的资金实时可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

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货币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

即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支付相应赎回款,中国结算对该部分待处置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注

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10 万份)。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份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上海证券账户持有本基金基金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不含)、

单笔申购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5、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将于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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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 0.01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额。

当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况,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金额。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暂停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

赎回,变更基金份额。

(2)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0 万份基金份额,当前累计收益为 4000 份(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0×0.01+40.00=20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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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0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40.00 元。

赎回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

服务费用的权利。

(十)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或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 5、6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申购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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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布。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二)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或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5、6、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赎回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

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上公

布。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

方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

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投

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

赎回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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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五)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基金持有人可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不同会员

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但不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系统

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

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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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

本因素分析,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

线斜度变化趋势。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

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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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

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

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等。

3、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

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

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

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投资级。

4、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

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

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

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

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

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

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

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

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

估等全过程,如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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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置/期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信
宏 用
观 、
基 投 策
金 转
资 略 债
经 经 研
理 个
理 究 券
个券选择 研




组合构建 中央交易室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

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

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

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

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

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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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

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

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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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A 级;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

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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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

第 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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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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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
资产支持证券 -

4,000,000.0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0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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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2,631,501.01 38.88
合计
4 其他资产 137,498.09 2.03
5 合计 6,768,999.1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10.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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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0.22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00%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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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0.01 元。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657.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501.67
3 应收利息 10,426.77
4 应收申购款 5,4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3,511.76
7 其他 -
8 合计 137,498.09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安心增利 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13.3.28-2013.12.31 1.0690% 0.0032% 1.0319% 0.0000% 0.0371% 0.0032%
2014.1.1-2013.6.30 0.7124% 0.0024% 0.6695% 0.0000% 0.0429%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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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890% 0.0029% 1.7014% 0.0000% 0.0876% 0.0029%


工银安心增利 B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13.3.28-2013.12.31 1.2732% 0.0041% 1.0319% 0.0000% 0.2413% 0.0041%
2014.1.1-2013.6.30 0.0000% 0.0000% 0.6695% 0.0000% -0.6695% 0.0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2732% 0.0039% 1.7014% 0.0000% -0.4282% 0.003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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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三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通知存款;(3)短期融资券;(4)1 年

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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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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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

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

价”。当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更具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当以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并披露临时报告;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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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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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净收益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净收益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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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结转收益,并在次一开放日登记至投资者账户。

3、收益分配的方式均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4、“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

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

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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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结算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

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当日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对上日收益结转份额进行支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本基金收取的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2、基金的授信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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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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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

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

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

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

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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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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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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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Ri
II(1 1000000 ) -1 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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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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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净收益的 0.5%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

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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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投资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根

据有关《基金法》、《运作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规则(试行)》、《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订本风险提示书。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完全揭

示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可能

发生的风险。

一、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

其它风险。

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风险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这三种风险可

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

管理。

1、利率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利率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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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

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申请上限,若设定

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

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

限;单一账户每日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

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投资者在进行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

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赎

回,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如果投资者因达到预设的赎回上限导致场内赎回申请被拒绝,可于赎回申请被拒

绝的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但投资者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

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

构自行协商解决,投资者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基金份额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

赎回款的风险。

3、投资者场外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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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

报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故基

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投资者基金份额虽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

赎回款的风险。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

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如代销证券公

司因自身原因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出现申购资金交收违约,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要求限制、暂停或终止该代销证券公司代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此举将影

响投资者通过其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上

述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以赎回款抵补透支,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3)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

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5、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序。

7、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

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

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8、商业银行授信额度不足或透支的风险

当基金流动性出现重大问题时,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足以应对赎回款项,导致投资

者赎回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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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拒绝、暂停赎回的风险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或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证券公司出现交收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赎回暂停而无法赎回份额的风险

(三)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本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如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该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由

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以赎回款用于抵补透支。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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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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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的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彩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

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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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的通知,2014-05-27;

2、 关于账户查询及直销交易系统整合升级的通知,2014-06-30;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2014-07-17;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7-26;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8-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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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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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宣传推介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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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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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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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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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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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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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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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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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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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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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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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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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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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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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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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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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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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A级;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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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6)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

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的真实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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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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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

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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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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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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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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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0.01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
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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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更具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当偏离度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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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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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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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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