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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混合 (0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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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量化智慧动力混合00006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3-05-22     基金规模:0.38亿份     基金经理: 张凯 
基金全称: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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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7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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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月5日证监许
可【2013】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
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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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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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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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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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监管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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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基金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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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及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标的指数: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日/天:指公历日
55.月: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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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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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0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
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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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周晓冬先生:
董事,金融 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
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
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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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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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1年9月26日至
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年8月23日起
兼任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
证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起兼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1年曾在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从事信用评级工作。2011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债券
研究工作,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4年10月8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5年4月24日起兼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6日
起兼任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6日。
经惠云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18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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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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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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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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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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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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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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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网上银行客
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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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
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
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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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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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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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客服电话 宁波地区:0574-967210、 网址 www.cbhb.com.cn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0571-96523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18)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96588 ( 青 岛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qdccb.com
400-669-6588(全国)

2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021-962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2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2)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注册地址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0931-9666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lzqgs.com
4006898888

3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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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45)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5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5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5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6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96518( 安 徽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7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7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7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7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021-962518

7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8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3)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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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注册地址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9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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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9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9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0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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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赵森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0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张晶晶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1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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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网上直销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贺 耀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 骏、贺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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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5日证监许可【2013】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净认购款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 339,070,719.93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2,322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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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22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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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
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开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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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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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3%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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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25%
赎回费率
1 年≤Y<2 年 0.062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赎回费率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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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方
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对非养老金客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履行
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回费,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达到1.50%,对7日及以上但不足30日的基金份额收取0.75%的赎回费
率。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12%)=1,997,60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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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7,602.87=2,397.13元
申购份额=1,997,602.87/1.060=1,884,531.00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1,884,531.0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养老金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0.1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125%=1,435.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1,435.00=1,146,565.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养老金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6,565.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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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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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续开放日予以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以后续办理赎回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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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
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五)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红利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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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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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指数的成份证券及其备选成份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回购、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成份证券
及其备选成份证券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

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由两类资产构成,股票资产以中证500指数代表,
债券资产以中证50债券指数代表。在任一调整日,中证500指数所代表的股票资产目标权重
为30%,中证50债券指数所代表的债券资产目标权重为70%。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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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考虑到标的指数由中证500指数和中证50债券指数复合而成,对于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部

分,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
等)导致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
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
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可采用最优复制法,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债券构成为基础,综
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
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取整和替代
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为保证标的指数内权益类资产占3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70%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水平,
标的指数在编制过程中引入了阀值调整机制,即当中证500指数与中证50债券指数的资产比
例偏离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幅度达到±5%的上、下限时,中证指数公司将对标的指数的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使得标的指数中,中证500指数和中证50债券指数的比例能够回复到权
益类资产占3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70%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水平。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成份股票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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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①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于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构成,并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
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当遇到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
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其他市场因素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
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个券权重
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当基金规模过小时,根据债券市场成交惯例,基金可能只能购买部分成份券;当基金规
模过大时,受到市场流动性和法规限制等影响,基金将从备选成份券中挑选替代债券或替代
组合满足跟踪需求。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债券投资组合部分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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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2)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应成份券。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流动性等因素,对债券投
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若成份券遇到退市、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综
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4)本基金将以一定仓位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回购套利交易、个券套利交易和放大交易,
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3)替代组合构建方法

由于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整需求,基金管理人可构建替代组合。构建替代组合的方法如下:

①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信用评级相似和交易市场相同的原则,选择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作为备选库;

②采用备选库中各债券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
选择正相关度较高的债券进一步考察;

③考察备选券的流动性,综合流动性和相关度两个指标挑选替代券,并使得替代组合与
被替代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走势,我们将采取适当方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整体优化调整,
如“久期盯住”、“比例盯住”等。

1)久期盯住

“久期盯住”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一致为目标,即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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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得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走势一致。

2)比例盯住

“比例盯住”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债券和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波动情况的不一致,表
现为隐含税率、信用利差和期限利差的变动。考虑各类型的券权重,力争债券投资组合中类
型债券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类型错配的跟踪误差;考虑各期限的债券权重,力
争债券投资组合中个期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因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
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银华
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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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成份证券及其备选成份证券的
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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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558,963.55 24.67
其中:股票 9,558,963.55 24.67
2 固定收益投资 22,428,600.00 57.89
其中:债券 22,428,600.00 57.8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93,434.29 15.99
7 其他资产 560,068.84 1.45
8 合计 38,741,066.6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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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159,795.52 0.56
B 采矿业 267,860.40 0.94
C 制造业 5,245,495.40 18.4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255,638.43 0.90
供应业
E 建筑业 311,335.01 1.09
F 批发和零售业 643,179.91 2.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4,620.96 1.24
H 住宿和餐饮业 13,488.44 0.0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781,793.66 2.74
务业
J 金融业 202,604.18 0.71
K 房地产业 795,813.66 2.7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712.22 0.5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051.56 0.1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834.05 0.2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5,800.38 0.48
S 综合 118,939.77 0.42
合计 9,558,963.55 33.5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300059 东方财富 4,340 180,544.00 0.63
2 300168 万达信息 1,280 84,454.40 0.30
3 601099 太平洋 5,963 82,468.29 0.29
4 600528 中铁二局 2,682 62,731.98 0.22
5 000540 中天城投 1,656 59,251.68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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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1519 大智慧 1,918 56,696.08 0.20
7 002285 世联行 1,385 53,710.30 0.19
8 300144 宋城演艺 900 51,786.00 0.18
9 300253 卫宁软件 313 51,050.30 0.18
10 600490 鹏欣资源 3,289 50,124.36 0.18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428,600.00 78.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428,600.00 78.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2,428,600.00 78.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40202 14 国开 02 200,000 20,892,000.00 73.30
2 018001 国开 1301 15,000 1,536,600.00 5.3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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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34.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4,658.66
5 应收申购款 290,775.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0,068.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元) (%)
1 300059 东方财富 180,544.00 0.63 重大事项
2 300168 万达信息 84,454.40 0.30 重大事项
3 600490 鹏欣资源 50,124.36 0.18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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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3 年 5 月 22 日(合同生效日)
0.60% 0.24% -1.62% 0.46% 2.22% -0.22%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7.69% 0.39% 17.32% 0.37% 0.37%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9.12% 0.44% 10.44% 0.39% -1.32% 0.05%



2013 年 5 月 22 日(合同生效日) 29.20% 0.36% 27.48% 0.41% 1.72% -0.05%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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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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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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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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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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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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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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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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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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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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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15%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伍万元(50,000 元)。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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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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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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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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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后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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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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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成份证券
及备选成份证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
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
化。由于本基金所跟踪标的指数之资产配置比例保持恒定,因此并不能完全规避该类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
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
的收益水平。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
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投资
分散化以及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
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购买力风险。一方面,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也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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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
致该投资品种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由于基金费用、交
易成本、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
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回报与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相应证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平均回报率与相应证券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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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存在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
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申购而增加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成份证券、或在面临投资人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
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
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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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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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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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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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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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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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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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年6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5年6月18日起经惠云女士不再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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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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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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