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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混合 (0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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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量化智慧动力混合00006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3-05-22     基金规模:0.38亿份     基金经理: 张凯 
基金全称: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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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起,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7:00 止,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
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 《关于银华中证成
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自公
告之日起,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
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
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
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
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3 季度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八、基金的投资 ............................................................................................................................ 51
九、基金的业绩 ............................................................................................................................ 60
十、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4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量化智慧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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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由《银华中证成
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
托管协议由《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7、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银
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银华中证成
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监管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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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基金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生效日,《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
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存续期:指《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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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日/天:指公历日
52、月:指公历月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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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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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
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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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林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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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
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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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自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凯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清华大学。2009 年 7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现任量化投资部总
监助理,自 2012 年 11 月 14 日起任“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任“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任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7 日起担任“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
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 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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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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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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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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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
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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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
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
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
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
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
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
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
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
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
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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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
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
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
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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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
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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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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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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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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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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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站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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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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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 (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 ;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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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
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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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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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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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5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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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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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6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
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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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7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7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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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8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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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9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9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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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0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0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1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1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12)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1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1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1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
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1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1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2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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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刘欣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207381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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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9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
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生效。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起,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7:00 止,银华中证成长股债
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了《关于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
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
体事宜。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银
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量化智慧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的名称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综合使用多种量化策略指导资产配置和选股,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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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开放赎回业务,2016 年 7 月 15 日开放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基金转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本基金转型后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
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
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
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
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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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
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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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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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5,576.72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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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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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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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开放转换转出业务,2016 年 7 月 15 日开放转换转入
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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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
红利部分,按照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
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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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使用多种量化策略指导资产配置和选股,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该
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将量化策略贯彻到资产配置和选股中。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密切关注反映宏观经济走向的相关数据,包括货
币供应量、流动性、先导行业景气度、库存周期、PMI、工业生产增速、通胀水平等。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运用量化模型对上述各项指标的时间序列与股票市场指数时间序
列的领先、滞后关系进行检验,选出其中关系显着、稳定且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原理
的指标,作为能较好判断股市预期表现的指标。
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量化的手段,对表征市场情绪和资金流向的诸多指标的时
间序列与股票市场指数的时间序列的领先、滞后关系进行检验。这些指标包括基金平
均仓位、期指高频数据、股票账户活跃度、分析师多空情绪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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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
最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运用量化模型和多种量化选股策略进行信息采集和处
理,从而提高对于上市公司盈利变化、成长性变化、特殊事件等投资信息利用的效
率,提高投资收益率。
1)价值成长策略
通过量化模型抓取上市公司发布的财务公告数据,按照反映估值水平的指标和反
映成长性的指标分别对股票进行排序,选出同时在估值和成长性两方面都表现较好的
股票,并构建组合。
2)超跌反转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模型对在过去一段时间区间内跌幅靠前的股票进行排序, 选取公
司财务基本面指标表现较好的股票,力图选出基本面稳定但股价超跌的股票进行投资,
等待其估值的修复。
3)盈利惊喜策略
通过量化模型关注上市公司最新的财报数据,将业绩增速超过过往财报期平均业绩
增速的百分比幅度进行排序,选取其中排序靠前的股票,从而选出业绩增长超预期的股
票进行投资。
4)分析师精选策略
优秀的基本面分析师对股票的推荐通常与股票的上涨有较强相关性,一方面来源
于优秀分析师对股票的深入研究和挖掘,另一方面来源于分析师的市场影响力。基金
通过量化的方式将卖方分析师的长期模拟组合业绩进行排名,将排名靠前的分析师当
前所推荐的股票予以汇总,按照股票当前同时被多少位分析师推荐进行排序,选取同
时被最多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在进行风险调整后来构建投资组合。
5)事件驱动策略
个股的突发性事件如股权激励、高管增减持、定向增发、高送转、纳入调出重要
指数等都将会带来股票的短期交易性机会。量化的投资方法可以通过对全市场发生重
大事件的股票进行快速扫描分析,找到那些预期被正面事件驱动上涨的股票构建组
合。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固定收益类品
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
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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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
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8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居前、流动性良好的股票,目前中证
8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近八成左右的市值,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选样是所有流通的
符合指数设计原则的记帐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是综合反映境内利率类
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债券指数。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主
要投资于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因此,“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5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品
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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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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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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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690,259.74 30.49
其中:股票 3,690,259.74 30.49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04,753.60 11.61
其中:债券 1,404,753.60 11.61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65,550.38 57.55
8 其他资产 42,101.96 0.35
9 合计 12,102,665.6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总资产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7,152.80 0.23
B 采矿业 34,315.00 0.29
C 制造业 1,701,743.55 14.4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50,829.00 0.43
E 建筑业 103,168.16 0.87
F 批发和零售业 102,573.88 0.8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185.06 0.22
H 住宿和餐饮业 194,834.00 1.65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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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5,460.00 1.82
J 金融业 109,788.00 0.93
K 房地产业 174,703.84 1.4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9,453.45 2.7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25,972.00 4.4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496.00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0,585.00 0.85
S 综合 - -合计 3,690,259.74 31.2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613 大东海 A 3,400 49,946.00 0.42
2 601888 中国国旅 1,100 49,588.00 0.42
3 300178 腾邦国际 2,700 49,005.00 0.42
4 300144 宋城演艺 2,000 49,000.00 0.42
5 600754 锦江股份 1,600 48,880.00 0.41
6 603199 九华旅游 1,200 48,804.00 0.41
7 600054 黄山旅游 2,800 48,552.00 0.41
8 000796 凯撒旅游 2,600 48,490.00 0.41
9 600258 首旅酒店 2,000 48,200.00 0.41
9 000863 三湘股份 5,000 48,200.00 0.41
10 600593 大连圣亚 1,200 48,180.00 0.4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04,753.60 11.90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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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 1,404,753.60 11.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04 15 国债 04 13,870 1,404,753.60 11.9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一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242.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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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4,434.66
5 应收申购款 7,424.75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2,101.9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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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


-③

-④
2016 年 4 月 25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58% 0.56% 0.63% 0.59% -2
.21%
-0
.03%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0.72% 0.28% 2.62% 0.42% -1
.90%
-0
.1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25 日)
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0.87% 0.42% 3.26% 0.50% -4
.13%
-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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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
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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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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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
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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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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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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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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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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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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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本基金由银
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实施日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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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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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本基金由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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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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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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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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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
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或固定
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
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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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
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
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面风险:一方
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
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
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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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
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
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
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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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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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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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依法募集资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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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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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
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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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7)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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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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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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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括
邮寄、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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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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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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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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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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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由《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自基金转型实施日即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银华量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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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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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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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
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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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
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
录》。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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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
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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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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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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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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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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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
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
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
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
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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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调整本基金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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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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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将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为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2.《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银华量
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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