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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安益货币A (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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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安益货币A00060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05-26     基金规模:442.53亿份     基金经理: 张波 吴旅忠 
基金全称: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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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一六年第二号)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一六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10日【2014】268号文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26日生效。

本基金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管理费率进行调整。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6年6月13日起生效,基金管理费

自2016年6月14日起由0.27%年费率下调至0.14%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2016年11月2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等相



财务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6年11月26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

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

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

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

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

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

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

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

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

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

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

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

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

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

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

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

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

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

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

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

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公司有员工361人,其中65.4%以上具有硕

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

行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

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

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

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

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

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

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

总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

营业部副经理、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

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

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

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

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

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

表。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副总监。历

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助理、助理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

中心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年

10月20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

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

理、经理、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

业务一部投资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

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年6月19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

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万莉,硕士。自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在广州银行任债券交易员;

自2008年6月至2013年7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

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在中融基金(原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现金管理投资总监;

自2014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5年

10月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管理主管;2015年10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

市场基金、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12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冯彬先生,任职时间为2014年5月到2014年11月。

王颀亮女士,任职时间为2014年8月到2016年6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

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

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

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

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

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

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

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

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62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

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

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

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

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

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

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

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

10日【2014】268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时间等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如

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99户,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79,681,677.5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982.00份,两项合计共279,684,659.54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

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

5月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4年5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

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

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

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

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在120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

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

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

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

资金互动、市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

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

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

交易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

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

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

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

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

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

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

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

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

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

短期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

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

合的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

当的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

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

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

突发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

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

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

收益。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

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

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

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

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

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

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AAA级);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9,913,624.55

21.80

其中:债券

29,913,624.55

21.80

资产支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00,134.85

7.2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736,379.23

70.51

4

其他资产

643,510.83

0.47

5

合计

137,193,649.4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999,872.50

3.7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6.22

3.7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8.9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27.9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30.2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3.39

3.79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

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11,039,310.73

8.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39,310.73

8.36

4

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9,892.62

2.27

6

中期票据





7

同业存单

15,874,421.20

12.02

8

其他





9

合计

29,913,624.55

22.6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616129

16上海银行CD129

160,000.00

15,874,421.20

12.02

2

150302

15进出02

110,000.00

11,039,310.73

8.36

3

071621005

16渤海证券CP005

30,000.00

2,999,892.62

2.2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1%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06%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或损失。

(2)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643,510.83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643,510.8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26-2014.12.31

1.6210%

0.0024%

0.2139%

0.0000%

1.4071%

0.0024%

2015.1.1-2015.12.31

2.6289%

0.0025%

0.3549%

0.0000%

2.2740%

0.0025%

2016.1.1-2016.9.30

1.5560%

0.0009%

0.2664%

0.0000%

1.2896%

0.0009%

2014.5.26-2016.9.30

5.9153%

0.0022%

0.8351%

0.0000%

5.0802%

0.002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2、本基金于2014年5月26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4年5月

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每

日进行支付。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管理费率进行调整。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6年6月13日起生效,基金管理费

自2016年6月14日起由0.27%年费率下调至0.14%年费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25%,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计

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365/77i=11+1100%10000iR......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

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

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

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

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

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八)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

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

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

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

定,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

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

金进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

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

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

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

申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但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

完成之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

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

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

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

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

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

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

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

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AAA级);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②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期;

⑤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⑦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⑧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⑨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iii)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发生投资限制调整,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

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

交易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

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

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

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

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5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6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

生效的公告》

2、2016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3、2016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中秋节”假期前暂停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2016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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