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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稳利债券A (00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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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稳利债券A00279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11-18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王超 
基金全称: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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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6】
96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
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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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1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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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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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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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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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2007 年 1 月至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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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 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 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 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至今, 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 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1 年 3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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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
监。 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 9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
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融通可转债债券(由原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基金转型而来)、融通四季添利债券
(LOF)、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融通增鑫债券、融通增益债券、融通增裕债券、融通
通泰保本、融通增丰债券、融通现金宝货币、融通稳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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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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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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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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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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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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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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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中信银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
信银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
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 1995 年 12 月
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
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张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
中信银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
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中信银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
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
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
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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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
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6.57 万
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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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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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情况
(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 26948088
(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 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38424889
(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 26947856
2、代销机构
(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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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热线: 400-8888-666
( 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 010- 52723273
客服热线: 95584,4008-888-818
(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线: 95525
(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线: 0755-23835888
( 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线: 400-6989-898
(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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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82791065
联系人:韩钰
客服热线: 4009908826
(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线: 95523 或 4008895523
(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服热线: 4008001001
(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客服热线: 95511-8
(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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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 68475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 1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若晨
电话:( 0755) 23838762
客服热线: 4008881888, 95358
(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热线: 400-8888-999、 95579
(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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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 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 010-8832161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 2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 0791-86283080
客服热线: 4008222111
(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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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樊忠亚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8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 2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 2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 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2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 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 3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客服热线: 40066-99999
( 3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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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 3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 0574-87050397
( 3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 3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 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 0512-69868519
客服热线: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 3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 3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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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 95533
( 3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 3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客服电话: 95568
(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 4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 0500
传真: 0755-2167 4453
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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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热线: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 4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李静如
客服热线: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http://www.myfund.com/
( 4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53
( 4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 0592-3122757
( 4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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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4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站: www.fund.bundtrade.com
(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4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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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0755-83999907-815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热线: 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高莉莉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1234567.com.cn
( 5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 4008048688
公司网站: www.keynesasset.com
( 5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213600
传真: 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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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热线: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5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热线: 4008936885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服热线: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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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胡雪芹
电话: 021-2069-1806
客服热线: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777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5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热线: 400-921-7755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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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cjijin.com
( 5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服热线: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 6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6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 400-6767-523
公司网站: www.zzwealth.cn
( 6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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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葛亮
客服热线: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 6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京东集团总部 A 做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热线: 95518
公司网站: jr.jd.com
( 6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人代表: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客服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 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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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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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6 年 5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968 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
期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95,242,978.5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4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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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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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
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
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8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 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11、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
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
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2、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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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
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转换
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或转换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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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申购费用
( 1)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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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
笔 100 元。
(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申购费率
为 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0=95,142.86 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得 95,142.86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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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可得到 95,238.1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赎回期限( N) 赎回费率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 1 年为 365 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不低于 25%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 元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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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 元。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1,300.00 元。
6、 转换费率
( 1)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 2) 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
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 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
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 5)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 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
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详见
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7、 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 /( 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 /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 1) 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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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X 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 NAV) 1.2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3%,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 12,000-36) /( 1+0.2%) ]×0.2%=23.88 元;
转入份数=( 12,000-36-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获得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11,940.12 份。
( 2) 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 NAV) 1.2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1%,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1%=10 元;
补差费=[( 10,000-10) /( 1+0.2%) ]×0.2%=19.94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 10,000-10-19.94) /1.20=8,308.38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 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308.38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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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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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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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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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长期内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
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
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
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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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
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票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
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
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着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
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
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
的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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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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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
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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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5,627,850.00 91.07
其中:债券 245,627,850.00 91.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9,432,930.26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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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14,662,311.01 5.44
9 合计 269,723,091.27 100.00
8.2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4,760,850.00 57.2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20,867,000.00 55.4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5,627,850.00 112.71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01575021 15 红狮 MTN002 200,000 20,594,000.00 9.45
2 101560005
15 淮南矿
MTN001
200,000 20,258,000.00 9.30
3 101652028
16 河钢集
MTN002
200,000 20,188,000.00 9.26
4 122446 15 万达 01 200,000 19,860,000.00 9.11
5 136121 15 南山 02 200,000 19,834,000.00 9.10
8.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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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7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7.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7.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7.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有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8.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64.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96,870.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82,366.09
5 应收申购款 3,367,0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62,311.01
8.8.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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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融通稳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18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0.40% 0.07% -1.80% 0.19% 2.20% -0.12%
融通稳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18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7% -1.80% 0.19% 2.00%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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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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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8
(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9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0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1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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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
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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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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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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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
构,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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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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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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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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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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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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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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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二是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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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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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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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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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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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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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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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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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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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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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
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3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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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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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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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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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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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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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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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峰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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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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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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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或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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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若基金管理人的确违规,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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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该名单如有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1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未按时或未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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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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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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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对该等传真件或复印件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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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件一致性负责。,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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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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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 估值错误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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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意见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2、 向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4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5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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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 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 5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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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6-11-1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0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中正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05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12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22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1-06
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1-09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2-1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2-2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02-23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9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关于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2-28
关于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招商银行
开通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3-03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4-0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瑞保险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4-06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04-22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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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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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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