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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混合A (00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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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多元策略混合A00449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7-03     基金规模:0.65亿份     基金经理: 叶嘉 
基金全称: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6%
  • 近一月增长率
    6.80%
  • 近一季增长率
    12.51%
  • 近半年增长率
    5.2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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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8 年 1 月 3 日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2232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A 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3、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06 室
8、电话: 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9、联系人: 傅成斌
10、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
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
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 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战
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理
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
( 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 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 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
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
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英
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会
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中国》
(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
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
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 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 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
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联席监事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香港亨茂投资集团基金经理、韩国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中国股票投资部主管、公司首席投资官兼亚太区投资部主管、
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投资总监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
席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公
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
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海宁先生, 清华大学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运筹学硕士研究生及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 2009 年至 2010 年担任摩根士丹利商业分析师,
2010 年-2012 年担任美银美林量化风险分析师, 2013 年至 2015 年担任美国标准普尔资管助
理、投资经理, 2015 年 11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副总监、 前海
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海宁先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联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行政负责人赵雪芹,联席投资总监
侯燕琳、刘静、丁骏、曲扬、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监徐立平、薛
小波、王霞、谢屹。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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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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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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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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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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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元。 2017 年 1-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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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
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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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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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 胥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 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 4001-666-998
网址: 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 qhkyfund
2、 代销机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http://www.urainf.com
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传真: 010-88371180
网址: http://www.xiquefund.com/
3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 400-7676-298
网址: www.youyufund.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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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人姓名: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8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 13466546744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1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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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 021-80133597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站: www.fundhaiyin.com
1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公司网站: www.zhixin-inv.com
1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
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柯冬植
电话: 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网址: www.ananjj.cn
16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客服热线: 400-669-5666
网址: http://www.xiaoniuxcf.com/
1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 http://fund.jd.com/
1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9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
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2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五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2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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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 010) 53796109
传真:( 010) 8809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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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32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02,351,063.34 份,利息结转份额 9,271.68
份,合计 202,360,335.02 份,募集户数 46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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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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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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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有权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限于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如有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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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 追加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 申购费率
对于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均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同 A 类基金份额;
( 1)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250 万 1.00%
25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0.15%
50 万≤ M <250 万 0.10%
250 万 ≤ 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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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万
0.60% 1.05% 1.20%
50 万≤ M <250 万
0.60% 0.70% 0.80%
250 万≤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实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 1+1.50%)=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72979.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 72979.38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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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费率
(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6 天的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6 天少于 731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30 0.5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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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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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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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7 月 4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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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年 7月 4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7 月 4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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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基于全情景经济环境的配置理念,通过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融合股票、债券等不同
类型资产的投资组合,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首先确定各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即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间
的配置比例,以严格控制风险为目标。然后通过定量的方式遴选个股并确定个股权重,确定
股票投资组合,以求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在特定的水平以内。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判断
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变化趋势,并结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等因素,综合评估各大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多维度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充分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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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1)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具体由两部分组成:低波动率股票投资策略和大宗商品股票投资策
略。大宗商品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将依据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
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灵活调整两部分的投资比例。
在经济周期处于上升阶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大宗商品行业的变化,动态调整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当经济周期处于下降阶段时,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稳健增长且低波动率
的股票。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将基于全情景经济环境的配置理念,通过多种投资策略构建投
资组合,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a) 低波动率股票投资策略
实证研究表明,低波动率股票在市场风险集聚或有放大趋势时,表现出更强的抗跌性能;
在市场风险出清或趋势向上时,存在超越市场平均的涨幅。本产品以控风险为主轴,基于规
避风险间接创造价值的理念,兼顾市场风险集聚与风险出清两种环境,旨在发掘低波动率股
票的上述投资机会。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 A 股股票作为备选股票池:
①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三个月;
②非 ST、 *ST 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③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其次,主要按照以下指标在备选股票池中选择 30 只个股:
①按照上一季度波动率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排序筛选;
②剔除所有上一季度内停牌超过五天的股票;
最后,基金管理人将遵从以下原则,分配个股权重,构建量化投资组合:
①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投资比例限制、股票市场交易情况及个股流动性等因素,严格
控制个股在组合中权重的上限与下限,使得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并且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②基于以上 30 只个股组成的投资组合,通过最小方差投资组合模型计算得到各个股权
重,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b) 大宗商品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影响各大宗商品资产价格的主要因素,力争把握不同市场环境
下该类资产的长期价格趋势,通过精选投资于大宗商品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
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以大宗商品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为备选投资标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其中大宗商品的界定和分类参考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①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三个月;
②非 ST、 *ST 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③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其次,按照以下指标在以上备选投资标的中选择 20 只个股:
①按照上一季度波动率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排序筛选;
②剔除所有上一季度内停牌超过五天的股票;
③剔除本基金低波动率股票投资策略中已甄选出的个股;
④根据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行业分类,考察排名前 20 位股票的行业分布,若单个
行业股票累计超过 10 只,则剔除该行业排名在 10 位以后的股票;对剩余股票重新按照最近
上一季度波动率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再次考察排名前 20 位股票的行业分布,若单个行业
股票累计超过 10 只,则进一步剔除排名在 10 位以后的股票,以此类推,直至排名在前 20
位的股票中单个行业股票累计不超过 10 只,则将这 20 只股票作为大宗商品股票组合。坚持
以分散配置、均衡配置为原则,动态调整个股,平衡各大宗商品品种间的投资比例。
最后,基金管理人将遵从以下原则,分配个股权重,构建量化投资组合:
①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投资比例限制、股票市场交易情况及个股流动性等因素,严格
控制个股在组合中权重的上限与下限;
②基于以上 20 只个股组成的投资组合,通过最小方差投资组合模型计算得到各个股权
重,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各商品品种历史表现以及商品市场基本面等各方面因素,动态调
整大宗商品股票投资组合,力求有效控制投资波动性的前提下分享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收
益。
( 2) 定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季度为周期,对备选股票池及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调整。即根据上述股票建
仓策略重新筛选符合条件的股票,并依据量化模型重新进行计算,分配个股权重,构建新的
股票投资组合。
( 3) 不定期调整策略
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当投资组
合中个股出现重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实施不定期调整。上述重大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出现重大
违法违规事件、上市公司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基金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
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情形。
在出现上述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不定期调整策略,在备选股票池中选择符合条件
的股票替代原投资组合中的出现重大投资风险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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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运行规律以及当前市场热点等
多种因素,主动选取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空间的其他个股作为投资对象,以期增强本基金在
股票投资方面的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
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
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
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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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遵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 6) 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从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
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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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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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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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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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9,831,294.96 92.92
其中:股票 139,831,294.96 92.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353,697.18 6.88
8 其他资产 298,001.39 0.20
9 合计 150,482,993.5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194,428.00 2.14
C 制造业 87,761,901.30 58.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4,771,734.44 3.20
E 建筑业 3,646,159.00 2.44
F 批发和零售业 12,462,964.75 8.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3,764,689.91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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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623,482.00 0.4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0,572,181.03 7.08
J 金融业 106,708.00 0.07
K 房地产业 7,725,032.00 5.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43,828.04 2.2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25,598.99 0.4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32,587.50 0.76
S 综合 - -
合计 139,831,294.96 93.6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410 华胜天成 240,900 2,686,035.0
0
1.80
2 000078 海王生物 392,400 2,538,828.0
0
1.70
3 600808 马钢股份 550,200 2,530,920.0
0
1.70
4 300081 恒信东方 169,100 2,507,753.0
0
1.68
5 600171 上海贝岭 178,400 2,495,816.0
0
1.67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 002601 龙蟒佰利 132,400 2,461,316.0
0
1.65
7 600056 中国医药 100,600 2,460,676.0
0
1.65
8 600161 天坛生物 73,100 2,402,797.0
0
1.61
9 000021 深科技 252,900 2,387,376.0
0
1.60
10 600240 华业资本 232,100 2,369,741.0
0
1.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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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171.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4,594.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36.36
5 应收申购款 99.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98,001.3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7.3-2017.9.30 7.82% 0.68% 3.73% 0.41% 4.09% 0.27%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7.3-2017.9.30 6.92% 0.68% 3.73% 0.41% 3.19%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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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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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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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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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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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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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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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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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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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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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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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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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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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B.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其投资风格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如下
特有风险:
1、股票最低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虽然股票投资仓位在0%–95%内灵活配置,但无
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 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于
股指期货、权证等高风险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风险。
(九)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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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68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70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71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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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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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4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75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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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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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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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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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
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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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8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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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 投资限制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4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85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六) 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3、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86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估值程序
(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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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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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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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七)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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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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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 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175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 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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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3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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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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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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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
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
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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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98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99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100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101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102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6、 8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10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10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05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06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 15 年以上。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 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 4001-666-998
( 三) 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 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08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qhkyfund.com
( 五)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
公告为准。
(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
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开
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
2018-01-0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12-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关于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2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锦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3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前海凯恩斯为代销机构及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6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乾道金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110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9-0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3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家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4 关于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4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7-04 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2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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