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添韵3个月定开债A (007908)
点赞|评论
招商添韵3个月定开债A00790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11-06     基金规模:10.00亿份     基金经理: 夏里鹏 
基金全称:招商添韵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8%
  • 近一月增长率
    0.36%
  • 近一季增长率
    1.12%
  • 近半年增长率
    2.11%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众禄资产配置1号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招商招轩纯债A 1.5086 12.82%
招商招轩纯债C 1.4188 12.82%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1.5526 7.36%
招商丰嘉混合A 1.322 5.93%
招商丰嘉混合C 1.266 5.85%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招商招福宝货币B 0.4842 2.30%
招商招禧宝货币B 0.5335 2.10%
招商招利宝货币B 0.5668 2.10%
招商招福宝货币A 0.4173 2.05%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 0.6403 1.96%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50%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04%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06%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922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招商添韵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添韵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 年 11 月 01 日


重要提示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关于准予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1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 50%,且本基 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 年11月 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 年11月 3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1
§4 基金托管人......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27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31
§9 基金的投资...... 42
§10 基金的业绩 ...... 54
§11 基金的财产...... 55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66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18 侧袋机制...... 75
§19 风险揭示...... 78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26 备查文件......128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 购发起式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

24、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2、月度对日:指某一特 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 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如该 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 放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 放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 金根据认 购费、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 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在 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同时 从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 展部副主任 、经理助理、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 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 任、创业板 存管结算部副总监、 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 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 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介绍

康晶先生,理学硕士。2009 年加入魏斯曼资本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1 年加入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任研究员;2012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今)、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3 月 2 日
至今)、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今)、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9 年 8 月 17 日至今)、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6 日至今)、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招商添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至今)。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王小青、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 红裕、贾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 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 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 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 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 来,中国民 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大力推进改革转 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4.2 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 部负责人,博士研究 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 球托管业务 、托管业务运作、银行 信息管理等工作,具 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 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 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 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 点地建立系统、完善 制度、组
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8人,平均年龄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 需求为导向 ,秉承“诚信、严谨 、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 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 管业务平台,为境内 外客户提
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
发布了“爱托管”品牌, 近百余家资 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 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 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 中心,致力 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 合金融服务。对内大 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 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 专业化、增值化的托 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 认可,也在 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 形象,成为市场上一 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 行”、“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1年 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0688.82 亿元。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 以先进的信 息技术手段为依托, 建立全面、系统、动态 、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 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 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 全行的风 险管理工作。总行风 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 员会,对高 级管理层负 责,支持高 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 同把控资 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 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 风险管理委 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 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 ,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总 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 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 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 对业务开展 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 题整改落实;总行审 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包括定期 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 场检查等;总行办公 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 机构,不受 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 涉。业务操作人员和 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从控制 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中 国民生银行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 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 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 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 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 与合规管理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定期对业务的运 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资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罗佳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1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到 2019 年 11 月 5 日止,共募集 1,5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3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 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具体代销机 构名单以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为准。直销网点名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若 由于不可抗 力的原因或 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 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 的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 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 资者在开放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 等情况发 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开放期内,通过各 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
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 资招商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每期 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币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与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 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可对 在本公 司直销 中心 办理账 户认证 手续的特 定投资 人实行 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特定 投资人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人包括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特定投资人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人申购费率见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M 0

其他情况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 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情形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 1.50%
于 7 日的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 0.25%
于等于 7 日的份额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 制性规定 发生变动,本基金将 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或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资人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0,3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3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300/(1+0.3%)=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300-100,000.00=3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该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3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特定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12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120 元

净申购金额=100,120/(1+0.12%)=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120-100,000.00=12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该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12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1,2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1,2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4,33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25%=2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28.00=11,172.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72.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8.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请申购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8.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 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日总份 额的 20%的情形下,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只接受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总份额 20%以内(含 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并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正常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 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直至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完毕。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 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3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 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 闭期为 周期 进行投 资运作 。本基 金在封闭期与开 放期采 取不同 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 久期与封 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 当匹配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等大 类资产的市场环境确定 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策 略,确定部分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策 略,部分债 券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 略,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内,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 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市场利 率的水平和 本基金封闭期剩余期限 ,确定采取持有到期 投资策略的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 动态变化 及预期变化,对引起 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 的久期和持 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 方案,以降低利率变 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 人的固定收 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 限结构进行预判,在 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制 定相应的久 期目标,当 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适 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 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 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期限结构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 和变化趋势,对各类 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 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 合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 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 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 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 的投资收益。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 响因素为 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 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 利率产品获 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 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 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 等级的市场 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 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 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 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 影响,因此 ,一方面,本基金将从 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 况等多个方 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 变化趋势;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 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 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 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 的风险收 益情况,以及回购成 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 市场利率 、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 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 率基本面分析、市场 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 上,辅以与 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 种的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8)行业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 ,同样宏 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 业的景气度的发生, 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 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 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 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 对下一阶 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 的研判,确定在下一 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9)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 挖掘的重 要性,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 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 估值优势、基本面改 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 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 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 投资时,本基金将首 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 宜可交割券 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 的国债期货合约,其 次,考虑国债 期货各 合约 的流动 性情况, 最终确 定与现货 组合的 合适匹 配,以达 到风险 管理的目标。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方便投资 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 前提下,将 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防范流动 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9.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 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基金 经理、研究员、交易 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 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 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 整个投资流 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 及绩效做出评估,提 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
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 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 本券覆盖我 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成份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券、短期融 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 类,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 据本基金 投资风格和策略特点 设置,能够准确反映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发布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 节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9.10 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74,705,000.00 98.46

其中:债券 1,174,705,000.00 98.4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017,723.42 0.25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5,334,423.57 1.29

9 合计 1,193,057,146.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9,289,000.00 2.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34,000.00 0.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34,000.00 0.95

4 企业债券 150,504,000.00 14.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0,358,000.00 12.24

6 中期票据 854,420,000.00 80.2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4,705,000.00 110.2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01801274 18 华润医药 900,000 90,774,000.00 8.52
MTN002

2 101800894 18 中建 MTN001 800,000 82,488,000.00 7.74

3 012101284 21深圳地铁SCP001 800,000 80,288,000.00 7.54

4 101900611 19 沪港务 MTN002 700,000 70,448,000.00 6.61

5 163420 20 光明 01 700,000 69,678,000.00 6.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 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的 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 投资时,本基金将首 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 宜可交割券 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 的国债期货合约,其 次,考虑国债 期货各 合约 的流动 性情况, 最终确 定与现货 组合的 合适匹 配,以达 到风险 管理的目标。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深建 01(证券代码 112672)、18 武汉地铁 GN001
(证券代码 131800014)、18 中建 MTN001(证券代码 101800894)、21 广州地铁 MTN007(证
券代码 102100521)、21 深圳地铁 SCP001(证券代码 012101284)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 深建 01(证券代码 112672)

根据2020年12月 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深圳市交通
运输局处以罚款。


根据2021年 7月2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深圳证
监局给予警示。

根据 2021 年 8 月 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
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报批评。

2、18 武汉地铁 GN001(证券代码 131800014)

根据2021年 4月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占地
被武汉市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18 中建 MTN001(证券代码 10180089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未依 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1 广州地铁 MTN007(证券代码 10210052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非法 占地、违规经营、未 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收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

5、21 深圳地铁 SCP001(证券代码 01210128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违反交通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02.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332,021.5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34,423.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开债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9.11.06-2019.12.31 0.36% 0.01% 0.89% 0.03% -0.53% -0.02%

2020.01.01-2020.12.31 2.26% 0.05% -0.06% 0.09% 2.32% -0.04%

2021.01.01-2021.09.30 2.78% 0.03% 1.49% 0.05% 1.29%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1.09.30 5.48% 0.04% 2.33% 0.07% 3.15% -0.03%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1 月 6 日。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开债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1.09.30 0.69% 0.03% 1.40% 0.05% -0.71% -0.02%

注:本基金 C 类份额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存续。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12.3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12.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5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2.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12.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3.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4.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5.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 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15.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15.4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的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5.5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的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 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侧袋机制

18.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8.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 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 到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 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 账户有关 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 袋账户份 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 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 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的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 制、处置 特定资产、终止侧袋 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包 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 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 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 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 制启用日本 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 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 变现后, 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 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8.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 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 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 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9.1 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 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现。利率 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 务人经营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9.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缓支 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 同“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 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 同“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 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将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 同“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 可供参考 的基金份额净值,同 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 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9.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9.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 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 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 波动比标的 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 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 申请的确认以后),如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9.5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9.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 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0.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0.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20.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0.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1.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召开事由

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 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1.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1.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 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国债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1.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1.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2.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
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6)、(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当基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 部分约 定的投 资组合 比例、组 合限制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对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进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6、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 要的协助配合,但对 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定,将认 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 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 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 开户委托文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 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 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书面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 机构开立 的银行账户,包括实 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 存款的投资 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 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 期存款协议 ,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 起息日、到期日、存 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 款是否可以 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 取账户、存款证实书 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 质押等条款 。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 人经办行名称、地址 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 为唯一回款 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 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7、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8、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2.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本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定 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2.7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2.8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 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3.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3.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投诉建议、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23.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020-11-05
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 2020-11-05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 2020-11-05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0 2020-12-04
年 12 月 4 日修订)

5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0 2020-12-04
年 12 月 4 日修订)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12-04

7 关于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四个开放 2020-12-05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8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020-12-09
书(二零二零年第三号)

9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 2020-12-09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0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 2020-12-09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2020-12-24
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01-13

13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第4 季度 2021-01-21
报告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3-06

16 关于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五个开放 2021-03-13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7 招商添韵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20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1 季度 2021-04-21
报告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1-05-07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6-05

23 关于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六个开放 2021-06-25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4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2 季度 2021-07-20
报告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26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2021-08-12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30

28 招商添韵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0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9-25

30 关于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七个开放 2021-09-30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32 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3 季度 2021-10-26
报告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5.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5.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6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