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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A (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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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A017515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2-12-27     基金规模:0.97亿份     基金经理: 庞亚平 
基金全称: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90%
  • 近一月增长率
    -1.27%
  • 近一季增长率
    -3.76%
  • 近半年增长率
    -4.6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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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86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正式生效。

2、基金 管 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 为北证 50 成份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在审 核截止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北交所 上市公司证券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北交所市场前 5 名且发行总市值
超过 100 亿元的除外;待北交所 上市满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证券数量达 200 只至 300 只后,
上市时间调整为超过 12 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类上市公司证券。

(2)选样方法

指数样本 按照以下方法选择 经营状况良好、无违 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 或市场操纵的上市公司证券:

1)对样本空间内的 证券按照过去六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
的证券;

2)对剩余证券按照过去六个月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 的证券,构
成最新一期北证 50 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1)基日与基点

指数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

2)指数计算公式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 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 )。

调整股本 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法参见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指数计算与维
护细则。权重因子介 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
不超过 40%。

有关标的 指数具体编制方案 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北 京证券交易所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
站,网址分别为:w ww.bse.cn、www.csindex.com.cn。

4、本基 金 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 特有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 1)指 数化投资的 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 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 较短的风险、基金收 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 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标 的指数编制方案 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2)主要投资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所带来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 险 、企业退市风险 、企业 转板风险、 流动性风险 、监管 规则 变化的风险等;(3)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以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 面 临的其他 额外风 险; (4)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风 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 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 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 用摆动定价或侧袋 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 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 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 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当上述 股票表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 影响甚至产生亏损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前,须充分认知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的特点和发行、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 和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的 具体运作特点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 金 为股票型 基金,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6、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 费。

7、基金 管 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8、基金 不 同于银行 储蓄,基金投资 人投资于基 金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9、基金 的 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 止日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1
第二部分 释 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75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126
I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标的指数:指北证 50 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 理,中国 平安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 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 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 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 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经理 ,深圳 弘峰企业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事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 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 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 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资本 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 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 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 、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 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 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 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 克射击娱 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 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 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 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 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 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 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 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 士。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 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 BA)、经济 学硕士。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 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 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 BA)。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 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 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 、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 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 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 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 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 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 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 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 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 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 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 。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市场 部主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数量投资部总监。庞亚平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 ETF 2022-08-10 -


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 2022-12-15 -

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 2022-12-15 -

易方达中证 500ETF 2022-12-17 -

易方达中证 500ETF 联接发起式 2022-12-17 -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2022-12-27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2-10 -

易方达中证 1000ETF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 1000ETF 联接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 ETF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 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ETF 2023-07-27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 ETF 2023-08-23 -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ETF 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宋钊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专员、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宋钊贤 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2020-09-05 -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联接发起式 2020-09-05 -

易方达中证红利 ETF 2020-09-05 -

易方达中证红利 ETF 联接发起式 2020-09-05 -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LOF) 2021-01-16 -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LOF) 2021-01-16 -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 ETF 2021-04-15 -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QDII-LOF) 2021-04-15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1-04-15 -

易方达中证石化产业 ETF 2021-06-09 -

易方达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 ETF 2021-10-29 -

易方达中证现代农业主题 ETF 2021-12-02 -

易方达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 ETF 联接 2021-12-28 -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 ETF 2021-12-29 -

易方达恒生港股通新经济 ETF 2022-03-03 -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 ETF 2022-03-04 -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 ETF 联接发起式 2023-07-25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 基金

易方达中证沪港深 300ETF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易方达中证龙头企业指数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 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 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 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 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 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 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 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 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 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 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 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 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 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 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1 万亿元。2023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6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 年 1月起任本行董 事长( 其中: 2019年12 月至2020 年 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 执行董 事、副行 长,其 中:2015 年10月 至2018 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岳阳长 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 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副主 席、中国 光大国 际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兼 副主席、 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 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 港代表处、 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 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 理。徐先 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9只 。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
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 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 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 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 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 份 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等有所差异,并可 能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 2022年 11月 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北证 50 成
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86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或者新 增基金 规模控制 措施。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 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 0.0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 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 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 公
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 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特 殊 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 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 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 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 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 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 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 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 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0.8%。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00)×0.8%÷(1+0.8%)=87.30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87.30=87.30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87.30=10,912.7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12.70÷1.020=10,698.73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 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 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依照本招募说明书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 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可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支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6、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北证 50 成份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并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北证 50成份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 的原则,综 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 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 的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15,388,717.92 93.54

其中:股票 215,388,717.92 93.5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86,381.14 6.03

7 其他资产 986,361.79 0.43

8 合计 230,261,460.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码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3,265,076.88 84.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1,382,540.39 0.60


E 建筑业 2,379,919.71 1.0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14,756.12 1.4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046,424.82 6.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5,388,717.92 94.13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835368 连城数控 523,341 22,074,523.38 9.65

2 835185 贝特瑞 908,417 20,711,907.60 9.05

3 872808 曙光数创 345,941 12,796,357.59 5.59

4 836077 吉林碳谷 762,386 12,625,112.16 5.52

5 834599 同力股份 978,417 9,324,314.01 4.07

6 833819 颖泰生物 2,120,269 8,989,940.56 3.93

7 430047 诺思兰德 668,664 8,752,811.76 3.83

8 430139 华岭股份 576,856 6,230,044.80 2.72

9 834033 康普化学 158,515 5,774,701.45 2.52

10 832491 奥迪威 427,287 5,323,996.02 2.3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重庆康 普化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 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972.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13,389.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86,361.7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年 12月 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18.20% 0.89% -13.10% 1.03% -5.10% -0.14%
2023 年 9 月

30 日

2、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1)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18.39% 0.89% -13.10% 1.03% -5.29% -0.14%
2023 年 9 月

30 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 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 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 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 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 较高的情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 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 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 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 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 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 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 重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 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 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0)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指数数 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 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 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2、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北证 50 成份指数,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 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 模小、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 ,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 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 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 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 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交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 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 资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 易,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 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企业转板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转板制度,符合条件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一旦上市公司完成转板,将面临被调 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 由于北交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6)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 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 认知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和规则,在 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 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 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 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 证券交易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北交所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规 则、退市制度、投资者门槛等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市场有可能存在较大不同,北交所股票的 交易活跃度及流动性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流动性有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此外,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 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 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 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 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 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 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 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 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 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 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 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 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 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 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 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 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 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 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 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 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 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 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 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 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 ,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 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 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 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 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 结算等业务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应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 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转让、质 押等业务的规 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 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业绩 比较基准;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 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 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 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 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 凭证)、除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证 券交易所、沪 深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货、股票期 权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及融资业务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 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 符合以下规 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扣 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基金 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 出认购期权的,应持 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其中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 动性受限资产;参 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流 动性限制或成 份股市场价格 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3 )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届时按最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回函 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1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 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 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 核
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 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 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是否及 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 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 管理、擅自 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基 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 户、证券账 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 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 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 通银行网银”)办理 托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 户进行证券 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 主协议(凭证 特别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 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 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 管理人授权 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 称,存款账 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签订具体 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 、对账方式、支取 方式、存款到 期指定收款账 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 约定提前支 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 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 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 对存款证实 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的 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的 2 个 月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月度报表的 编制,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 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 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 上述监管部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 编制、复核及 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 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份额净值。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 限,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相关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 新协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 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记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 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 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 与建议 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12-28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 2023-01-05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控制的公告 2023-01-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2023-03-31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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