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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人民币 (01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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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人民币019736
基金类型:QDII     成立日期:2024-03-22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蔡丹 
基金全称: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03%
  • 近一月增长率
    2.62%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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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4 年 4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

基金主代码 01973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3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公告依据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22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2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A 人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C
民币 人民币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9736 01973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 是 是

额投资

注: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投资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其中主要境外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0 元,不设交易级差。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金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我司直销渠道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含申购费)。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等情形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 M)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90%

A 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费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3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我司直销渠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 00 份。

关于赎回业务的详细事项,请投资人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其它 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境外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 1. 00 元,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开办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各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可以自行规定本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 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请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将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人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含本公司直销柜台、官方网站、掌上宝盈 APP、宝盈基金微信服务号)

网站:www. byfunds. 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免 长途话费)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基 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即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2 个工作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渠道可受理投资人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届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人留意。

2、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投资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3、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认购、申购确认美元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份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宝 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 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 byfunds.com)查 阅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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