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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 (0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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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050020
基金类型:FOF、QDII     成立日期:2011-04-25     基金规模:0.99亿份     基金经理: 杨涛 
基金全称: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6%
  • 近一月增长率
    -0.65%
  • 近一季增长率
    3.82%
  • 近半年增长率
    7.4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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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富海纯债债券 1.0308 2.14%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博时兴盛货币B 0.553 2.06%
博时合晶货币B 0.5236 2.04%
博时合惠货币B 0.5487 2.03%
博时合鑫货币B 0.5409 2.03%
博时现金宝货币B 0.5289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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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博时抗通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风险揭示 ........................................................................................................... 5
四、 基金的投资........................................................................................................ 9
五、 基金的业绩...................................................................................................... 20
六、 基金管理人...................................................................................................... 21
七、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2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 基金的财产...................................................................................................... 43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45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十六、 基金托管人 ................................................................................................. 56
十七、 境外托管人 ................................................................................................. 60
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6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0
二十四、 备查文件................................................................................................121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1]32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
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
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
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
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2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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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
基金组成;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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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三、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基金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组织管理等多方
面均可能蕴含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将在总结、借鉴本公司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
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基金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回报。
(一)一般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产生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
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
的投资收益下降,从而产生风险。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
期支付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
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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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8、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
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
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调
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的持
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
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从而产生风险。
10、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
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
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1、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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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证券价格可
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
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美国、
香港、欧洲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
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本基金核心配置部分所投资的标的主要绝大部分为美元或其他发达国家
币种计价,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
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
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3、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 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
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
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
险。
4、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
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
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
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
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跟踪大宗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 ETF 可能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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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于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可能面临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 ETF 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 ETF 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
过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
持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 ETF
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 ETF 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
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
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 ETF 的潜在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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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进行全球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通胀(通缩)相关的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资产提供通胀(通缩)保护,同时力争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
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 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
大宗商品类 ETF,可细分为跟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
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等或单个商品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
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保护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
司股票的 ETF 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全球各类资产在
不同通胀周期中的表现,动态把握资产的适度配置,同时分析各类资产表现与国内外通货膨
胀的关系,构造能够提供通货膨胀保护的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实际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将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构造被动的通胀跟踪
组合与适度的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相结合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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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对中
国商品的需求、房地产、消费、货币和财政政策等宏观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判断通胀走势,
确定对应的大类资产及配置的比例重心。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
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对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降低投资
组合的下行风险,以取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各子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通胀保护债券投资策略
通胀保护债券与量度通胀的居民消费指数(CPI)挂钩,意即当 CPI 上升时,其本金及派
息会随通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投资者的购买力被通胀蚕食。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两大类:1)大宗商品类,
包括贵金属、能源类、农产品和工业金属类等大宗商品相关基金和 ETF;2)通胀保护债券类
基金和 ETF。
1) 通胀保护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中国通胀动因的基础上,结合统计模型选择与中国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国
际大宗商品品种,然后根据相关性、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选择对应的境外基金或 ETF,
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构建与中国通胀相关性较高的通胀跟踪投资组合。
2)主动趋势投资
本基金以全球大宗商品相关 ETF 趋势投资策略作为收益来源的重要部分,通过多策略分
散风险,从全球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中获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集中在成长性较好的新兴市场和通胀相关行业或个股上。通过投
资于这两类资产,本基金争取同时能达到防通胀和分享新兴市场国家高速增长收益的目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整体趋势及人民币币值变化趋势的研判,选择适
当的时机使用衍生工具进行仓位管理和避险。
3、外汇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的外汇管理减少人民币升值对投资收益的侵蚀。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
前景的预测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要,将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日元、澳元、欧元、英镑、
加元和人民币等币种之间进行配置。
(五)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资产配置模型与定性的投资策略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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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1、策略形成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宏观经
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对中国宏观趋势判断基础上,确定对通胀走势的判断,选
择对应的大类资产配置构成,作为较长时间内投资组合的基础构成。在确定好战略大类资产
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
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
2、在资产配置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自下而上的角度寻找各类资产
内部个券的相对价值;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综合各个策略的买卖或
配置建议,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此
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
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法律部对投资
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整。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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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
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
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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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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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贵金属类总收益指数(S&P GSCI Precious Meta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20%+标普高盛农产品总收益指数(S&P GSCI Agricultura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30%+标普高盛能源类总收益指数(S&P GSCI Energy Total Return Index)
收益率×20%+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 Barclays Capital U.S. Treasury Inflation
Protected Securities (TIPS) Index (Series-L))收益率×30%,简称“通胀综合跟踪指标”。
其中,前三个指数是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发布的标准大宗商品分类指数,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
债券指数是境外共同基金最常用的抗通胀债券指数。
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由高盛公司于 1991 年编制发布,2007 年 2 月由标准普尔公司收
购。目前该指数系列是国际市场上跟踪资产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
响力。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由巴克莱资本于 1997 年与美国通胀保护债券首次发行同
年推出的债券指数,是国际市场上最常用和跟踪资产量最大的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本基金选
择的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和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覆盖了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类
实际收益资产类别。其中,本基金所选择的贵金属、农产品和能源类三个分类指数覆盖了标
普高盛大宗商品总指数中 87.1%的资产,包含了 16 个品种,权重选择上更符合国内 CPI 的构
成。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
致性。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他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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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发布,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抗通胀相关主题的资产。本基金所指的抗通胀相
关主题的资产包括抗通胀主题相关的基金和其他资产。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其他资产主要指通
胀挂钩债券和通胀相关的权益类资产等。本基金的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
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
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
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
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
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
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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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1 权益投资 1,120,345.86 0.12
其中:普通股 1,120,345.86 0.12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598,387,334.55 62.5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其中:远期 - -
期货 0.00 0.00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10.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245,421,498.65 25.67

8 其他各项资产 11,119,766.43 1.16
9 合计 956,048,945.49 100.00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金已包括所持
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结
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销后的净额为0。具体投资情况为:

期货代 期货名称 持仓量 合约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
期货类型
码 (买/卖)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外汇期货 ECZ1 EURO FX CURR FUT -120 127,876,475.25 2,080,6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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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11
S&P500 EMINI FUT
股指期货 ESZ1 Dec11 -50 17,889,043.50 107,238.94
A$ CURRENCY FUT
外汇期货 ADZ1 Dec11 10 6,107,694.39 -378,497.85
总额合计 1,809,414.79
减:可抵消期货暂收款 1,809,414.79
期货投资净额 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1,120,345.86 0.12
合计 1,120,345.86 0.1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1,120,345.86 0.12
合计 1,120,345.86 0.12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属国 占基金资
序 证券代 所在证 数量 公允价值(人
称 称 家(地 产净值比
号 码 券市场 (股) 民币元)
(英文) (中文) 区) 例(%)
ZIJIN
MINING 香港证
紫金矿 中国香 1,120,345.8
1 2899 HK GROUP 券交易 600,000 0.12
业 港 6
CO 所
LTD-H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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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RO FX CURR
期货投资 0.00 0.00
FUT Dec11
S&P500 EMINI
1 期货投资 0.00 0.00
FUT Dec11
A$ CURRENCY FUT
期货投资 0.00 0.00
Dec11
汇率远期(美元
4 远期投资 -827,580.00 -0.09
兑人民币)
汇率远期(美元
5 远期投资 -1,248,780.00 -0.13
兑人民币)

注: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相关价值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公允价值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产净值比
(人民币元)
例(%)
World Gold
SPDR GOLD 大宗商品 Trust
1 ETF 102,266,507.87 10.84
TRUST 型 Services
LLC/USA
BlackRock
ISHARES 大宗商品
2 ETF Fund 85,508,356.95 9.06
GOLD TRUST 型
Advisors
Sprott
SPROTT
大宗商品 Asset
3 PHYSICAL ETF 71,327,397.60 7.56
型 Management
GOLD TRUST
LP/Canada
ISHARES BlackRock
大宗商品
4 SILVER ETF Fund 59,750,358.53 6.33

TRUST Advisors
ETFS ETF
大宗商品
5 PLATINUM ETF Securities 42,987,085.56 4.56

TRUST USA LLC
World Gold
SPDR GOLD 大宗商品 Trust
6 ETF 42,260,032.92 4.48
TRUST 型 Services
LLC/USA
ETF
ETFS
大宗商品 Securities
7 PHYSICAL ETF 40,541,720.04 4.30
型 Management
GOLD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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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HARES
大宗商品 Deutsche
8 DB ENERGY ETF 28,592,283.83 3.03
型 Bank AG
FUND
ISHARES BlackRock
9 BARCLAYS 债券型 ETF Fund 23,030,157.60 2.44
20+ YEAR TR Advisors
MARKET Van Eck
大宗商品
10 VECTORS ETF Associates 21,043,615.86 2.23

GOLD MINERS Corp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除紫金矿业(2899 HK)外,其他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紫金矿业(2899 HK)2010 年 10 月 8 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环
罚字[2010]3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并罚款人民币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
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
长前景,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372,171.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24,547.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31.75
5 应收申购款 110,815.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19,766.43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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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2011年4月25日至
-12.00% 0.66% -11.34% 1.00% -0.66% -0.34%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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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
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五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总裁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特
定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宏观策略部、人力资源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
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
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
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
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
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财务
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宏观策略部负责国内外宏观经济研究,并提供针对性的投资策略。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
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零售业务下辖北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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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区域、南方区域、客户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
销售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
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
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
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
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
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
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
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总人数 346 人,其中 64%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历任中国银行国际
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
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副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委员会理事,中国红十字会
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肖风先生,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1989 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工作。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2008 年 7 月 29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 29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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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
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
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业证券(HK)有限公司、康联马洪
(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
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
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
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
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监事。1987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学院、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作,2006年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源集团
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 29 日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至 1999 年在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1999
年至 2000 年在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2000 年 7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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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公司,任 MIS 系统分析员;2003 年至 2006 年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
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总经理。
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
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博
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
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
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
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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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强先生,硕士。2002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任资产组合
管理分析部副总裁。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花旗集团另类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
策略分析师、副总裁。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6 月于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部工作,任高级投
资经理,管理全球宏观基金。2009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先生,1975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任审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与金融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4 年,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任高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宏观与策略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兼策略分析师、价值增长基金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1995 年
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公司、美
国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 ETF、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 ETF 联接基金、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基金(QDII)和深证基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 资产
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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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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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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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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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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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字[2011]32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共募集1,940,917,350.7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21,290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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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0 年 6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代码:050020。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指以下市
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欧洲期
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球主要投资市场休市的界定
规则,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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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
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2 日之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本次募集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日常申购
的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 ≤ Y < 2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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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5 =90,803.84 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可得到基金份额为 90,803.8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15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53=115,300 元
赎回费用=115,3000.50%=576.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300576.50=114,723.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23.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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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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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当发生上述(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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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二)基金的转换
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50015)之间的转换。
2、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4、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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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
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
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3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
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
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6、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QDII 基金,且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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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
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
管申请。


(十五)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基金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
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3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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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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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其它基金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
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
收”);
9、代表基金投票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
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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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6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 ≤ Y < 2年 0.25%
Y ≥ 2年 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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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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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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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及估值截止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截止时
间为北京时间 T+1 日上午 9:00(指采用的公允价格的时间)。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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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
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美元之间的
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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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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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
利;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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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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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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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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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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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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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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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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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

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

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

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

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

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国

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

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

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

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

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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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度房

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财

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

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

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

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

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

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

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

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

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

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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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

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

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

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

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

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

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

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

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

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

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

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工银瑞信中

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 128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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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

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

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

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

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

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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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境外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
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 1,669 亿美元,资本总额为 140.4 亿美元,
其中实收资本为 67.8 亿美元,资本充足比率达 16.17%,托管资产规模达 492.3 亿美元。2010

年 3 月 31 日评级如下: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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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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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62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唐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63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64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7)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65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8167
传真: 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0)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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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陈聪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3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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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网址: http://www.gtja.com/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3023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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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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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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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3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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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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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4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4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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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4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74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5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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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5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6)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76
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5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2080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5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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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6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6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6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6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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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马瑾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6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6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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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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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7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7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7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7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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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7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7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7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8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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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华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8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5832 8366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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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4)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86)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8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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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8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8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9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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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9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2189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江建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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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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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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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关
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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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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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
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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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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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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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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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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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红利;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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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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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2、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3、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
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 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
大宗商品类 ETF,可细分为跟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
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等或单个商品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
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保护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
司股票的 ETF 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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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
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 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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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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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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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
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
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美元之间的兑
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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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三)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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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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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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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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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
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 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
大宗商品类 ETF,可细分为跟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
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等或单个商品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
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保护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
司股票的 ETF 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2)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投资风格股票库(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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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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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9)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
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
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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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上述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
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
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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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
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
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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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
账户,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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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境外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
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
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2)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
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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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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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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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不含深圳地区)、中信银行等银行
的借记卡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本公司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
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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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 WAP 网站,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博时 WAP 网站地址:http://wap.bosera.com。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博时公司将以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
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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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1-10-26
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2011-08-27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8-03
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1-07-19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及手机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 2011-06-30
报、证券时报
动的公告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财富证券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6-16
限责任公司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直销网上交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对直销网上个人投资者交易费率 2011-06-16
报、证券时报
优惠的公告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东北证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6-16
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代销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行网上银行等交易方式申购业务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 2011-06-16
报、证券时报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 2011-06-16
报、证券时报
业务的公告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下半年境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6-13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转换、定期定额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6-13
投资业务公告 报、证券时报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6-13
业务公告 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1-04-26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4-11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国工商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3-23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山西证券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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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华鑫证券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3-21
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3-19
的更正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3-17
公告 报、证券时报
关于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国农业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1-03-17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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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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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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